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學、棗莊市薛城區政府行政賠償案,指令山東省高院再審

2020-12-24 財金瞭望

這則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案例,值得您細細品讀。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賠申1221號行 政 裁 定 書顯示,再審申請人魏永學因與被申請人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薛城區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行終2748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魏永學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薛城區政府賠償因違法拆除其房屋所造成的相應損失及利息。

01案件始末

一審法院查明,魏永學系棗莊市薛城區常莊鎮東小莊村居民,在該村位於長江路地段建有一套房屋。根據與魏永學同村的另案當事人魏德山夫婦、張俊清夫婦、魏彥美訴薛城區政府行政賠償三案案情可知:「2008年2月28日,中共薛城區委和薛城區政府制定了《關於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實施意見(試行)》(薛發[2008]5號),將包括薛城區常莊鎮東小莊村在內的六個村莊劃入城中村改造範圍,明確由薛城區政府成立薛城區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組織實施。2010年10月23日,薛城區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作出《致廣大村民的一封信》,公布了對東小莊村整體搬遷改造的有關政策。」2010年10月11日,薛城區政府對魏永學該處房屋進行了摸底調查,製作了《城中村改造拆遷摸底調查表》(編號A-201)、《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明細表》(編號A-201)。在後表中載明:磚混兩層主房面積170.24㎡、磚混配房面積60㎡、新建配房面積99.58㎡,附屬物合計補償103615.05元,魏永學在二表中均未籤字認可。庭審中,魏永學、薛城區政府對於附屬物種類、數量及補償價款均無異議。後魏永學未能與薛城區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籤訂補償安置協議,2011年1月29日,魏永學的房屋被拆除。

魏永學於2013年6月28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分別提起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訴訟。對於前一訴訟,滕州市人民法院於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滕行初字第81號行政判決,確認薛城區政府強制拆除魏永學房屋的行為違法。薛城區政府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4年7月11日,該院作出(2014)棗行終字第25號行政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對於行政賠償訴訟,魏永學於2017年5月23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遞交撤訴申請,該院於同日裁定準予魏永學撤訴。2017年6月1日,魏永學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薛城區政府未申請對涉案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而魏永學申請該院調取金水灣A區商品房小區現階段門市營業房及住房網籤備案價格。為科學、合理確定賠償標準,根據魏永學的申請並結合本案實際,該院在棗莊房地產開發辦調取了2018年1-8月份薛城區金水灣A區項目商品住宅、營業房網籤均價數據,數據顯示:2018年1月-8月薛城區金水灣A區項目商品住宅、營業房網籤均價數據分別為5470.95元/㎡、11199.29元/㎡。

另查明,棗莊市房產管理局於2002年9月6日為涉案房屋換發了新的房屋所有權證(證號:棗房權證薛房字第××)。該證內容顯示:「房屋所有權人魏永學;房屋坐落薛城長江東路;產別私產;結構混合;房屋總層數2;建築面積295.5平方米;設計用途營業。附記載明:換證.1996年建.其中壹層南部為住宅,面積為72.75平方米。」棗莊市薛城區常莊鎮東小莊村村民委員會不服棗莊市人民政府為魏永學頒發棗政薛城私房字第××號房屋所有權證(該證系棗房權證薛房字第××換證前的房屋所有權證)的行政行為,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山東省人民政府於2015年1月12日受理,於2016年4月8日中止複議申請。在本案訴訟中,薛城區政府向該院提交中止審理申請書稱,由於爭議房屋的產權登記效力認定目前仍在山東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過程中,最終結論會直接影響到本案最後確認賠償責任的範圍和結果,故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該院於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魯04行初33號行政裁定,中止本案訴訟。2018年6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因棗莊市薛城區常莊鎮東小莊村村民委員會申請撤回行政複議,遂作出魯政復終字(2016)20號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還查明,山東省人民政府於1995年1月12日作出《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棗莊市薛城區薛城鎮北一村等無地農民的農村戶口轉為城鎮居民戶口批覆》(魯政[1995]4號),同意棗莊市人民政府將薛城區薛城鎮北一村5466人,東小莊村2664人的農村戶口轉為城鎮居民戶口。薛城區常莊鎮東小莊全村在1999年7月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棗莊市城市總體規劃(1997-2010年)》中被確定為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根據與魏永學同村的另案當事人魏德山夫婦、張俊清夫婦、魏彥美訴薛城區政府行政賠償三案案情可知:「在2010年10月24日的薛城區政府文件(薛政法[2010]65號)《關於申請薛城區常莊鎮東小村延續城中村改造政策的請示》中載明:東小村因屬國有土地,被納入棚戶區改造範圍。」

