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強制拆除房屋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且當事人已經提出了明確的賠償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直接判決賠償更有利於及時、有效地解決雙方的行政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羅麗萍、羅麗華訴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政府、福州市晉安區新店鎮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的請示的答覆》(〔2015〕行他字第11號)中指出,當事人的房屋損失可以按照相關建設項目安置補償方案中的相應標準予以賠償。因此,在徵收範圍內的房屋被非法強制拆除後,相關的補償問題可依法轉化為賠償程序解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安置補償方案中的相應標準作出賠償判決,而無需再通過徵收補償程序予以解決。
【裁判文書】
(2020)最高法行申2694號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提醒各位朋友們: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對建設用地的需求不斷加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規模也在擴大。國家徵收土地上的房屋,會直接剝奪房屋所有人的利益,極容易引發行政訴訟。
同時,徵收行為因缺乏事先審批而直接屬於違法徵收,或者因為徵收機關對被徵收人應補償而未補償、徵收措施不當造成被徵收人徵收補償範圍之外的財產損失等情形,造成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損失,則可能產生行政賠償訴訟,並且徵收賠償類案件呈現區域性、系列案突出的特徵,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也較為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