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德守等一批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執行死刑。同時,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還公布了劉德守故意殺人案、李會東故意殺人案等五起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判情況。
此次公布的五起案件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案,也有販賣、運輸毒品案,均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2014年7月30日19時50分許,罪犯劉德守駕駛摩託車行至淄博市張店區湖田街道辦事處附近時,因摩託車鏈條掉落,推車前行。當罪犯劉德守行至湖田鎮某某村新宿舍樓區西側南北路邊時,看見獨自遛狗的被害人郭某某(女,歿年24歲)。罪犯劉德守將摩託車停在路邊,上前用手掐扼、用郭某某的背包皮帶勒郭某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罪犯劉德守作案後潛逃異地。
法院審理認為,罪犯劉德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罪犯劉德守見到獨自遛狗的被害人郭某某後,用手掐扼、用郭某某的背包皮帶勒其頸部,致其死亡,後潛逃異地,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劉德守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判決已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2013年5月7日15時許,罪犯李會東打電話將同村村民李某(被害人,男,歿年29歲)約到淄博市淄川區松齡東路某某生活區租房處。16時許,罪犯李會東因錢財問題持屋內的鐵管猛擊李某頭部數下,致李某重型顱腦損傷死亡。當晚,罪犯李會東外出購買鐵絲、鉗子等作案工具並借用他人「北鬥星」牌轎車,後回到租房處用刀子將李某屍體分割成數塊並用編織袋分裝。隨後,罪犯李會東駕車將上述屍塊運至淄博文昌湖旅遊度假區某某大橋大壩中段,用鐵絲捆綁上石塊後拋入湖內。
法院審理認為,罪犯李會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李會東因錢財問題殺死被害人李某並分屍、拋屍湮滅罪證,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李會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判決已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罪犯馬林因鄰居翻修房屋,對負責建房的同村村民張某某不滿,伺機報復。1999年8月26日6時許,罪犯馬林見到張某某夫婦外出,即進入山東省桓臺縣新城鎮某某村張某某家中。馬林先在北屋外間用手掐住張某某兒子張某傑(被害人,歿年4歲)的頸部,將張某傑的頭撞擊牆面,致其昏迷;隨後,馬林進入北屋裡間,用手掐扼張某某女兒張某婷(被害人,時年13歲)的頸部,持房屋內的菜刀砍擊張某婷的頭面部、頸部等處十餘刀,並返回北屋外間,持菜刀砍擊張某傑頭部數刀。之後,馬林將張某傑、張某婷頭朝下投入張家盛有水的水缸內,張某婷浮出水面,馬林將暖瓶裡的熱水倒在張某婷的頸部,再次將張某婷頭朝下投入水缸內,將菜刀扔進水缸,逃離現場。張某傑因窒息死亡,張某婷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罪犯馬林潛逃期間,曾在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某某村謝某某家居住。2011年11月21日21時許,馬林酒後在謝某某家二樓客廳內,採用摁壓、牙咬等暴力手段將謝某某的女兒楊某某(被害人,時年18歲)姦淫,致楊某某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罪犯馬林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馬林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罪犯馬林為報復同村村民張某某,趁張某某夫婦外出之機,將其幼子張某傑殺死,致其女兒張某婷輕傷,犯罪情節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馬林在潛逃期間又實施強姦犯罪,對其所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應依法並罰。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馬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判決已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2014年春節前,罪犯王永向王某(同案罪犯,已判刑)提出綁架他人勒索錢財,王某表示同意。同年四五月份,王永決定綁架殺害張某(被害人,歿年35歲〉,並與王某商定了實施方案。同年8月10日,王永以幫助要帳為名,打電話騙約張某。8月12日早晨,王永、王某提前來到王永位於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某某社區所經營的瑞福臨酒樓。當日8時許,張某駕駛一輛紅旗牌轎車來到瑞福臨酒樓。王永假借帶張某到二樓看根雕,趁張某下樓不備將張某按倒,後夥同王某將張某捆綁。王永從張某的挎包內找到多張銀行卡和現金3700元,逼迫張某說出銀行卡密碼.待王某到附近的一家銀行ATM機驗證密碼正誤和卡內餘額返回後,王永用一根廢舊電源線環繞張某的頸部,與王某各持電源線一端,將張某勒死。後王永在王某的幫助下,用尖刀將張某的兩條大腿肢解,將屍塊套上塑膠袋,分別裝入兩個編織袋內。當日晚,王某駕駛其桑塔納轎車,與王永一起將內裝屍塊的編織袋運至淄博市淄川區某某水庫東岸,往編織袋內裝填部分石塊並用鐵絲封口,由王永藉助汽車輪胎內胎拉至水庫中。後王永、王某將張某的 轎車及車牌丟棄。王某在王永的陪同下,用張某的多張銀行卡從銀行ATM機內提取卡內餘額45200元,二人分贓。
法院審理認為,罪犯王永夥同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唯恐罪行敗露而殺人滅口,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在共同犯罪中,罪犯王永提起犯意、選定作案對象、邀約王某參與,制服、捆綁被害人,逼問銀行卡密碼,為滅口又套勒被害人頸部 並與王某合力殺死被害人,王永與王某均系主犯。王永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所犯故意殺人罪的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王永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判決已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2013年8月,罪犯張震將購買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放在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某某小區的暫住處,準備與孫某(同案罪犯,已判刑)出售牟利。
2013年9月底,罪犯張震與孫某商定到廣東省廣州市向王某(同案罪犯,已判刑)購買毒品,指使他人駕駛車輛運輸。同年10月1日,購得甲基苯丙胺1000克。
2013年10月23日,罪犯張震和孫某商定到廣州市購買毒品,由他人開車運輸,商定購買18.3萬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根據案件認定情況,罪犯張震與他人共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5555.6克、甲基苯丙胺片劑98.75克。
法院審理認為,罪犯張震夥同他人非法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劑,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張震提起犯意,負責出資,聯繫毒品上下家,親自或指使他人販賣、運輸毒品,系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張震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劑數量大,且系職業毒販,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張震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五年內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繫纍犯、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張震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判決已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