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報記者 徐豐
關注理由
福州部分飯店酒樓,常常漫天叫價「開瓶費」,引消費者不滿。10日,市民毛先生自帶3瓶白酒到閩清一酒店消費時,被要求支付450元的高價開瓶費。毛先生稱,開瓶費高得離譜,竟然相當於酒的總價。
近日,最高法明確表示,酒店禁止自帶酒水屬於「霸王條款」。記者昨走訪榕市區多家酒店,發現大部分允許自帶酒水,但過半都要求消費者繳納開瓶費。禁止自帶酒水是「霸王條款」,那麼收取開瓶費是否合理?對此,記者採訪了工商、物價部門,據了解,雖然沒有明確禁收開瓶費,但酒店若沒有明確提前告知消費者,或者要價不合理,則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市民可向部門投訴。
走訪每瓶紅、白酒 開瓶費約百元
昨日,記者走訪了鼓樓區五四路附近5家較知名酒店——榮譽酒店、溫泉酒店、武夷大酒店、金百合酒店和凱悅大酒店,其中,前3家酒店人員就明確表示:允許自帶酒水,但要收取開瓶費。收費標準按瓶數和酒類收取,通常,每瓶白酒、紅酒的開瓶費,為50至100元不等。而據業內人士稱,在一些更高檔的酒店,開瓶費會更高。
五四路榮譽酒店服務員告訴記者,雖然酒店允許自帶酒水,但是一瓶白酒要收50元開瓶費,如果不願繳納,就不建議來酒店消費。隨後,記者採訪了一知名飯店的負責人張先生,他認為,收取開瓶費是酒店與消費者間的雙向選擇,「只要明確告知,消費者有權選擇吃或不吃。」
張先生也承認,許多酒店之所以不願讓消費者自帶酒水,就是因為酒水佔到贏利很大一部分,往往超過菜金的利潤,「總利潤的50%都是酒水。目前,行業主管部門沒有明令禁止開瓶費,說明是允許的。」
部門 違規收開瓶費 可罰5000元
昨日,記者諮詢工商部門了解到,去年,12315接到針對開瓶費的申訴並不多,「主要因為大多消費者已經習慣接受。」工商人員表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如果消費者在就餐時遇到禁止自帶酒水的規定,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
酒店收取開瓶費的行為,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經營場所未明示、告知開瓶費的規定,等到消費者結帳時方才告知;二是經營場所已明示、告知。
物價部門表示,第一種情形顯然是違法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即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但是第二種情形,兩部門均表示,目前法律條文中,並未把餐飲企業「禁止自帶酒水」、「收開瓶費」等行為劃分到違法範疇,但是,如果消費者遇到不合理收取開瓶費情況,仍可以向工商或物價部門投訴。
律師新「消法」將禁「霸王條款」
廣東國悅(福州)律師事務所的洪序耿律師表示,去年10月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若有出現這些規定,將一律視為無效。這部新修訂的法律將於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法近日也明確指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霸王條款」,相當於是對新消法進一步的司法解釋,「相信在今年『3·15』後,這些行為將被明確為『霸王條款』,爭議已久的問題應該能有定論。」
□快刀短評
霸王條款當明令禁止
N大面
相信不少市民都有這樣的經歷:餐館小聚,拿出自己準備的酒水時,服務員臉色「晴轉多雲」,或是聲明「謝絕自帶」,或者要求收取「開瓶費」,否則這酒不能喝。
消費者能不能自帶酒水?答案毫無疑問是肯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酒店謝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這樣的「霸王條款」存在時間之長,甚至讓不少消費者麻木。究其原因,除了背後盤根錯節的利益關係外,沒有明令禁止,也成了各方的「藉口」——酒店經營者有了「合法收費」的藉口,行業協會有了「背後力挺」的藉口,公權力部門則有了「民不舉官不究」的藉口。
開瓶費本身,就是一項「莫須有」的收費——既不是有形的商品,也沒有配套無形的服務,無論是否「明示」、收費是否「合理」,都沒有存在的理由。最高法明確,「禁止自帶酒水」是霸王條款,而它的「孿生兄弟」開瓶費,也應該同時「壽終正寢」。
新「消法」即將施行,各相關部門的配套細則令人期待。部門當以公眾利益為出發點,讓消費者有更足的底氣,向一切霸王條款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