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發改委等發文《關於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1-09 金融界

來源:觀點地產網

1月5日,住建部、發改委、銀保監會等十部委發布《關於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共包含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提升物業管理服務水平、健全業主委員會治理結構、推動發展生活服務業、規範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強化物業服務監督管理。

該份文件中,在部分老舊小區方面,鼓勵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在管項目周邊老舊小區。暫不具備專業化物業管理條件的,由街道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託管、社會組織代管或居民自管等方式,逐步實現物業管理全覆蓋。

在行業發展方面,鼓勵有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向養老、託幼、家政、健康、房屋經紀、快遞收發等領域延伸,物業服務企業開展養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務業務,可依規申請相應優惠扶持政策。

一、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

(一)堅持和加強黨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推動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成立黨組織。建立黨建引領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協調運行機制,充分調動居民參與積極性,形成社區治理合力。推動業主委員會成員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中的黨員擔任社區黨組織兼職委員,符合條件的社區「兩委」成員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成員。鼓勵流動黨員、退休人員中的黨員將組織關係轉入社區黨組織,推動市、區兩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在職黨員主動參與社區治理,有效服務群眾。

(二)落實街道屬地管理責任。街道要建立健全居住社區綜合治理工作制度,明確工作目標,及時研究解決住宅物業管理重點和難點問題。鼓勵街道建立物業管理工作機制,指導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積極推動業主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辦理業主委員會備案,並依法依規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指導開展物業承接查驗並公開結果,監督物業項目有序交接。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期間,街道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應對工作,並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持。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公共服務事項的,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應費用。

(三)推動城市管理服務下沉。推動城市管理服務向居住社區延伸,依託城市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建立群眾反映問題的受理處置機制。明確部門和單位職責清單,壓實工作責任,及時查處物業服務區域內違章搭建、毀綠佔綠、任意棄置垃圾、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佔用堵塞公共和消防通道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明確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運營單位服務到最終用戶,落實專業運營單位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相關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責任。

(四)構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街道要發揮居民的主體作用,調動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區志願者、駐區單位的積極性,共同參與居住社區治理,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實現決策共謀、發展共建、建設共管、效果共評、成果共享。暢通居民投訴渠道,健全12345熱線投訴轉辦機制,提高投訴處置效能。加強物業管理調解組織建設,發揮基層綜治中心和網格員作用,積極促進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就地化解。

二、健全業主委員會治理結構

(五)優化業主委員會人員配置。街道負責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小組,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人選推薦和審核把關。鼓勵「兩代表一委員」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提高業主委員會成員中黨員比例。探索建立業主委員會成員履職負面清單,出現負面清單情形的,暫停該成員履行職責,提請業主大會終止成員資格並公告全體業主。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街道要加強業主委員會成員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提高業主委員會成員依法依規履職能力。

(六)充分發揮業主委員會作用。業主大會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通過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約定,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一定額度內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支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使用決策權力。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法律法規、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決議,對業主違規違約行為進行勸阻。對多次催交仍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可根據管理規約規定的相應措施進行催交。探索將惡意拖欠物業費的行為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七)規範業主委員會運行。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在決定物業管理有關事項前,應公開徵求業主意見,並報告社區黨組織和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可授權業主委員會聘請專職工作人員承擔日常事務,明確工作職責和薪酬標準。探索建立業主委員會換屆審計制度。

(八)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委員會每年向業主公布業主共有部分經營與收益、維修資金使用、經費開支等信息,保障業主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業主委員會作出違反法律法規和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的決定,街道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規撤銷其決定,並公告業主。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損害業主權益的,街道指導業主大會召開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加大對業主委員會成員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提升物業管理服務水平

(九)擴大物業管理覆蓋範圍。街道要及時積極推動業主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暫不具備設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探索組建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代表等參加的物業管理委員會,臨時代替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引導居民協商確定老舊小區的管理模式,推動建立物業管理長效機制。鼓勵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在管項目周邊老舊小區。暫不具備專業化物業管理條件的,由街道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託管、社會組織代管或居民自管等方式,逐步實現物業管理全覆蓋。

