昨天,最高法院發布許雲鶴與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等四起典型案例,指出法院審案要排除社會輿論幹擾。尤其是高法首次就彭宇案件發聲,指彭宇案判決過程事實認定清楚,雙方的確發生了碰撞。
這不是我們第一次看到輿論和司法的衝突,也不是我們第一次反思媒介審判的問題。輿論幹預司法判決,往往出自情緒化和不信任。前者是因為案件本身的事實令人髮指,或者衝擊社會良知的底線,使得公眾對犯罪者深惡痛絕,要求對其嚴判;後者是因為部分媒體和輿論認為法院在判決的過程中可能受到金錢或者權力的影響,而持這一觀點的人往往在輿論中的表達比較激烈。
但實際上,在這個過程中,輿論自身往往也容易成為幹預司法審判的組成部分。無論是當年的劉湧死刑案,後來的鄧玉嬌案件、不久前的藥家鑫案件這樣的重大案件;還是彭宇案等案情較輕但是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件,主審法官都受到了社會輿論的強大壓力。更有甚者,判決結果如果不符合社會期待,法官個人往往還被人肉搜索,遭到口水淹沒。這個時候,輿論自身恰恰扮演了輿論最不希望扮演的角色。
中國法律的核心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它既要排除權力和金錢的誘惑,同時又要排除輿論甚至民意對法律專業性的傷害。否則我們不僅無法保障,還會使得部分人藉助輿論壓力,實現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我們理解輿論對於法律公正的擔憂,但是我們也應當相信中國法官群體大多數的職業精神和榮譽感。儘管法律本身也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在部分案件中法官和律師對判決也有爭論,但是法律畢竟是專業化的維護正義手段。輿論甚至媒體在報導司法案件的過程中,更需要慎用自身的輿論影響力和壓力。
在媒介倫理研究中,學者們常常討論的問題正是如此。甚至在部分國家形成了這樣的慣例,開庭過程是無法拍攝和錄像的,人們只能通過素描和文字了解庭內情況。不少案件的報導需要在審判過後,主審法官不能在審判過程中接觸媒體等。這些的根本目標是為了保持司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獨立性,既獨立於權力和金錢,也獨立於不同群體的輿論。
因此,我們一方面呼籲和推動更加廣泛和深層次意義上的司法公開,讓更多公眾有渠道了解審判過程,獲取必要信息;另一方面也期待輿論能夠更加理性地看待法律工作,信任法律工作者。在改革的過程中個,必然會出現不少新案件,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以事實為依據去不斷討論和完善。這時候的輿論理性,才是真正推動法律專業化和獨立判斷的基礎所在。
央視評論特約撰稿 | 商漢
彭宇案始末
2006年11月20日
64歲的徐壽蘭,與26歲的小夥子彭宇,在公交車站上下車時發生碰撞。徐壽蘭摔傷致左股骨頸骨折,彭宇將徐壽蘭送至醫院,但雙方因賠償問題起了摩擦。
2007年1月12日
徐壽蘭將彭宇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指認他將自己撞傷,並索賠13.6萬元。
2007年7月4日
彭宇聯繫一位論壇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誣告,希望媒體關注此事。
2007年9月3日
鼓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相撞事實,判決被告彭宇承擔40%的民事責任,給付原告徐壽蘭4.5萬元。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在南京中院二審開庭前,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
但是輿論對「彭宇案」,已解讀為「判決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誣陷賠償」,「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等負面報導,與雙方承認相撞的事實不符。
本期編輯 | 武會鋒 陶輝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