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完被告當原告,法官公正的判決,我服!
作者: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時間:2021-01-07 09:17:13
案情簡介:
李某與吳某為同村村民,二人相識多年。2007年,吳某從李某手中賒購了一些楊樹苗,由於李某當時沒有讓其出具欠條,多年來錢款一直未能順利要回。李某想到近年來自己給吳某稻籽、幫他耙稻田地,沒少幫忙幹活,工錢一分沒得著不說,欠的樹苗款也沒要回,心有不甘。於是,李某合計著去吳某家拿一些黃豆,以抵頂其欠的樹苗錢。
2019年10月,李某在吳某處購買了2220斤黃豆,並口頭承諾等自家玉米賣出後按時價給付吳某黃豆款。經驗豐富的吳某讓其出具了欠條。2020年3月,吳某得知李某已將自家玉米出售後便拿著欠條要求其按黃豆現時價給付黃豆款。
吳某催款過程中,李某藉此又向吳某索要樹苗款,且指出當時購買黃豆的價格低於現在的時價,不同意按時價給付。為此,雙方僵持不下。2020年7月,吳某訴至陽明區法院,要求李某按黃豆時價每斤2.05元給付其4551元黃豆款。
2020年8月,陽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於是否按時價計算黃豆款爭執不下,同時被告李某提出,要求原告吳某給付其拖欠的樹苗款、稻籽款及耙稻田地工錢的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吳某雖與被告李某口頭約定黃豆價格「隨行就市」,但在被告李某出具的欠條上卻並未寫明,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判決被告李某按交易時黃豆市場價格1.65元每斤給對於被告李某向原告吳某索要樹苗款、稻籽款及耙稻田地工錢一事,辦案法官耐心地向其講解相關法律規定,告知其該請求與原告起訴一事並不是基於同一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係提起的反訴,不予合併審理,可另案訴訟。付原告黃豆款3663元。
2020年9月,李某以上述案件庭審筆錄中吳某自認購買過其樹苗未付錢的事實,以及相關證人證言為證據,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吳某給付原告李某樹苗款680元及相應利息。
法院公正的裁判讓雙方當事人心口服口,既是被告又是原告的李某更給是法官送來了寫有「執法公正 心繫百姓」的錦旗,以表謝意。
法官提醒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所以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不能光口頭約定,要留下文書證據,且權利義務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並留存好相關證據資料,一旦雙方出現糾紛,這就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護身符」。
責任編輯:郭娜
文章出處: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來源: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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