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員工離職時,單位必須給離職的員工開具。
勞動者在入職新單位時,新單位都會要求員工提供上一家單位的離職證明,用以證明員工與前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避免重複用工的法律風險。
這些都是很正規的流程要求,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把上家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原件直接交給新的工作單位,正常辦理入職手續即可。
但是,如果你已經在積累上海的居住證、社保和個稅,並且準備幾年後申請落戶上海,那麼在從原單位離職、辦理新單位入職的過程中,對離職證明就需要多加注意,不要輕易的將離職證明原件交給新單位。
因為離職證明在申請落戶的過程中也是很關鍵的一份材料。
首先說明,離職證明並不是提交落戶申請時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任何一份申請材料清單裡都沒有提到需要離職證明。只是在核實申請人工作簡歷的時候,人事檔案中需要有相關工作單位的離職證明\退工單\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審核檔案的過程中,如果發現申請人相關離職證明材料不全,就會通知申請人補充材料歸檔。
這裡就是問題關鍵,如果核檔過程中被要求補充離職證明,而大部分情況下離職證明已經在入職新單位的時候直接交給了新單位,這時候該怎麼辦?
局長的幾點建議:
1、最優方案是從源頭上解決這個後顧之憂,離職的時候要求前單位開兩份離職證明,一份交給下家,一份自己留著備用。如果前單位不願意給兩份,可以把離職證原件彩色複印一份,將彩色的複印件交給新單位,單位一般不會強求原件,原件自己留著備用。
2、如果離職證原件已經不在自己手裡了,去找原工作單位重開一份。如果原單位不願意重開,可以去找下家單位,看看能不能把已經交給他們的原件借出來彩色複印一份。
3、如果原工作單位已經倒閉結業,這個種情況最簡單,去該公司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開一份工商查檔記錄即可。
總之,離職證明的原件,不要輕易的交出去,最好在自己手裡留一份。
最後補充兩個小知識點:
小貼士1:來上海之前在外地的最後一家工作單位的離職證明,人事檔案裡必須有。
小貼士2:上海不同區的人才中心對上海工作單位的離職證明要求不同,有的區不要求補充上海工作單位的離職證明,有的區要求每一份工作單位的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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