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峰被法律判了二十年;江歌逝去了;劉鑫呢?

2021-02-20 張佳瑋寫字的地方

陳世峰殺人案——現在我們可以這麼說了,他不再是嫌疑犯,而是殺人犯了——宣判了。

檢方求刑二十年。實際判處二十年。

江歌逝者已逝。殺人者陳世峰被法律處置。劉鑫被加以道德追責。

這就是迄今為止的結局。

關於他們的故事告一段落,其實案子發展到後來,我們都知道,已經不止是他們三個人了。

法律方面。

不打折扣,證明檢方求刑的意見,法庭基本認可了。

包括:

陳世峰行為惡劣;殺人動機強烈;行為自私;給社會帶來惡劣影響;有計劃殺人;行為具有報復性,沒有悔恨,道歉只是形式上的。

國內有些媒體強調了「陳世峰免死,只判二十年」這類字眼。我覺得,略有誤導之嫌。

如果您一路跟下來所有庭審記錄,會發現陳世峰的律師用的各色手段,包括:

江歌遞刀論。

無意刺中論。

激情殺人論。

忘戴眼鏡論。

刀柄無血跡論。

等等樁樁件件,都在強調陳世峰無預謀、陳世峰是激情殺人、陳世峰是誤殺……這些言論當日出現時,自然氣得有良知的觀眾七竅生煙;但檢方、法醫和法庭也就看看。最後的量刑證明,陳世峰的律師所做的,大半還是無用功。

陳世峰是被判得,儘可能重了。檢方盡力了。法庭沒打折扣。作為旁觀者,我感謝他們的辛勤努力。

陳世峰所以免死,不是因為檢方與法庭,是日本現有司法體系的問題,那是後話了。

致敬檢方。

關於死刑,儘量簡明地說一下。

我們的樸素傳統道德裡,強調殺人償命。以德報怨,何以報德?

刑律也確實應有等差。一味寬縱或一味嚴峻,都是不對的。從等差角度而言,死刑的存在是至高威懾。

但全世界確實有七成以上的國家,從法律或事實上取消了死刑。除了人道主義考慮,還有一點。

——普通百姓,無論是否有死刑,都是不會去犯罪的。死刑存續與否,嚇唬不到他們。

——死刑的存在,對慣犯們的威懾意義有限,甚至可能激發他們連續犯罪或逃匿的欲望。

這是另一種邏輯了,至少日本法律是這個邏輯。

我個人認為相對於陳世峰做的惡,他得到的報應不夠多。但還是對檢方與日本法庭抱以敬意。他們很了不起。

至於陳世峰的辯護律師,雖然庭審前兩天,他某些言論一度鬧到輿論大譁,我也理解。

法律條文,咬文嚼字,自古而然。

律師們本質上,是技術人員。他們要做的,便是鑽法律空子,為自己辯護的那些位爭利益,所以雖然聽來荒誕,也算各盡本職。所以對律師,我倒沒大所謂——甚至有點同情:他列舉的諸如「第一刀是奪刀致死後面十幾刀都不算」這種字眼都摳了,可見陳世峰作案板上釘釘,確實沒啥可辯,很難為律師了。

我覺得這一次,陳世峰律師的各色辯護,以及最後求刑二十年法院直接判處,體現了一個挺好的程序正義——頗有點「你說歸說,我判歸判」的冷幽默。

依法治國就是,任何一個人——哪怕陳世峰這麼顯然殺了人的傢伙——都有權利獲得法律辯護。程序正義是重要的。律師所作所為,是在完成法律流程的一部分。最後陳世峰的判決,顯然,陳的律師過程精彩,結局一般。反過來想想,他能辯護的餘地,也確實有限。

所以還是那句:陳的律師做了他該做的法律程序;而檢方與法庭也依照法律程序,判了陳世峰。至於沒達到我們期望的殺人償命,那是日本法律問題。

在檢方與法庭的努力下,殺人犯陳世峰被判刑了,是法律欽定的罪人了,太好了。

我甚至還有點感謝陳世峰律師:為了削弱劉鑫的證言,他的辯護,牽出了劉鑫一系列前後不一的言論。

在判決前,許多人擔心,劉鑫的證詞無效,會不會導致陳世峰被輕判?

——結果是,陳世峰不打折扣低被判了,劉鑫的前後矛盾也沒逃了。

很久以來,一直有種聲音為劉鑫辯護。多數是模糊重點,比如「開門了也會被殺呀」。但也有一部分索性認定,她遭受的輿論壓力,已算是受了私刑。

剛才提到了一點:我們會覺得陳世峰被判輕了,是因為我們的樸素傳統道德裡,強調殺人償命。

實際上,我們的樸素道德裡,對劉鑫的各色行為,也是大不認可的。包括涼薄、不負責任、自私、前後證言不一致,以及隱藏在這之後的:不斷撇清自己,試圖將自己,整件事情的始作俑者,完全摘乾淨。

實際上,道德本身,無法施行私刑。所以法律也沒禁止我們念叨幾句劉鑫。

法律與道德的問題,歷來爭論已久。

有種說法是:道德只能律己,不能律人。這話說得沒什麼不對。畢竟,道德可能過時,且沒有法律效力。

但我的觀點是,道德歷來,不靠強制力來實現,而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個人內心信念等力量發揮作用。所以,

比如,我們現在認為陳世峰被判輕了,我們當然無權去修改日本法律,但可以發發牢騷——在法律給予我們權利的範圍內。

比如,我們認為,劉鑫涼薄自私,我們當然無法代替法律來審判劉鑫及其家庭,但法律也沒禁止我們對她的行為表達點意見。

就像,法定流程裡,陳世峰律師有權利,讓他咬文嚼字為陳世峰脫罪;但法醫與警方也有權利出示證據,讓陳世峰律師的咬文嚼字,可能無甚效果。

法律也沒有禁止我們對這個事件,給出自己的道德判斷。

之前說過,這麼久以來,總有各色眾人皆醉我獨醒的,強調要等法律說話,輿論不能妨礙司法。

然而不讓輿論妨礙司法是法律工作者的義務,而我們普通人則有權利發聲。

在法律涉及的範圍內,我們遵守法律;在法律之外,我們有自己發聲的權利。

案子開始前,劉鑫一度是焦點。這兩天,陳世峰成了焦點。

我覺得,陳世峰現在已經由法律判決了,是欽定的殺人犯了。劉鑫呢?

我認為,一個普通中國公民現在的權利——也是我們可以做的,包括:

尊重法庭對陳世峰的判決——即二十年徒刑——但也有權對日本法律本身發發牢騷。

尊重法律,不對劉鑫加以任何非法的人身攻擊,但有權對她的自私與道德,持續地表達個人不滿。

至於有人樂意為劉鑫辯護,那是他們自己的自由了。

尊重法律,不意味著罔顧道德。

法律負責強制執行的部分。在不觸犯法律的條件下,我就表達表達我的意見——當然無法強制執行,所以不用給我戴綁架司法的帽子:

我感謝檢方與法庭的努力,對陳世峰判刑拍手稱快,只遺憾日本法律判例不夠嚴。但大致上,法律盡了他們的義務了。

希望江歌的母親能慢慢走出痛苦,有很好的生活;希望關注本案的人們看看檢方的努力與大眾的關注,不要因此對人性與法律失去希望。

並希望——這是我個人的意願,也是我們可以在道德上所做的事——這位前後證言不一、始終涼薄自私的劉鑫(因為國內有太多叫劉鑫的了,我不希望波及無辜的他們),持續生活在她用盡心思摘清自己來試圖擺脫的不愉快心情之中,至死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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