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收開瓶費 違法!

2021-01-12 海峽網

N本報記者 徐豐

關注理由

福州部分飯店酒樓,常常漫天叫價「開瓶費」,引消費者不滿。10日,市民毛先生自帶3瓶白酒到閩清一酒店消費時,被要求支付450元的高價開瓶費。毛先生稱,開瓶費高得離譜,竟然相當於酒的總價。

近日,最高法明確表示,酒店禁止自帶酒水屬於「霸王條款」。記者昨走訪榕市區多家酒店,發現大部分允許自帶酒水,但過半都要求消費者繳納開瓶費。禁止自帶酒水是「霸王條款」,那麼收取開瓶費是否合理?對此,記者採訪了工商、物價部門,據了解,雖然沒有明確禁收開瓶費,但酒店若沒有明確提前告知消費者,或者要價不合理,則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市民可向部門投訴。

走訪每瓶紅、白酒 開瓶費約百元

昨日,記者走訪了鼓樓區五四路附近5家較知名酒店——榮譽酒店、溫泉酒店、武夷大酒店、金百合酒店和凱悅大酒店,其中,前3家酒店人員就明確表示:允許自帶酒水,但要收取開瓶費。收費標準按瓶數和酒類收取,通常,每瓶白酒、紅酒的開瓶費,為50至100元不等。而據業內人士稱,在一些更高檔的酒店,開瓶費會更高。

五四路榮譽酒店服務員告訴記者,雖然酒店允許自帶酒水,但是一瓶白酒要收50元開瓶費,如果不願繳納,就不建議來酒店消費。隨後,記者採訪了一知名飯店的負責人張先生,他認為,收取開瓶費是酒店與消費者間的雙向選擇,「只要明確告知,消費者有權選擇吃或不吃。」

張先生也承認,許多酒店之所以不願讓消費者自帶酒水,就是因為酒水佔到贏利很大一部分,往往超過菜金的利潤,「總利潤的50%都是酒水。目前,行業主管部門沒有明令禁止開瓶費,說明是允許的。」

部門 違規收開瓶費 可罰5000元

昨日,記者諮詢工商部門了解到,去年,12315接到針對開瓶費的申訴並不多,「主要因為大多消費者已經習慣接受。」工商人員表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如果消費者在就餐時遇到禁止自帶酒水的規定,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

酒店收取開瓶費的行為,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經營場所未明示、告知開瓶費的規定,等到消費者結帳時方才告知;二是經營場所已明示、告知。

物價部門表示,第一種情形顯然是違法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即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但是第二種情形,兩部門均表示,目前法律條文中,並未把餐飲企業「禁止自帶酒水」、「收開瓶費」等行為劃分到違法範疇,但是,如果消費者遇到不合理收取開瓶費情況,仍可以向工商或物價部門投訴。

律師新「消法」將禁「霸王條款」

廣東國悅(福州)律師事務所的洪序耿律師表示,去年10月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若有出現這些規定,將一律視為無效。這部新修訂的法律將於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法近日也明確指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霸王條款」,相當於是對新消法進一步的司法解釋,「相信在今年『3·15』後,這些行為將被明確為『霸王條款』,爭議已久的問題應該能有定論。」

□快刀短評

霸王條款當明令禁止

N大面

相信不少市民都有這樣的經歷:餐館小聚,拿出自己準備的酒水時,服務員臉色「晴轉多雲」,或是聲明「謝絕自帶」,或者要求收取「開瓶費」,否則這酒不能喝。

消費者能不能自帶酒水?答案毫無疑問是肯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酒店謝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這樣的「霸王條款」存在時間之長,甚至讓不少消費者麻木。究其原因,除了背後盤根錯節的利益關係外,沒有明令禁止,也成了各方的「藉口」——酒店經營者有了「合法收費」的藉口,行業協會有了「背後力挺」的藉口,公權力部門則有了「民不舉官不究」的藉口。

開瓶費本身,就是一項「莫須有」的收費——既不是有形的商品,也沒有配套無形的服務,無論是否「明示」、收費是否「合理」,都沒有存在的理由。最高法明確,「禁止自帶酒水」是霸王條款,而它的「孿生兄弟」開瓶費,也應該同時「壽終正寢」。

新「消法」即將施行,各相關部門的配套細則令人期待。部門當以公眾利益為出發點,讓消費者有更足的底氣,向一切霸王條款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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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樂清市因收「開瓶費」而立案查處的首起案件。  「開瓶費」現象普遍  樂清市工商局執法人員日前在對位於樂清城區寧康西路一家酒店進行檢查時,發現了一張該酒店對自帶酒水者收取「開瓶費」的相關記錄表,至被查處時,該酒店共收取「開瓶費」27043元。  所謂「開瓶費」,就是酒店對自帶酒水的上門顧客額外收取的費用。
  • 「開瓶費」都屬「霸王條款」嗎?
    但因該案被媒體貼上了「全國首例開瓶費案」或「新消法實施後首例開瓶費案」而廣受關注。法院對這起消費者陳小姐訴「碼頭故事」火鍋店案是如是判定的:一是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的餐飲服務合同有關開瓶費部分的約定無效,被告應退還原告開瓶費30元」;二是法院以被告收取原告包間費時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為由,判決被告應退還原告包間費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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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網友反映:長樂區福建國惠大酒店(吳航店)消費時自帶酒水,被額外外收了300元開瓶費。 1、針對訴求人反映的在該酒店消費自帶酒水被收取開瓶費的情況,鄭經理表示酒店是允許自帶酒水的,由於酒店是提供有償服務的場所,若消費者自帶酒水需要支付相應的就餐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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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檔酒店收「開瓶費」成行規 50元到200元不等 2014年03月23日 11:23 來源:中國江西網  3月20日至22日,記者探訪省城餐飲市場發現,儘管「最低消費」在大多數餐飲企業已幾乎絕跡,「自帶酒水」也不再堅決禁止,但是以「開瓶費」或「酒水服務費」為名目,向自帶酒水的顧客收取額外費用仍是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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