(十)提升物業服務質量。全面落實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主體責任。物業服務企業要健全服務質量保障體系,建立服務投訴快速處理機制,加強人員車輛管理,定期巡檢和養護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做好綠化養護,協助規範垃圾投放並及時清掃清運,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居住品質,打造優秀物業服務項目。發揮物業行業協會作用,編制物業服務標準,規範從業人員行為。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兼併重組,推動物業服務規模化、品牌化經營,提升整體服務水平。

(十一)完善物業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物業服務價格主要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服務價格,可根據服務標準和物價指數等因素動態調整。提倡酬金制計費方式。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公布物業服務清單,明確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物業行業協會要監測並定期公布物業服務成本信息和計價規則,供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物業費時參考。引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合同約定物業服務價格調整方式。物業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有定價權限的價格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並公布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十二)提升物業服務行業人員素質。推動物業服務人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競賽,提高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技能水平。引導物業服務企業健全薪酬制度和員工激勵制度,引入高技能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物業服務企業在保障安全、業主共同決策同意的前提下,可利用閒置房屋用於員工住宿。符合條件的員工優先納入住房保障範圍。組織開展最美物業人宣傳選樹活動,增強從業人員榮譽感和歸屬感。

四、推動發展生活服務業

(十三)加強智慧物業管理服務能力建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運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區塊鏈和人工智慧等技術,建設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臺,提升物業智慧管理服務水平。採集房屋、設施設備、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數據,共享城市管理數據,匯集購物、家政、養老等生活服務數據,確保數據不洩露、不濫用。依法依規與相關部門實現數據共享應用。

(十四)提升設施設備智能化管理水平。鼓勵物業服務企業以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臺為支撐,通過在電梯、消防、給排水等重要設施設備布設傳感器,實現數據實時採集。建立事件部件處置權責清單,明確處置業務流程和規範,實現智慧預警、智慧研判、智慧派單、智慧監督。

(十五)促進線上線下服務融合發展。鼓勵有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向養老、託幼、家政、文化、健康、房屋經紀、快遞收發等領域延伸,探索「物業服務+生活服務」模式,滿足居民多樣化多層次居住生活需求。引導物業服務企業通過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臺,提供定製化產品和個性化服務,實現一鍵預約、服務上門。物業服務企業開展養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務業務,可依規申請相應優惠扶持政策。

五、規範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

(十六)提高維修資金使用效率。優化維修資金使用流程,簡化申請材料,縮短審核時限。建立緊急維修事項清單,符合清單內容的,業主委員會可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尚未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組織代為維修,並從維修資金中列支相關費用。因供水、排水、消防、電梯等緊急事項使用維修資金的,維修工程竣工後,應當公開維修資金使用數額。探索維修資金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十七)健全維修資金管理制度。提高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專業化、規範化管理水平。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綜合存款利率、資產規模和服務效能等因素,擇優確定專戶管理銀行,控制專戶管理銀行數量。探索委託專業機構運營維修資金,提高資金收益水平,並將收益分配給業主。加快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方便業主實時查詢。每年披露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加強維修資金監管,嚴肅查處侵佔挪用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八)加大維修資金歸集力度。推動新建商品房在辦理網籤備案時,由建設單位代為足額繳納維修資金。加大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維修資金的清繳力度。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維修資金。逐步實行商品房與已售公房維修資金並軌管理。

六、強化物業服務監督管理

(十九)建立服務信息公開公示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街道指導監督下,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設立物業服務信息監督公示欄,如實公布並及時更新物業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物業服務投訴電話、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項目和標準、電梯和消防等設施設備維保單位和聯繫方式、車位車庫使用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物業費和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收支情況、電梯維護保養支出情況等信息,可同時通過網絡等方式告知業主公示內容。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家政、養老等服務業務也應對外公示,按雙方約定價格收取服務費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公示收費項目以外的費用。

(二十)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物業服務信用評價制度,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建設全國信用信息管理平臺。根據合同履行、投訴處理、日常檢查和街道意見等情況,採集相關信用信息,實施信用綜合評價,依法依規公開企業信用記錄和評價結果。依據企業信用狀況,由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授予信用星級標識,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強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政府採購等方面的應用。

(二十一)優化市場競爭環境。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登記註冊信息部門共享,探索建立健全物業服務合同備案、項目負責人備案制度。完善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制度,加強招標投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和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引導業主委員會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徵求街道意見的基礎上,建立物業服務企業紅黑名單制度,推動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對嚴重違法違規、情節惡劣的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清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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