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行政賠償與房屋徵收補償程序的銜接問題

2020-12-23 徵地拆遷法律知識

【裁判要旨】

在強制拆除房屋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且當事人已經提出了明確的賠償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直接判決賠償更有利於及時、有效地解決雙方的行政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羅麗萍、羅麗華訴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政府、福州市晉安區新店鎮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的請示的答覆》(〔2015〕行他字第11號)中指出,當事人的房屋損失可以按照相關建設項目安置補償方案中的相應標準予以賠償。因此,在徵收範圍內的房屋被非法強制拆除後,相關的補償問題可依法轉化為賠償程序解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安置補償方案中的相應標準作出賠償判決,而無需再通過徵收補償程序予以解決。

【裁判文書】

(2020)最高法行申2694號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提醒各位朋友們: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對建設用地的需求不斷加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規模也在擴大。國家徵收土地上的房屋,會直接剝奪房屋所有人的利益,極容易引發行政訴訟。

同時,徵收行為因缺乏事先審批而直接屬於違法徵收,或者因為徵收機關對被徵收人應補償而未補償、徵收措施不當造成被徵收人徵收補償範圍之外的財產損失等情形,造成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損失,則可能產生行政賠償訴訟,並且徵收賠償類案件呈現區域性、系列案突出的特徵,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也較為謹慎。

