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45條 【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一、親屬的種類
親屬就是以自己為中心,包含配偶、血親和姻親。五世同堂,應該是大部分國人的希望。就算20歲隔一代人,5代也要100年,能達到這個年齡的長者很少。所以,我國近親屬的範圍規定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家庭成員範圍規定為:配偶、父母、子女。
親屬
近親屬人員之間,有一定的扶養或贍養義務,從而可以享受相關的權利。如死亡撫恤金,就屬於近親屬的共有財產,非近親屬不得享有。有些社會制度的設置,必須考慮到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的利益。如直管公房租賃管理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保障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居住權,該房帶有社會保障屬性。承租人變更,涉及原承租人家庭成員的重大居住權益,其實際效果與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行政行為性質類似。因此,公房管理機關在辦理公房承租人變更審核時,將原公房承租人直系近親屬的居住權納入考量因素,符合直管公房租賃制度設立的初衷。
二、案例:舅舅為何成為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單某本是殘疾人,其父母在2004年先後去世。單某2010年失業,生活陷入困境。詹某(系單某舅舅)將其接到家中一起生活,並為其聯繫工作。逢年過節,單某在詹某度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