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礦業公司,2010年成立,屬於原某鎮招商引資企業,合法取得了採礦許可證。2011年5月進行投產,後來,區有關部門以風景區開發和保護生態環境為由,國土資源部門吊銷了該公司的上述採礦許可證,該公司被迫停止生產,未予任何補償,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後來案子獲得了勝訴。
補償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是管委會來承擔,還是區有關部門來承擔?
也就是說,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根據新的《行政訴訟法》和關於行政適用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省級主管部門設立的開發區,就有了自己承擔責任的能力,否則一般是不具備承擔責任的能力的。一般是由它的派出機構或者設立的機構來直接承擔責任,本案當中區主管部門,予以委託相關的事項,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像這種行政委託的,一般是委託機關來承擔責任。因此,本案當中是由區主管部門來承擔賠償責任或補償責任。因此,要一案一討論,一案一確定,每個案件情況都不太一樣。
正確區分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
本案中重要的一個焦點是要確認好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區別。行政賠償是基於違法的行政行為產生,本案當中主管部門通知國土部門予以吊銷採礦許可證,一般確認一個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一般是從有無職權程序內容等等這幾個標準來確認的。如果這幾個標準都不違法,那麼該行政行為就是一個合法的行政行為。
那麼,因為本案當中屬於一個典型的行政補償,它是基於生態保護,就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吊銷,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的規定,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當然還有政策性規定很多,一般是基於合法的行政行為,本案就屬於合法的行政行為,補償義務,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另外,賠償和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差距還是比較大的,一般補償包括的項目更多一點。
對於行政協議如果是確認無效,或者是撤銷之後,視情況而定,行政機關是承擔補償責任,還是賠償責任,以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視不同情況而定。
法律文件支持
關於行政補償的文件的規定,一個是2016年作出的《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另一個是《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這幾個文件都是類似的這種案例的保障。近幾年這樣的案例特別多,本文案例就是基於生態保護或者水源保護或者風景區的建設或者是林業等其他方面環境保護等其他方面的要求,關停或者吊銷採礦許可證的應當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一定要區分好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區別,如果案件一旦做錯,可能導致很多程序就無法進行,因為很多程序是不可逆的。因為訴訟時效是有限的,一般是六個月,如果一旦超過六個月再想訴可能就是得不到維護權益權的正確途徑。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難案件可免費分析。所以,遇到類似的這樣的案例或者糾紛,一定要諮詢專業的律師團隊,制定辦案方案,更好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本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