又查明,2010年2月薛城區燕山路棚戶區改造工程指揮部張貼的《燕山路棚戶區改造工程告住戶書》載明住宅房屋補償安置標準為:被拆除合法住宅房屋補償標準以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市場評估基準價格為2580元/㎡,最低不低於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2012年3月薛城區燕山路棚戶區改造工程指揮部張貼的《天山路棚戶區改造安置補償明白書》載明:「拆除有證房屋補償價格是多少?答:天山路棚戶區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基準價格為2580元/㎡,每戶房屋價格根據房屋類型、結構、樓層、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最低不低於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評估價格的90%。」

02幾個焦點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應否裁定駁回魏永學的訴訟,對魏永學應予賠償的項目具體包括哪些,應予賠償的標準、數額應為多少。

一、關於第一個焦點問題

魏永學訴薛城區政府行政賠償一案,經查,其在滕州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訴後,又到該院立案有正當事由,符合法律規定,不屬於重複起訴;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提供了相關證據支持其主張,符合起訴條件;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未超出法定起訴期限。故薛城區政府辯稱對魏永學起訴應予駁回的主張,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第二個焦點問題

(一)關於被強拆房地產價值損失問題。根據查明的事實可知,魏永學房屋被拆除時其坐落土地已被徵收為國有土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與魏永學同村的另案當事人魏德山夫婦、張俊清夫婦、魏彥美訴薛城區政府行政賠償三案發回重審裁定中明確指出:「對於薛城區政府賠償上訴人房屋損失的數額,應當比照同區位、現階段房屋的市場價格計算。」因此,對魏永學房屋損失的賠償應比照同區位、現階段房屋市場價格計算。魏永學原被拆除房屋所在地被徵收為國有土地後,現在原處興建了薛城區金水灣A區小區,故該院在棗莊房地產開發辦調取的2018年1-8月份薛城區金水灣A區項目商品住宅、營業房網籤均價即是同區位、現階段的市場價格,可以作為對魏永學被拆除房屋進行賠償的單價標準。故對魏永學房屋損失的賠償總額為2892653.46元(即72.75㎡×5470.95元/㎡+222.75㎡×11199.29元/㎡)。另外,魏永學主張的低於容積率部分的地價補償,無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停業損失問題。該院認為,本案房屋雖系營業房,但魏永學提供的多個經營證件顯示,距今最近的許可經營期限至2006年8月已屆滿,而本案房屋被強拆於2011年1月29日。訴訟中,魏永學並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證明該營業房在經營期限屆滿後至被強拆前仍在實際經營,故對魏永學主張的停業損失,該院不予支持。

(三)關於搬遷補助費問題。魏永學的住房被強拆後,因搬遷另擇新居,會產生合理的費用。可以參照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棗莊市人民政府令112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魏永學被拆除的住宅72.75㎡,由薛城區政府向魏永學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500元;對餘下的營業房222.75㎡,按照「非住宅房屋標準為每平方米10元」的規定,支付搬遷補助費2227.5元。薛城區政府共計應向魏永學支付搬遷補助費2727.5元。

(四)關於臨時安置補助費問題。本案中,魏永學的房屋被強拆後,薛城區政府沒有為其提供周轉用房,也未提供臨時安置補助費,魏永學無論租房還是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住房問題,都會產生直接損失。對此,薛城區政府應予賠償。該院認為,可以參照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棗莊市人民政府令112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薛城區政府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10元/㎡標準,一次性支付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2955元(295.5㎡×10元/㎡)。

