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開講:專家解讀合同編 網購風險誰承擔?

2020-12-24 環京津網

原標題:民法典解讀之合同編

下單成功電子合同即成立運送風險由商家擔責

參加購物平臺的促銷活動,下單完成後就等賣家發貨。誰知賣家卻單方面發起退款,原因竟然是促銷價格過低只能限購。「按照民法典合同編中關於電子合同的規定,下單成功即電子合同成立。」武漢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天達共和(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斌介紹,民法典中明確了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等事宜。

現在網購越來越多,特別是目前疫情還未過去,很多人買菜都是在網上或者參加團購。我們在「網購」平臺選擇商品並成功提交訂單,就成立了一份電子合同。

楊斌律師介紹,民法典中合同編第四百九十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

也就是說電子合同一旦成立並生效,合同相對方依照法律的規定及合同的規定所產生的義務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一方拒絕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以及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都是不被允許的。

楊斌律師還專門強調,合同編中還明確,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籤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要注意,在我們籤收之前,快遞過程中商品滅失的風險都由商家承擔。當我們籤收快遞包裹時,也完成了電子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合同標的的交付。合同標的物一旦交付,那麼標的損毀、滅失的風險也隨之由網絡賣家轉移到網購買家身上。

楊斌律師介紹,民法典合同編在合同法基礎上作了一些修改和調整。首先,在體例上設置為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的模式;其次,典型合同方面,從原來的15種有名合同擴充為19種,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等內容;最後,在關注民生、回應社會關切方面,增加了禁止高利貸條款,明確了業主權利的規範和保護,完善了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等等。

可以說,民法典合同編充分考慮到了社會經濟生產生活的新變化,並為這些新需求、新方式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規制。

(長江日報記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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