相關焦點

  • 馬塞麥訴蘭州市七裡河區政府房屋徵收行政補償案
    最高法判例: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中如何對房屋徵收決定進行審查再審申請人馬塞麥因訴再審被申請人甘肅省蘭州市七裡河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七裡河區政府)房屋徵收行政補償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甘行終33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9年9月28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4136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9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 最高院案例:國家賠償以違法為前提,行政賠償與補償不能重複適用
    京康今日說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取得國家賠償或者國家補償的權利,國家賠償以違法行為為前提,國家補償則是由合法行為所引起。一個行政行為被依法確認違法的情況下,我們應當通過行政賠償程序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通過行政補償尋求對損失的彌補。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提醒各位朋友,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不能重複適用,即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並已經過行政賠償程序後,當事人不能再行通過行政補償尋求救濟。
  • 最高法:無法院準許 行政機關無權強拆被徵收土地和房屋
    同時,由於觀念、認識等多方面因素影響,產權保護領域仍然存在平等保護各種經濟主體的理念未深入人心、保護產權的機制體系尚不完備等問題,在行政強制、徵收拆遷等領域,侵害私有產權的違法行為仍然存在,導致行政爭議的發生。今天公布的李三德訴陝西省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案就是其中一起典型案例。
  • 易建國、易建輝訴嶽麓區政府房屋強拆行政賠償案
    儘管本案系行政賠償之訴,但其實質仍屬於房屋徵收的行政補償範疇。為確保再審申請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賠償,有效保護當事人房屋的合法產權,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當地徵補辦法等有關規定,確定房屋損失的賠償標準和賠償範圍。
  • 宅基地上翻建房屋被認定為違建,行政賠償中如何維權?
    導語:自家宅基地上翻建的房屋,在被納入舊村改造範圍的前提下,卻被街道辦認定為違法建築,最終實施了強制拆除。本文結合一則真實案例,談談行政賠償案件中無證房屋的合法性認定問題。2018年,街道辦以孫先生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翻建未取得手續為由,向孫先生下發了違法建設拆除告知書,認定房屋為違法建築,最終實施了強制拆除。孫先生在律師指導下,先後提起了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和行政賠償訴訟。在行政賠償訴訟中,被告堅持認為涉案房屋為違建,主要理由為孫先生戶籍不在本村,無權在繼承後拆舊建新,且翻新未取得手續。最終一審法院按照違建的標準委託評估機構進行了評估,並做出了一審判決。
  • 最高法裁判|| 對賠償請求作履責判決後不同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之訴...
    本案中,賀蘭縣政府和常信鄉政府系不同的行政機關,賀蘭縣政府就紀玉海等六人房屋徵收賠償請求作出的《賀蘭縣政府處理決定》和常信鄉政府就紀玉海等六人房屋徵收賠償請求作出的《常信鄉政府處理決定》屬兩個行政行為。經該院釋明後,紀玉海等六人仍然不予變更,即將賀蘭縣政府和常信鄉政府列為共同被告,違反了「一行為一訴訟」的行政訴訟原則,其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
  • 魏永學、棗莊市薛城區政府行政賠償案,指令山東省高院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賠申1221號行 政 裁 定 書顯示,再審申請人魏永學因與被申請人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薛城區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行終2748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 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徵收,可以按國有土地房子補償程序嗎?
    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序,由《土地管理法》具體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由2011年頒布的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在具體徵收中,兩套徵收流程本應各按各的來,並行不悖。由於我國土地所有權存在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因此,在行政徵收過程中,就相應存在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和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的兩種法定程序,這是由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所決定的。關於集體土地徵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 最高法判例:非訴行政執行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產生爭議後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根據《重慶市沙坪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重慶市沙坪垻區房屋管理局未徵收而先評估,對不需要徵收的範圍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行政徵收,也沒有依法向被徵收人送達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書。2014年9月,沙坪垻區政府向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違法提出司法強拆的請求,2014年9月26日,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對何恬位於站東路200號怡馨大廈12-8室的家實施了強制搬遷。
  •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公告,附:大同區棚戶區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
    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請在徵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大慶市大同區房屋徵收辦公室提出,並附本人身份證和房屋權屬證明。 第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阻礙教育事業發展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造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按本方案的規定給予安置補償。 第四條房屋徵收與安置補償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 北京華東研究所因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
    2018年1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行終7號行政裁定,駁回華東研究所的上訴,維持一審裁定。在本案一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希望協調解決涉案房屋因徵收而引發的行政糾紛。一審法院為此多次組織協調,與雙方當事人也進行了溝通,但由於雙方對補償安置相關問題差距較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 「最高法」徵收補償給別人怎麼補的?你有權知道!
    導言:在徵收與補償案件中,被徵收人為了了解對自己的補償是否公平、合理,就選擇向房屋徵收部門申請對其他被徵收人補償安置的有關信息。法律以及最高法都對此有明確的說明,該補償安置信息雖然涉及到第三人隱私,但仍應予以公開。
  • 最高法案例:租金損失屬直接損失範疇,法院應判令予以賠償
    ,法院以判決時的市場價格確定賠償標準,判令賠償被徵收人房屋損失。被徵收房屋系門面房,被拆除時被徵收人出租給他人作為經營房並收取租金,該項租金損失屬直接損失範疇,法院判令予以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賠償裁定書(2020)最高法行申690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陝西省涇陽縣人民政府。住所地:陝西省涇陽縣中心街190號。
  • 陳山河訴洛陽市政府、中房公司行政賠償案
    網絡配圖裁判要點「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益」。再審申請人陳山河因與再審被申請人洛陽市人民政府、原審第三人洛陽中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原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洛陽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中房公司)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豫法行終字第00115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書面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 不屬於危舊房屋的建築納入改造和徵收範圍,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最高法判例:能否僅以部分建設年限短、不屬於危舊房屋、有商業開發項目否定徵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瓊01行初49號、54號、53號、45號、83號、41號、220號、200號、47號、80號、44號行政判決認為,美蘭區政府徵收申請人的房屋,目的在進行下洋瓦灶片區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補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 最高法案例:棚改徵遷過程中違法強拆行為的損失賠償
    最後,關於案涉房屋空地的賠償問題。原審已經參考了案涉徵收項目附近二手房市場交易行情來確定房屋的賠償單價,當事人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原審確定的房屋價值損失不包含其房屋空地在內。裁判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賠 償 裁 定 書(2020)最高法行賠申17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任某新,男,漢族,住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
  • 最高法判例:民事訴訟被駁回又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如何保障當事人訴權
    「二審認為,根據2001年11月1日實施的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上訴人營運公司、福建省福州市房屋徵收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在未與趙氏宗祠代管人趙瑞萍協商的情況下,與趙氏宗祠產權無關的倉山區對湖街道湖嶺社區居委會(以下簡稱湖嶺社區居委會)籤訂關於趙氏宗祠《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並將該宗祠予以拆除,違反了行政法規的規定。
  • 【徵收】大同平城區鐵牛裡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已公布!
    》(同政發[2016]88號)的相關文件精神,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 十、在法定期限內可對本通告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十一、各單位、個人要顧全大局,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積極主動配合,確保大同市人民政府關於平城區北關街道鐵牛裡片區棚戶區改造二期工程房屋徵收工作順利實施。
  • 最高法案例: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和強制執行程序
    最高法案例: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和強制執行程序 2020-12-11 17:4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裁執分離」模式下六個法律實務問題
    其中,依行政機關的申請,法院對未經訴訟審查而已生效的行政行為進行受理、審查和執行的活動,被稱為非訴行政執行程序。2012年2月27日,經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同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明確: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