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汕頭一名8歲女童,被母親帶至朋友家學琴,未料母親離開後該女童被母親的朋友猥褻,後該女童的家長在收到被告人6000元賠償後表示諒解並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汕頭市龍湖區法院近期對這宗案件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紀某某與被害人小花(化名、2011年出生)的母親系微信好友,兩人通過微信聊天約定由被告人紀某某教被害人小花彈奏揚琴。2020年3月9日上午,小花的母親將小花帶至紀某某位於汕頭市龍湖區的家中學習揚琴。同日13時許,小花的母親先行離開。
爾後,紀某某讓小花與其同坐沙發上一起觀看手機中的淫穢視頻,並將手伸進小花的褲子內撫摸其陰部等處。小花不願意並起身離開,紀某某遂將被害人小花抱至主臥室的床上,強行猥褻。因被害人小花疼痛流淚,被告人紀某某才停止侵害行為。
同日16時許,小花與母親等人回家途中,將上述情況告知母親,小花的母親隨即帶小花到派出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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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22時許,被告人紀某某在汕頭市龍湖區被民警抓獲。
該案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紀某某通過家屬賠償被害人小花6000元,小花的家長代為收取上述款項,對紀某某表示諒解並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汕頭市龍湖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紀某某故意對兒童實施淫穢行為,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紀某某犯猥褻兒童罪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紀某某自願認罪,並通過家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予酌定從輕處罰。
法院根據被告人紀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紀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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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羊城派、普寧風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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