(五)關於附屬物的損失問題。薛城區政府在《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明細表》(編號A-201)中確定的附屬物價值103615.05元。對此,魏永學、薛城區政府均無異議,故應依法確認附屬物損失為103615.05元。

(六)關於被砸物品的損失。對違法強拆造成的財產損失,應予賠償。本案中,薛城區政府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實施強制拆除過程中採取了證據保全措施,也不能證明其按正當程序妥善保管了魏永學的室內物品,對此,薛城區政府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該院認為,根據魏永學提供的房屋被砸毀物品清單,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考慮物品折舊等因素,酌定賠償30000元為宜。

(七)關於利息損失問題。因該院在棗莊房地產開發辦調取的商品住宅、營業房網籤均價系同區位、現階段的價格,故對魏永學要求賠償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另外,魏永學認為房價持續上漲致其損失擴大,於2018年9月19日又向該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該院依法不予準許;該院依魏永學申請在棗莊房地產開發辦調取的2018年1-8月份薛城區金水灣A區項目商品住宅及營業房(門市房)網籤均價數據系同區位、現階段房屋的市場價格,魏永學認為該院調取的該組數據過低,又申請對涉案房屋的市場價值評估鑑定,該院亦不予準許。

綜上,該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和第八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並參照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棗莊市人民政府令112號)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薛城區政府於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魏永學房屋損失2892653.46元、附屬物損失103615.05元、被砸物品損失30000元、搬遷補助費2727.5元、臨時安置補助費2955元,共計3031951.01元;駁回魏永學的其他賠償請求。

03均不服一審判決

魏永學、薛城區政府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魏永學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並予以改判,薛城區政府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並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基本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薛城區政府強制拆除魏永學房屋引發的行政賠償爭議。由於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的行為已被確認違法,針對涉案房屋原有的補償問題可依法轉化為賠償程序解決,薛城區政府依法應對魏永學的財產損失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圍繞各方當事人的上訴理由以及一審法院判決內容,本案確定的爭議焦點為薛城區政府對魏永學財產損失的賠償範圍、賠償方式、賠償標準和賠償如何處理等問題。

(一)關於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賠償範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就違法強拆行政賠償而言,如果沒有違法強拆行為的介入,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拆遷安置補償程序獲得相應補償,這意味著對上述「直接損失」之理解,不僅包括因違法強拆行為對被拆除房屋、附屬物、被損壞的室內物品等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被拆遷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如拆遷安置房、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如此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本案中,魏永學因違法強拆行為所主張的涉案房屋以及附屬物、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損失在未獲得相應補償的情況下均應納入行政賠償範圍。

(二)關於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賠償方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據此,支付賠償金以及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均是國家賠償的賠償方式。如果房屋系因城中村改造而被拆除,恢復原狀已經不具備現實可能性,對被拆遷人的財產損失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賠償符合客觀實際和法律規定。同時,從切實保障被拆遷人居住權益和補償權益的角度出發,如果被拆遷人未獲得安置,行政機關還有提供拆遷安置房的義務,以保障被拆遷人的賠償方式選擇權。

(三)關於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問題。面對違法強拆,行政機關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當秉持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原則。首先,要區分違法強拆發生的背景,是城中村改造還是集體土地徵收,抑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不同的情形涉及的賠償標準並不相同。其次,為體現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對被拆遷人的損失賠償不應低於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再次,要兼顧其他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綜合考量其他被拆遷人以及當地其他項目的類似補償方式與標準、安置情況,全面考慮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的連續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具體到本案,針對雙方爭議較大的涉案房屋的損失賠償標準問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以同區位、現階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價格作為涉案房屋的賠償標準;魏永學主張涉案房屋所在村莊於1995年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覆「農轉非」,應按照同區位國有土地上新建商品房價格賠償其房屋損失。對此,該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以支持。從該條款可以看出,集體土地被依法徵收且未進行安置補償是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價值補償標準的前提。而本案發生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雖然山東省人民政府對涉案房屋所在村莊作出「農轉非」批覆,但薛城區政府已對涉案房屋所在村莊實施了城中村改造並進行了安置補償,本案並不符合上述條款規定的情形。因此,在前期已對大部分被拆遷人按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安置補償完畢後,僅對魏永學的涉案房屋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價值為基礎確定賠償標準依據不足。故此,一審判決的上述認定不當,應予糾正;魏永學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四)關於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處理問題。薛城區政府在確定行政賠償標準與額度的過程中,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對魏永學的損失賠償,要填平補齊其受損的財產權利,確保其在同等條件下獲得不低於其他被拆遷人所享受的拆遷安置補償利益。同時還要考慮到魏永學自房屋被強拆後多年未獲得安置補償、賠償的客觀情況,切實彌補因違法拆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對魏永學作出公平合理的賠償。對於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損失賠償問題,薛城區政府應當按照當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並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對於附屬物損失、被砸物品損失的賠償問題,雙方不持異議,該院予以確認。

