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fred Kubin · The Man
事件的過程你可能很了解:
同在日本留學的兩個姑娘,也是好朋友,江歌與劉鑫,為了幫助劉鑫躲避前男友陳世峰的騷擾,江歌多有幫助,也同意劉鑫到自己寓所居住。
2016年11月3日凌晨12時前,江歌接到劉鑫的電話,希望她到車站去接她回家。江歌於是趕到車站,接回劉鑫,但是在抵達居住的公寓樓時,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等在公寓樓前,三人發生了爭辯。隨後江歌叫劉鑫先進房間,自己與陳世峰辯論,並擋著不許其進屋。隨後被陳世峰當場殘忍用刀殺害。
事情重新成為輿論焦點,是因為劉鑫事發294天後,才答應見江歌的母親,當面表達歉意。在之前的時間裡,她及家人,因為責怪江歌母親透露他們的信息,「騷擾「他們,拒絕江歌母親的見面請求,甚至言語還有冒犯、粗暴與威脅,很low。事情發酵後,他們受到輿論一邊倒的譴責,一點也不奇怪,也不算太冤枉。
我對此事的看法如下:
1、江歌母親,我抱以無限同情,自己的女兒慘死,因此痛苦、「瘋狂「,希望得到劉鑫的真誠道歉及發起籤名要求處死兇嫌陳世峰,完全可以理解;
2、江歌是見義勇為,為幫助好朋友而死。受益者劉鑫,甚至可以說因此撿回了一條命,她及家人,應該在第一時間撫慰、感謝江歌的母親,是人之常情。愚蠢的他們,選擇逃避,甚至是侮辱江歌母親,現在陷入百口莫辯、萬劫不復的境地,只能說是咎由自取,我一點也不同情;
3、陷入謀殺案,是極小概率事件,他們被命運的不幸色子挑中,這一點,值得同情。江歌、她的母親,她的家人,是不幸的。劉鑫,是不幸的,自己的前男友殺掉自己的閨蜜,這記憶是痛苦的。劉鑫的家人,他們如此低的情商,令人髮指的恩將仇報,由此帶來的嘲諷、鄙視與人格破產,他們以後的日子不會太好過。
4、江歌的母親發起籤名,要求處死兇手。我支持。這類案件,被害人家庭是否諒解,也是法官裁量的一個因素,江歌母親的籤名,不過是表達自己的憤怒與復仇願望,明確告訴法官:我不諒解兇手。
可能,要求廢除死亡的人,會指責其觀念落後、挑動民意暴力。但我卻支持江歌母親要求處死兇手的要求。
我在檢察院工作過幾年,不算行家,但對法律一直很有興趣,法律的體質是什麼?這個問題,在我的閱讀中,在我的寫作裡,也一直在問自己。
曾經,我也是廢除死刑派。這是當下法律的主流,也是基督教影響法律的體現,認為人的生命是神給的,也只能由神剝奪,法官(或陪審團)判處死刑,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是對神的冒犯。結論就是處死兇手是殘忍的、落伍的。他們還認為,即使從懲罰的角度看,終生關押也比死刑更殘酷。
隨著時光流逝,我接受了自然法,就是人類祖先在生存中,演化出的最符合人性的原則。換言之,重新回到猴子,再進化一次,自然法又會出現。自然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同態復仇,就是俗話說的:欠債還錢,殺人償命。任何有思維能力的人,告訴他這8個字,他都能理解,並表示贊同與支持。
法律的本質不是教育,不是感化。否則,那些兇手享用最多的教育資源,在監獄裡免費吃,免費住,老師和神父們和他們聊一輩子天。與此同時,良民們為三餐,為一宿,辛苦工作,同時還得納稅蓋監獄,僱看守,照顧罪犯。這是懲罰良民,鼓勵罪犯。
這個理由,廢除死刑派可能也覺得太荒謬,他們回歸到懲罰,力求證明終生監禁,、期徒刑,是比死刑更殘酷的懲罰,死刑,一了百了,幫助兇手解脫,而關他們一輩子,他們卻每天都痛苦,悔恨、反省、渴望自由,比死還痛苦。如果這說法成立的話,監獄裡那些終生監禁者,早就自殺了,事實並非如此。判處死刑的人,也不會上訴,因為上訴成功,極可能改判死緩,免於立即死亡,事實上,死刑改判為死緩的,當事人都是開心的。活比死好,這也是人們最本能的反應,終生監禁、無期徒刑,是比死刑更輕的懲罰,這點無法推翻。
當然,贊成死刑,維護死刑,不是說法庭可以不顧事實,濫殺無辜,而是說法庭必須處死證據確鑿的謀殺犯。
法律的本質是維護人性的、自然的規則,它喚不回死者,它更不是關懷兇手,它是通過懲罰告訴所有其他人:欠債,就得還錢,殺人,必須償命。只有這樣,人們才覺得公平,人類社會才不會被壞人利用,對善於表演、毫無道德壓力的壞人來說,殺了人,假裝懺悔,一點也不難。
我希望處死謀殺江歌的兇手,還江歌母親一個安慰,還所有義憤者一個公道。不然,人們會覺得世界太不公平了,江歌母親無盡悲痛,而兇手卻免於一死。這種事,經常發生,人類社會都會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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