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臺兒莊區新龍水果種植專業合作社:
本委受理申請人張會同訴你單位要求支付拖欠工資爭議一案,現依據《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第三十六條向你單位送達臺勞人仲案字〔2020〕第310號裁決書,限你單位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委(地址:棗莊市臺兒莊區興中路7號人力資源服務中心二樓仲裁委員會)領取裁決書,逾期視為送達。
臺勞人仲案字〔2020〕第310號裁決書裁決你單位: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8年4月份工資壹仟陸佰元整(1600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8年6月份工資壹仟陸佰元整(1600元);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8年7月份工資壹仟貳佰陸拾捌元伍角(1268.5元)。本裁決屬於終局裁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裁決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勞動者逾期不起訴、用人單位逾期不申請撤銷裁決的,本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臺兒莊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1年1月5日
【來源: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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