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江豐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於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獨立意見作為寧波江豐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依據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現就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的相關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於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獨立意見
1.公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範性文件中關於創業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各項規定,具備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條件。
2.公司本次發行方案合理、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範性文件中關於創業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各項規定,有利於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長遠發展目標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3.公司編制的《寧波江豐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方案的論證分析報告》綜合考慮了公司所處行業和發展階段、融資規劃、財務狀況等,充分論證了本次發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發行定價的原則、依據、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發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發行對現有股東權益或者即期回報攤薄的影響以及填補措施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4、公司編制的《寧波江豐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對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了充分的分析、說明,有利於投資者全面了解本次發行。
5、公司就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制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存在侵害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4.公司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全權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範圍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5.公司審議本次發行的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綜上,我們同意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
二、關於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獨立意見
經審核,公司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編制了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如實反映了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公司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行為,不存在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前次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我們同意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有關內容。
三、關於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攤薄即期回報及填補措施和相關主體切實履行填補回報措施承諾的獨立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和中國證監會《關於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公司就本次發行對即期回報攤薄的影響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具體的填補回報措施;公司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對公司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作出了相關承諾。
我們認為,公司關於本次發行對即期回報攤薄影響的分析和填補回報措施,以及相關方所做的承諾切實可行,符合上述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和中國證監會《關於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本頁以下無正文,次頁為獨立董事意見的籤字頁)
(本頁無正文,為《寧波江豐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向不特定
對象發行可轉債的獨立意見》的籤字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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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維棟 先生 張杰 女士 劉秀 女士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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