04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鑑於有關賠償事項和賠償數額問題仍需要薛城區政府進一步審查核實,同時考慮到本案城中村改造涉及範圍廣、人數多、社會影響大等實際情況,從實質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訟累、節約國家司法和行政資源以及警示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角度出發,本案在損失賠償處理問題上,宜按照全面賠償原則,由薛城區政府對魏永學的合法權益全面及時、一次性地賠償救濟到位,切實履行好行政賠償義務,儘可能協調化解爭議,如仍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及時作出賠償決定。魏永學如不服,仍有權依法尋求司法救濟。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法應予撤銷。該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撤銷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4行初33號行政賠償判決;責令薛城區政府於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對魏永學依法予以全面賠償。

魏永學請求本院撤銷二審判決,再審本案,支持其在一審時提出的訴訟請求。其申請再審提出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涉案有證房屋位於國有土地上,再審申請人主張對涉案房屋價值損失比照同區位、現階段房屋的市場價格計算,合法有據;再審申請人明確要求支付賠償金,二審僅責令薛城區政府依法予以全面賠償,未明確具體的賠償數額,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二審對部分賠償請求未予審查認定,屬於遺漏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據此,行政案件審理應當以實質性化解糾紛為宗旨,及時解決行政爭議,減少當事人訴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人對於通過何種方式獲得賠償具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人先提起行政訴訟,之後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就是選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其賠償問題。基於司法最終原則,人民法院對賠償之訴應當依法受理並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賠償判決,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在當事人已經依照前述程序提出明確的賠償請求、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再判決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作出賠償決定,使賠償爭議又回到行政途徑。人民法院直接判決賠償更有利於公平、公正解決問題,避免行政機關對賠償問題不予處理、拖延處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賠償決定,最後當事人仍然需要通過司法裁判尋求救濟,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具體到賠償的數額,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在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難以對房屋及其他損失進行鑑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提出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參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徵收補償標準,全面、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各項損失,確定損失數額,直接判決行政機關對房屋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失一併予以行政賠償,法院在判令賠償時的標準至少不應低於補償標準。

本案中,薛城區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已被在先的生效行政判決確認違法,再審申請人訴請判令薛城區政府賠償因違法拆除造成的相應損失,依法有據。涉案房屋被薛城區政府違法拆除,再審申請人訴請判令薛城區政府賠償因違法拆除造成的相應損失。對此,一審判令薛城區政府賠償再審申請人各項損失。二審認為再審申請人所主張的涉案房屋以及附屬物、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損失均應納入行政賠償範圍,可採用支付賠償金或者提供拆遷安置房等方式保障被拆遷人居住權益和補償權益,應當秉持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原則等觀點,論述詳盡,依法有據,本院予以認可,在此不再贅述。但是,二審認為「有關賠償事項和賠償數額問題仍需要薛城區政府進一步審查核實」,並判決撤銷一審行政賠償判決,責令薛城區政府對再審申請人依法予以全面賠償,則有違司法最終原則,裁判方式明顯不當。二審關於薛城區政府在協調化解不成時應及時作出賠償決定,再審申請人可依法尋求司法救濟的指引,無法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國家司法和行政資源。二審判決方式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二審法院應按照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並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及時作出賠償判決。

