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周末》報導,由於夫妻「忠誠協議」內容五花八門,法學理論和司法實務界對其性質和效力爭議激烈,同時考慮到一旦允許起訴將導致法院工作量劇增,最高人民法院定於年底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此問題上經歷了搖擺不定之後,打算保持沉默。
自從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將「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原則正式寫入法律後,旨在保證婚姻雙方忠誠、懲罰出軌者、保護受害方的夫妻「忠誠協議」不斷增多,協議內容也是五花八門,頗具「創造性」,最常見的內容是約定發生婚外情的一方賠償另一方精神損失費,但也有要求違背忠誠的一方賠「空床費」的,要求跪8小時的,甚至要求不能探望子女、不能提出離婚的,等等。
對待夫妻「忠誠協議」,各地法院的態度卻大相逕庭。就在8年前上海市閔行區法院作出全國第一份支持忠誠協議的判決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通過內部司法解答意見,規定類似訴訟法院不予受理。就目前來看,全國部分法院支持夫妻「忠誠協議」,而另一部分法院則不予支持,甚至乾脆不予受理,以至於成為婚姻法領域「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件。因此,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基層法律服務及司法審判人員都殷切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忠誠協議」出臺規範意見,以滿足處理此類案件的現實需要。
曖昧態度不僅將使「同案不同判」狀況繼續下去,極大損害了法治的統一和司法的公正,而且也涉嫌司法不作為,是對審判權的不當處置。因為法治條件下的司法最終裁決權決定了凡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糾紛,法院都有義務居中裁決,依法行使審判權,這是職權也是職責,不容隨意放棄。那麼,到底是什麼原因讓有關機關對夫妻「忠誠協議」保持沉默呢?
在筆者看來,影響有關機關明確表態的原因可能有兩點:一是「忠誠協議」本身的性質爭議,二是對法院工作量劇增的擔憂。在我看來,這些都不該成為對夫妻「忠誠協議」置之不理的依據和理由。首先,關於協議本身的性質問題。夫妻「忠誠協議」體現了婚姻關係中的夫妻自治,只要查明夫妻雙方均基於自願而非遭脅迫或強制而籤,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這與夫妻之間的約定財產制沒有差別。有人認為婚姻法的「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屬於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這種說法簡直讓人無法理解:怎麼能說已經上升為法律原則的要求還只是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呢?從法理上講,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層面,就意味著它具有了道德和法律的雙重性質,而作為法律義務,義務人違反義務理應按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夫妻雙方就違背「忠實」法定義務約定法律責任又有何不可呢?
同時,應該看到「忠誠協議」內容的五花八門,並不能影響協議自身的法律性質。如果因為協議中可能出現的荒唐條款,進而否定協議的法律性質,那完全是一種顛倒的邏輯。正如合同受法律保護,但不能排除合同中存在個別違法或無效條款一樣,對於「忠誠協議」中危害第三方權益或侵犯過錯方利益的條款,法院完全可以對其進行審查,裁決其無效。總之,適用法律是法院的職責所在,法院對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義務爭議案件應當受理。
□法治觀察
魯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