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拿著手機調整角度自拍時,被直播上網。
你買完東西後按支付密碼時,被直播上網。
你跟男票在餐館互相餵飯時,被直播上網。
這些你都不知道,這些你都願意嗎?
近日,一篇題為《一位92年女生致周鴻禕:別再盯著我們看了》的文章引起熱議,它指出360的水滴攝像頭將公共場合裡顧客的一舉一動都直播到網上。
許多人認為360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紛紛討伐。周鴻禕回應是自己免費贈送攝像頭給幼兒園,動了利益既得者的奶酪,才引來這次黑公關。
360表示水滴直播是默認關閉的,是否開啟直播取決於商家自主決定。同時360智能攝像機的用戶協議要求商家開通直播時,需要在直播區域設置明顯提示,以告知顧客。
這種回應沒能讓人滿意,網友的意見出現了分歧,有的堅持隱私權被侵犯,商家和360必須對此負責;有的認為360賣出水滴攝像頭後,已盡到提醒和監督商家的義務——「技術無罪」,你不能要求一個賣菜刀的商人,對別人用這把菜刀去砍人而承擔責任。
此事是否是黑公關,我們暫且不管。但是其中涉及的幾個問題卻非常值得關注和討論。
未經允許直播公共場合裡顧客的行為,是否侵犯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但我們去到了公共空間,不就是選擇曝光自己,談何隱私呢?
其實法理上有「對隱私的合理期待」一說,即便在公共場所,人們對自己的隱私仍然抱有合理的期待。
就是說個人的行為即使是曝光,也是一種有邊界、有限度的、經過同意的曝光,比如就算在人流密集的場所,整理內衣、剔牙縫時仍會下意識到僻靜角落裡,為的就是不想被其他人看到。
人們可以接受在公共場合被監控,但都是默認為了安全,而不是被直播。
試想一個女孩子每天上班去公司、下班回家、吃飯遊玩的路線全部被直播到網上,那麼此時監控反而讓她變得更危險了。
被直播還有另一個隱患,就是網上的各種評頭論足、汙言穢語、跟風造謠,很可能侵害了這個被直播的人的名譽權。
比如曝光的視頻中這一幕,一個女孩跟年紀稍長的男朋友在餐館吃飯,被直播上網後很多人口無遮攔,說這個女的是被包養了。
商家貼了直播公告,就一定合法有效嗎?
來吃飯就得被直播,不想被直播就別來吃飯,沒得選。這個告示是個霸王條款,說得好聽是對小商家的扶持,但邏輯十分荒謬。
大多數商家不會貼這樣的告示,告示也屬於消費合同的一部分,可以被視為格式條款。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提到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所以我們是完全有理由拒絕吃飯、購物時被直播的。看看,在現在這樣無孔不入的社會,吃個飯都不省心,都能上頭條,都可能被罵上幾句。
對此事,你有什麼想要吐槽的?
來留言區嘮嘮嗑。
至簡,一種更有效的法考過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