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下午,江歌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做出一審判決,裁定被告人陳世峰故意殺人罪判處成立、威脅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20年。判決過程中,陳世峰一度暈倒,江母神色平靜。
12月11日開始,"江歌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開始庭審,到12月18日,共進行了6天的庭審。法官認為,刀是陳世峰準備的,帶有非常強烈的殺意。據悉,判決14天內,控辯雙方可以提出上訴。
那麼,對陳世峰20年刑期是什麼程度的刑罰?實際執行是否會有減刑可能嗎?對這個結果你怎麼看?來企鵝問答參與討論吧。
資深媒體人何潤鋒:養育女兒24年,一條人命難道只判20年嗎
江媽在日本東京當地時間18時舉行記者會之前,獨家回應:她表示理解檢察官的工作,對於檢察官表示感謝,但是對於判罰的結果感到不滿意,認為沒有達到心理預期。江媽的原話是這樣說的,「養育女兒24年,一條人命難道只判20年嗎?」
東京地方法院的法官按照檢察官求刑20年的基礎上頂格量刑,年限上完全沒有打任何折扣。陳世峰獲刑20年,法官給出五大判決理由:1,刀是陳世峰的,不是劉鑫給江歌的;2,陳世峰當晚洗衣服之說不合理,是有計劃去謀殺;3,陳世峰有強烈的殺意;4,陳世峰當時沒有救助江歌,顯示不可能是誤殺;5,陳世峰沒有悔意。
騰訊《大家》籤約作家俞天任:這次的一審判決結果非常嚴厲
坦率地說我對這次的一審結果很意外。這次的一審判決結果非常嚴厲。本身20年就是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而且法庭居然完全按照檢方的求刑宣判,這在日本可以說是很罕見的。
本身陳世峰殺人案是一件很普通的殺人案,沒有任何特別之處。由於涉案雙方都是中國留學生,日本主流媒體幾乎都沒有注意這個案子。日本有期徒刑最長為20年,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加長到不超過30年。因為殺人而被重判一般是伴隨有其他犯罪,比如強盜或者強姦等,這次陳世峰就僅僅因為殺人罪而被判滿是很罕見的,下面是一張2005-2010年這5年中日本法院對單純殺人罪犯的一審判決統計,從這張圖中就可以看出這次判決的嚴厲性了。
智慧財產權法律師韋喜律師:我認為按照中國法律仍然不足以彌補其所犯的罪過
這已經是日本法律中相對較重的判刑了,但是我認為按照中國法律仍然不足以彌補其所犯的罪過。無論按照日本法律還是中國法律,單一的刑事罪名最長的有期徒刑期限是20年。經過對比中國法律和日本法律可以發現,日本法律總體上來說是比中國法律判決較輕的,日本的死刑判決極其嚴格,所以說,日本的檢察官請求的刑期已經是相對較重的刑期了。
知名法律博主每天學點法律知識:法學專家教授們的說法不一
此次法院判決完全採納了檢方的量刑意見。日本的刑罰中有死刑,死刑執行方法為絞刑。此前法學專家認為,江歌案從理論上可判處兇手死刑,但是日本死刑判決的條件非常嚴格,近些年日本判決執行死刑的案件,也多是犯罪嫌疑人殺害多人或者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案件。
對於陳世峰在日本被判刑,回國之後還能否再接受審判,法學專家教授們的說法不一。此前國內法律人士分析認為如果陳世峰經過日本法庭的審判,其若被遣送回國或刑滿釋放後回國後仍然有可能被我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依據是我國《刑法》規定了對於外國刑事判決的法律效力問題。
但有日本法律學者不認同這種觀點,中國《刑法》這項規定是宣誓國家司法主權——「在國外別做對我們國家案安全有害的事情」,主要適用國家安全案件,對於個人刑事案件不一定適用,並且對於是否可以將陳世峰引渡回中國的問題,該日本法律學者回應說「這個不可能。」
智慧財產權法律師韋喜律師:這把刀是確定陳世峰蓄意殺人的罪名能否成立的關鍵證據之一
劉鑫在第三日的庭審中,否認三點:1、沒鎖門。2、沒聽見慘叫。3、沒遞刀。第三點尤為關鍵,這把刀,也是確定陳世峰蓄意殺人的罪名能否成立的關鍵證據之一。在最後的法院判決中,法院認定了以下事實:1,刀是陳世峰的,不是劉鑫給江歌的;2,陳世峰當晚洗衣服之說不合理,是有計劃去謀殺;3,陳有強烈的殺意;4,陳當時沒有救助江歌,顯示不可能是誤殺;5,陳沒有悔意。劉鑫的第三點證言是真實的,刀確實是陳世峰自己帶來的,這樣的話,也說明陳世峰具有殺人的故意。對於第一、二點證言,無論真實性如何,法院已經認定陳世峰具有殺人的故意且是有預謀的殺人,不會很大程度上影響其最終的量刑。
在歷時7天的庭審中,陳世峰從最初表現冷靜到向江歌媽媽哭泣道歉,再到宣判過程中一度暈倒,從心理學的角度,如何解讀陳世峰在庭審現場的表現?
