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富爾特公司是否是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
【處理結果】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庫存的侵犯原告涉案圖片著作權的宣傳冊;
二、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相關規定】
一、《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第一款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第十一條第四款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準許。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三、《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案例評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人。本案中,富爾特公司在其網站上刊登了涉案圖片,並作了版權聲明,該圖片系攝影作品,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富爾特公司為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原告經過富爾特公司的授權,有權在我國境內展示、銷售和許可他人使用涉案圖片,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涉案圖片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原告訴請保護的攝影作品已經在網際網路上公開,被告有條件接觸到該作品,而未經著作權人或原告的許可,在其印製的宣傳冊上使用了涉案圖片,並用作商業用途,構成對涉案圖片的複製和發行,侵犯了涉案圖片所有人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銷毀宣傳冊、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於賠償數額。由於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被告侵權遭受損失及被告因侵權獲取利益的情況,故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類型、獨創性、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及後果、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0元。原告訴請過高部分,不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