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範冰冰「陰陽合同」涉稅案吸引了無數眼球。經過稅務機關的追查,範冰冰最終被責令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8億餘元,是近年來稅務機關處理的最大的個人逃稅案件。也因為範冰冰的案件,很多人——尤其是外商和臺商——開始關心,大陸查稅最長可以追查到幾年前的問題,也即,對於各種少繳、未繳稅情形,稅務機關的稅收徵管追繳期間(也即「追徵期」)是多長?
大陸關於追徵期的規定,主要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至八十三條。
在《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需進行追徵的情況,區分了三種情形規定了追徵期如下:
需特別注意的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欠稅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813號)的說明,對於已被發現的不繳、少繳或欠繳稅款情形,包括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稅款,不受追徵期規定的限制,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無限期追繳稅款。
關於無期限追繳的「偷稅、抗稅、騙稅」
由上表可見,對於偷稅、抗稅和騙稅行為,稅務機關的追徵是無期限限制的。那麼,什麼是偷稅、抗稅、騙稅呢?
(一)偷稅
依《稅收徵管法》規定,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偷稅行為對應的是逃稅罪,如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當逃避或者少繳、不繳的數額及比例達到一定標準,就會構成逃稅罪。構成逃稅罪的,個人或者公司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能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公司構成逃稅罪的,判處罰金。
需特別注意的是,對於逃稅罪,除非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不然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補繳了應納稅款、繳納了滯納金並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即偷稅罪的「初犯免責條款」。
(二)騙稅
關於騙稅,指的是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依《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騙取出口退稅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個人或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公司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判處罰金。
(三)抗稅
依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抗稅是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抗稅罪的,個人或企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與逃稅罪以及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罪不同的是,企事業單位無法構成抗稅罪。
綜上可知,針對「偷稅、騙稅、抗稅」的行為,除了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無限期追繳外,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其他情況下的追徵期?
在實務操作中,《稅收徵管法》規定的三種情形並未囊括所有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納稅款的情形。
比如,前文提到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欠稅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813號)就是國家稅務總局針對「欠繳」稅款的徵管期打的一個「補丁」。
再如,針對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後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應納稅款並進行追徵的情形,應當如何適用追徵期的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廣州德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與廣東省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行政糾紛一案【(2015)行提字第13號】時也引起了普遍關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針對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後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應納稅款並進行追徵的情況,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不意味著稅務機關的核定權和追徵權沒有期限限制。稅務機關應當在統籌兼顧保障國家稅收、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和稅收徵管法律關係的穩定等因素的基礎上,在合理期限內核定和追徵。在納稅義務人不存在違反稅法和稅收徵管過錯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參照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稅款追徵期限,原則上在三年內追徵稅款。
在實務操作上,比較常見的還有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導致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情況。這一情況難以歸入《稅收徵管法》規定的三種情形中,所幸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26號)對此進行了規定。其明確,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於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徵期按照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綜上所述,依據現行法規及判例,我們可以通過如下表格對追徵期予以總結:
需要提請讀者注意的是,在2015年1月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將追徵期的規定修改為「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過失造成少報、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五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對未辦理納稅申報以及逃避繳納稅款、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在十五年內可以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納稅人欠稅超過二十年,稅務機關執行不能的,不再追徵」。若該徵求意見稿通過且相應的實施細則出臺,關於追徵期的適用將會有比較大的變化。
最後,我們再回來看看範冰冰案件。範冰冰偷逃稅款的行為,因為逃稅罪存在前文所述的初犯免責條款,所以最終未負刑事責任,但如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所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等於沒有犯罪,是因為行政責任前置的規定,所以範冰冰目前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在該情形下,對範冰冰偷稅的行為,應適用《稅收徵管法》關於「偷稅、騙稅、抗稅」追徵期的規定,無期限限制。
外商和臺商在大陸經營,往往感嘆大陸的「稅」非常複雜,2018年更是稅務機關頻繁出鏡的一年,國地稅合併、社保歸稅務機關徵收、CRS首次涉稅信息交換、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以及各類徵管新措施的出臺,各類新聞媒體對於稅務合規、處罰案例的報導等等,讓很多人「談稅色變」。其實,大陸在查「稅」、規範「稅」的同時,也給予了很多稅收優惠以及稅務籌劃的空間,例如君倫就幫助很多企業完成基於「合理商業目的」的重組,這些重組因此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而合法的遞延了納稅。
實務中,對於企業面臨的問題,法律解決方案或許有多種,但從財稅角度來說,稅費、成本、潛在風險或許完全不一樣,正因為「稅」的重要性,君倫在進行法律服務過程中,同時會將財稅的專業知識予以融入。君倫的財稅會計部在專業機構支持下,主要協助律師處理各類訴訟和非訴訟案件,做到法律財稅「一站式」服務,避免了因法律財稅服務分屬不同機構而帶來的協調問題,做到了法律財稅服務的無縫連接,以確保給客戶的是法律財稅相結合的最優解決方案。同時,君倫還為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原上海稅務局稽查四局)等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服務,協助稅務機關依法治稅、依法行政。
公司事務部作為君倫八大專業部門之一,為世界500強企業、眾多跨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公司類客戶提供投資架構規劃、日常法律顧問、企業收併購重組及商業活動的法律財稅服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設立、併購重組、合同和法律意見書起草、勞動人事、法律財稅專項培訓、發律師函、商業談判等,而且重視資源的整合,為企業提供投資建議、政策分析、項目落地的指導,為政府部門、產業園區等推薦優質項目。
君言中規 倫行中理
外商投資、赴境外投資;資本市場、銀行金融、私募基金;智慧財產權;併購重組;勞動人事;公司合規與CSR;海事海商;稅收籌劃和財稅檢核;股權籌劃和股權激勵;商事爭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