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在不能犯與未遂犯的區分問題上,採取了抽象的危險說乃至主觀的危險說。例如,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以為自己販賣的是毒品,即使客觀上根本不存在毒品,也以販賣毒品未遂處罰。然而,只要稍作比較就會發現,所謂主客觀統一下的結論,實際上是主觀歸罪。例如,甲、乙出賣的都是白色粉末(但均不是毒品),客觀行為完全不同。但如果甲誤以為是毒品,就成立販賣毒品罪;若乙知道不是毒品,則不成立販賣毒品罪。然而,甲與乙的行為在客觀上完全相同,都絕對不可能產生危害公共健康的侵害結果與危險。而主客觀相統一原理卻認為,甲已經實現了主客觀相統一,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這其實是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所反對的主觀歸罪。不難看出,主客觀相統一的表述,並沒有克服主觀歸罪的風險,未能杜絕主觀歸罪的現象,反而背離其意圖避免主觀歸罪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