綜上,魏永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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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階段代理律師袁楓處了解到,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張志超國家賠償一案正式立案。記者從代理律師處看到該《受理案件通知書》顯示,經審查,張志超國家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5日決定予以受理。一周之前的6月1日下午,張志超的代理律師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共申請國家賠償780餘萬元,其中包括180餘萬元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6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 薛城區司法局與法院做好工作銜接,書寫行政爭議審前和解工作新文章
    薛城區司法局與法院做好工作銜接,書寫行政爭議審前和解工作新文章 2020-06-13 02:2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被關15年後重獲自由的張志超:申請780萬賠償 和陌生人說話會慌張
    在同國家賠償申請書一起提交法院的材料中,有一封張志超寫給曾判決自己無期徒刑的臨沂中院的一封信。 6月1日,張志超的代理律師正式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共申請國家賠償780餘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600萬元。 這一天距離張志超被無罪釋放已經過去了129天。
  • 最高院案例:國家賠償以違法為前提,行政賠償與補償不能重複適用
    京康今日說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取得國家賠償或者國家補償的權利,國家賠償以違法行為為前提,國家補償則是由合法行為所引起。一個行政行為被依法確認違法的情況下,我們應當通過行政賠償程序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通過行政補償尋求對損失的彌補。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提醒各位朋友,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不能重複適用,即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並已經過行政賠償程序後,當事人不能再行通過行政補償尋求救濟。
  • 京師律師代理的聶樹斌案入選最高法25件國家賠償典型案例
    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申請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創當時國內最高記錄王殿學律師是聶樹斌國家賠償案的代理律師之一。
  • 最高法案例:棚改徵遷過程中違法強拆行為的損失賠償
    再審申請人任某新因訴被申請人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東昌府區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魯行賠終208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案件現已審查終結。 任某新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 張志超案無罪判決:無任何物證印證供述,此前辦案程序存違規
    1月13日上午,山東高院在淄博中院對15年前一宗校園姦殺案再審宣判,張志超與同案人王廣超被宣告無罪,前者當庭獲釋。張志超案再審判決書。2012年11月12日,山東省高院又以「無證據證實申訴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為由,再一次駁回申訴。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山東高院對案件進行再審。
  • 廣西「百香果女童案」再審改判死刑,女童母親情緒失控慟哭
    2020年12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廣西高院經再審認為:楊光毅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大,罪行極其嚴重。
  • 壹現場丨「百香果女孩」案再審改判死刑 被害人家屬:等待為女兒辦...
    如今維持一審判決,「百香果女孩」的母親稱,等待這一結果已經等了兩年多,對死刑判決表示滿意,希望兇手家屬後續儘快對「百香果女孩」的喪葬費等進行賠償。再審死刑 受害者母親稱仍希望兇手家屬提供賠償辦理後事202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審查的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一案,其間被害人母親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 最高法報告寫入張志超等案,張志超代理律師:體現最高司法機關高度...
    最高法工作報告中提到,有錯必糾,各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刑事案件1774件,山東等法院依法糾正張志超等重大冤錯案件。最高法工作報告中還提到,2019年審結國家賠償案件1.8萬件,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依法宣告637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751名自訴案件被告人無罪。陝西法院依法宣告範太應無罪,避免了重大冤錯案件發生。
  • 最高法案例:租金損失屬直接損失範疇,法院應判令予以賠償
    租金損失屬直接損失範疇,法院應判令予以賠償————王花利訴陝西省涇陽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案例要旨:因行政機關發布徵收決定與實際賠償相隔過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花利,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涇陽縣。 再審申請人陝西省涇陽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涇陽縣政府)因王花利訴其行政賠償一案,不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陝行賠終32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 一案和解,五案事了——六年信訪當事人送錦旗
    事情要從2014年說起,曾慧芝系礄口區政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戶主之一,2015年1月8日,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政府作出礄政徵[2015]1號《房屋徵收決定書》後,曾慧芝不服,自2015年5月至今,先後提起房屋徵收及行政複議、行政強制、不履行法定職責等3起行政訴訟,每件案件經過一、二審後未息訴罷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