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採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範圍更大,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為準。那麼,樓房被遮光可以要求補償嗎,採光權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網友諮詢:房子被遮光多長時間可以要求賠償?
北京普緯律師事務所吳湘昀律師解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樓房被相鄰建築物影響採光權的,樓房所有權人可以要求對方排除影響,造成當事人損失的,可以請求賠償。
採光權糾紛應當以一次性賠償為宜,不宜以定額長期賠償的方式判決。在審判實踐中,目前有兩種計算公式,均是以《規範》規定的標準作為計算基礎。首先根據上述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以及同樣按照上述規定確定補償數額,兩項相加作為賠償總數:一種是低於國家標準的:時間差(分鐘)×賠償單位(元/分鐘/平方米)×居室(客廳)的面積(平方米)+超過國家標準的時間差(分鐘)×補償單位(元/分鐘/平方米)×居室(客廳)的面積(平方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吳湘昀律師解析:
從維權主體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開發商,房屋所有權人或雖未取得房產證但已經完成付款的購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為採光權維權主體。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權的建築物是否獲得行政部門的審批不是決定該建築物所處位置及高度構成對業主侵犯採光權的法律要件.業主採光受到實質影響才是業主被侵犯採光權的關鍵。採光權侵犯的認定往往由於專業知識的問題需要實施專業鑑定。
兩棟房屋建築是否屬於同一項目不是決定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但是對於同時開工建設的兩棟建築物或業主在購買涉案建築物時已經產生遮擋效果的建築物已經存在的,產生的一棟對另一棟陽光的遮擋,因為業主在入住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構成對採光權的侵害。
如果開發商所給予的房屋採光權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無論開發商是否明確承諾均屬於違反法律規定,除業主明確認可外,開發商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於開發商承諾給予高於國家標準之上的採光權而實際未達到約定要求的,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