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基礎上的。如果能達成一致自然是最省事兒的離婚方式。然而,本離婚律師卻發現有些當事人不能正確處理協議離婚過程中的陷阱,導致自己逐漸落入被動的境地。今天,一位向本律師諮詢離婚問題的男士就屬於這種情況。
男方與女方為多年的夫妻。由於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已分居多年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從去年開始,男方便主動聯繫女方協商離婚之事。女方則利用男方急於離婚的心理不僅處處拖延,而且還提出各種過分要求。其中數次以男方主動提出離婚而給自己造成傷害為由向男方索要離婚賠償款,並要求在辦理離婚手續前付清。為了穩妥起見,男方將補償款之事全部寫入了離婚協議書中並由雙方籤字確認。為此,男方總共向女方轉帳支付離婚補償款共計132萬元。
現在,女方反悔不同意離婚,並以補償款是男方自願贈予給女方為由,拒不返還。被拖了一年多的時間,又損失了132萬元巨款後,萬般無奈的男方找到本婚姻律師尋求幫助。
對於這位男士遭遇,本律師認為其犯了很多面臨離婚問題當事人都容易犯的錯誤。那就是為了儘快離婚而輕易相信對方的承諾。俗話說:「人心隔肚皮。」你永遠無法了解別人全部真實想法。更何況想法也會隨時發生變化。像這位男士從一開始的正確解決方法應該是:事先給自己設定一個談判的底線,包括談判的最終截止日期、離婚財產所做出的最大讓步以及與子女撫養有關的問題。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是底線絕對不能突破。一旦觸及底線則應當機立斷地選擇去法院起訴離婚。甚至在許多情況下,本律師都是建議當事人同時發起離婚訴訟與談判。即使談判失敗,也不妨礙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係的最終期限。這麼做對於對方來說也是一種壓力。
此外,這位男士還犯了一個不應該犯的錯誤,即提前向對方履行離婚協議中所約定的補償款支付義務。雖然從法律上來說,在離婚前這筆一百餘萬元的巨款在哪一方的帳戶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畢竟是對方獲得了對於這筆錢的直接管理權。這其中對於男方的風險不言而喻。
綜上,本律師給出的建議是:立即提起離婚訴訟,並在訴訟過程中追究上述132萬元的去向並請求法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