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艾勞動所在的公司因經營不善發生嚴重困難。由於主營加工出口業務,原材料成本和運輸成本急劇上漲,而海關出口審查嚴格,國外訂單量驟降,導致公司盈利降低入不敷出。公司高層經過緊急商議決定通過縮小業務範圍裁員的方式應對危機,等經濟局勢好轉後再開拓市場。艾勞動的妻子剛剛下崗,家中兒女尚讀初中,艾勞動很擔心在裁員中失去工作。
公司業務受到疫情衝擊經營慘澹,選擇裁員無可厚非,但是需要遵照法律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艾勞動所在的公司的裁員決定需要在公司內部進行公示聽取意見,並將裁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當然,即便裁員,也不是所有人都要戰戰兢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5,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上述五類勞動者在此次裁員中處於安全地位,除非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等過錯,否則不會失去工作。如果艾勞動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正在隔離治療,在規定醫療期內不得被開除。如果公司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公司也不能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除了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群體,還有部分勞動者在此次公司裁員中應當優先留用。不過優先留用只是相對安全,並不代表不會被裁。如果工作能力、職位需求等條件類似,公司應當留下和公司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員工。例如甲和艾勞動都是組裝手機流水線的員工,都被列入擬定裁員名單。甲是本地戶口並且妻子有正式編制,那麼公司應當照顧需要撐起一家老小生計的艾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