中國政法犯罪心理學在讀博士生十方迦南:儘管有準備,但這始終對陳來說是一個衝擊
在江母提供證言時突然盯著江母,這個行為可以理解為對於關鍵證言的關注,從犯罪心理上說,事情已經過去一年,行為人和被害人的證言都有可能產生損毀,很根據心理狀態,暗示等發生變化,特別是行為人證言,會向有利於自己方向傾斜質疑檢方並發表自己意見。
庭審到第五天,在各方證據和輿論都偏向於重判的前提下,律師的目的是減刑,道歉是其中一個環節。暈倒如果是屬實,那麼很可能是因為,第一,儘管有準備,但這始終對陳來說是一個衝擊;第二,他自己並不真的覺得自己的行為是惡略的犯罪行為;第三,陳的律師告知他可能半輩子都要在監獄中。
知名法律博主:刑事法研究
只能很遺憾的說,江媽沒有提起上訴的權利。根據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只能由上訴權人提出,而上訴權人僅包括檢察官和被告人以及其代理人。
企鵝答主:豌豆兒米米
官司完結,江媽媽遠離媒體紛擾,去過自己想過的生活,遠離世俗紛擾,安享自己的晚年。任何一個單親媽媽拉扯一個孩子長大,再到國外留學其實很不容易了,只希望時間能夠撫平江媽媽的心裡創傷。
企鵝答主:靚靚
我總是寫下很多的感受但最後都又一個個字刪掉,因為我覺得無論用什麼語言都無法安慰江媽媽的內心。只想江媽媽好好活下去,勇敢堅強的活下去……人在做天在看,風雨過後一定會有彩虹的。
日本法院判決公布後,江歌的母親在東京記者俱樂部舉行記者會,江歌媽媽表示:回國後要和劉鑫對簿公堂。如果江媽回國後對劉鑫提起訴訟,劉鑫可能面臨怎樣的懲罰?
智慧財產權法律師韋喜律師:劉鑫應當為江歌的死承擔民事責任
我們只需要這樣一個基本事實:江歌是為了保護劉鑫而死,劉鑫因江歌的保護而獲救。如果這個基本事實成立,那麼根據我國法律,劉鑫就應當為江歌的死承擔民事責任。簡析如下:
1、江歌的行為是見義勇為。
2、江歌的見義勇為行為應認定是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見義勇為」並非法律用語,屬於道德評價。但就法律而言,江歌拼死保護劉鑫的行為,「既不存在法定義務也無約定義務,其主觀上純為他人利益」,符合民法「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3、劉鑫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江歌民事補償,《民法總則》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4、民事補償是一種法律責任而非人道救濟。
5、江歌母親可在合理範圍內要求民事補償。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補償範圍,即「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除此之外,筆者認為法院判決時,必要的精神安慰也可以考慮納入民事補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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