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場論爭,版權問題至始至終都像是邊緣話題在外圍打轉。
胡戈代表的草根力量,被納入到反權威的敘事框架中後,獲得到了道德上的優勢。
但胡戈並沒有因此趾高氣揚,反而在陳凱歌面前低頭認慫了,反覆強調自己沒有惡意,甚至用祈求的語氣對媒體喊話:
「我沒錢打官司,他們能不能不要起訴我」。
兩人的爭鬥,隨著胡戈的道歉而終止,但《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卻意外成為網絡惡搞文化的開端,拉開了反權威、無釐頭的序幕。
後來廣電下達文件,禁止非法剪輯節目,不得擅自對影視作品進行二次創作,違規節目「投訴即刪」,而且未取得許可證的影視作品,將不得發布預告片、片花……
直接影響整個行業!
鬼畜、混剪、惡搞、配音等短視頻都將成為違規內容,各類影視劇在宣傳上也會受到諸多限制!
從《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來看,其作者胡戈將《無極》中的畫面進行了剪切和重新組合,加入了一些其他的畫面,並對其重新配音,從而使這部短片雖然是以《無極》為基礎,但卻與《無極》的劇情、結構、主題根本不同。
從這方面來看,說它是對《無極》的歪曲和篡改,侵犯了《無極》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有理由的;胡戈沒有經過《無極》著作權人的許可,擅自對其進行改編,《無極》方同樣可以訴其侵犯改編權。
當然,權利是有限制的,著作權也是如此。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規定了很多限制,其中合理使用就是最突出的一方面。
合理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本屬於著作權人有權行使的權利,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胡戈曾在辯駁中所提到的《著作權法》22條,即是對合理使用的規定。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部分。
著作人身權也稱「著作精神權利」、「作者人格權」,主要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其個人某種思想感情、個性特點的作品,從而獲得名譽、人格等人身利益方面的權利。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有人認為《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是很典型的滑稽模仿作品。什麼是滑稽模仿作品?
滑稽模仿作品,又稱「戲仿」,實質上是一種反諷模仿,一種批評性文學。這種文學形式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西班牙版權法學家在其著作《著作權與鄰接權》中提出了鮮明的觀點:「滑稽模仿就是對一部嚴肅作品的荒唐可笑的模仿。這是一種在內容安排和表現形式上富有獨創性的演繹作品。而滑稽模仿作品無法在我國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得到全面合理的保護,因其所具有的特性,也無法與著作權人在合同上的達成協議,尤其是其所具有的批判性。「滑稽模仿權如果需要經過被模仿作品作者的事先授權才能行使,這就等於不公正地判處了一個文學種類的一大部分內容的死刑,同時也判處了一種批評自由形式的死刑」。以上就是今天的內容,大歐想說滑稽模仿作品作為一種特殊的文藝評論方式,作為繁榮社會大眾文化的一種有效途徑,以其悠久的歷史存在對其保護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但滑稽模仿作品在我國目前的著作權法體制下,仍然處在合法與非法的灰色邊緣地。
因此,尊重大眾話語權,與維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兩者之間的平衡點還有待考究,就目前而言還是希望大家能遵照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