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解讀:米蘭達規則

2020-12-28 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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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也稱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是指美國警察(包括檢察官)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一案的判例中,最終確立的米蘭達規則。米蘭達權利歷史中一些具有裡程碑意義的案件。

米蘭達權利

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也稱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是指美國警察(包括檢察官)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一案的判例中,最終確立的米蘭達規則。在訊問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須對其明白無誤的告知其有權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而行使沉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

基本信息

中文名:米蘭達權利

英文名:Miranda rights

別名:米蘭達警告

來源國家:美國

判例: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相關機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內容

英文原文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中文翻譯

1.你有權保持沉默,你對任何一個警察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法庭對你不利的證據。

2.你有權利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前委託律師,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訊問的全過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只要你願意,在所有詢問之前將免費為你提供一名律師。

4.如果你不願意回答問題,你在任何時間都可以終止談話。

5.如果你希望跟你對律師談話,你可以在任何時間停止回答問題,並且你可以讓律師一直伴隨你詢問的全過程。」

米蘭達權利歷史中一些具有裡程碑意義的案件

1971年:「哈裡斯訴紐約」(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決經常被稱為是對米蘭達權利的第一次打擊。最高法院裁決,沒有被告知米蘭達權利的被告所做陳述可以用來反駁其法庭供詞。

1975年:「俄勒岡州訴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決,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師在場後,警方訊問所得陳述仍然可用來反駁其法庭供詞。

1999年:維吉尼亞州里奇蒙(Richmond, Virginia)聯邦上訴法院裁決,公訴人可採用未向他宣讀其權利前所做的供狀。

這一告誡的形成,緣於美國的一個案例。

由來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米蘭達權利(miranda warning)是在逮捕審訊前,警察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其享有的權利。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國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歲)下班回家時,一輛汽車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從車裡鑽出來,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將她塞進汽車後座,把手腳都捆住,並在車內將其強暴。該女孩被放開後,馬上跑回家給警察打了電話。根據她的描述,警察於3月13日將米蘭達抓獲。抓獲後,警察將被告進行了「排隊」,受害女孩當場指認米蘭達就是罪犯,米蘭達也供認不諱,並寫了一份供認書,還在上面籤了名字。以米蘭達的供認書和招供情況為證據,法院判決米蘭達犯劫持罪和強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蘭達不服,在獄中多次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寫信上訴,終獲成功,這便是美國刑訴領域中具有裡程碑意義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被告認為,自己當時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違反了不得強迫被追訴人對自己作證的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觀點,認為:雖然被告肉體上沒有受到強迫,甚至也沒有人直接告訴他必須招供,但「心理上」的強迫是存在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裡宣布,警察局審訊室裡的「氣氛」很令人擔心。現代審訊用的是「攻心」戰術,審訊在室內進行,同外界隔絕,現場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問的並不是被追訴者做了沒做,而是為什麼要做。此外,警察還用各種方法鬆懈被訊問者的警覺,如常常假裝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責任推到受害人或社會身上,讓被訊問人覺得案件並非那麼嚴重;或者軟硬兼施,一會兒口氣粗魯,一會兒溫文爾雅。所有這一切,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都給被訊問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而這樣供認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應作為合法證據使用。因此,聯邦最高法院明確規定:在審訊之前,警察必須明確告訴被訊問者:

(1)有權保持沉默;

(2)如果選擇回答,那麼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3)有權在審訊時要求律師在場;

(4)如果沒有錢請律師,法庭有義務為其指定律師。這就是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所產生的著名的「米蘭達警告」。

如果警察在審訊時沒有預先作出以上4條警告,那麼,被訊問人的供詞一律不得作為證據進入司法程序。米蘭達案判決30多年來,這條法律規定如今在美國是婦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後,一般都是開口就說:「我要對我的律師說話」或「在同我的律師談話之前我不想談任何東西。」

案件解讀

1、「米蘭達」案的焦點是被訊問者所做的招供和他籤名的供認書是否應該作為證據進入司法程序。審訊與供認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部分,也是法庭爭辯的焦點。在許多情況下,犯罪的實物證據,如殺人兇器等作案工具,警察無法全部找到或根本沒有,而又找不到證人。在這種情況下,嫌疑人的口供就成了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證據。從警察的角度來說,從嫌疑人口中最大限度地掏出有罪的證詞就成了首要任務。但這樣做的結果,往往容易造成警察濫用職權而形成冤獄。根據這種情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過去幾十年中通過一系列判例,制定了一整套限制警察審訊時濫用權力的法律。「米蘭達警告」對於文化程度低、經濟窘迫而且對法律了解少的人尤其有利。

2、由於現實情況千變萬化,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強硬地要求警察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執行「米蘭達警告」是不現實的。因此,聯邦最高法院和一些州法院通過一些案例確定了「公共安全例外」和「搶救例外」等規則。

3、「米蘭達規則」本身是以5票對4票的微弱多數通過的,聯邦最高法院內部存在尖銳的分歧。懷特大法官在他的反對意見中指出:「在不計其數的案件中,本院的這一規則將使殺人犯、強姦犯或者其他罪犯重新回到街道或產生他的環境中,隨時繼續犯罪。因此,人的尊嚴不僅沒有增加,反而損失了。真正擔心的還不是這一新的判決對於……刑法的災難性後果,而在於它對於那些依賴公共權力保護的人們的影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布「米蘭達」案判決時,引起了強烈的政治反響。警察和地區檢察官們把它視為對其控制犯罪能力的當頭一棒,多數新聞媒體的評論也持反對態度。

爭議

米蘭達權利爭議。

米蘭達權利確立後遇到了不少阻力和挑戰,在是否繼續實行米蘭達權利的問題上,出現了不少爭議。

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一項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只要自願坦白自己的罪行,其供詞就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在1997發生的一起銀行搶劫案中,案犯迪克森自願向聯邦調查局人員供認在維吉尼亞等地搶劫銀行的罪行,當時一個聯邦上訴法庭就根據1968年國會通過的上述法律,宣判迪克森的認罪供詞有效。但是,案子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後,聯邦最高法院以七比二再次確認了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中所確立的米蘭達權利。但是,迄今為止,學術界在米蘭達權利問題上的分歧仍然存在。

密西根州大學法律教授卡米薩爾指出,米蘭達權利改變了以往警察誤導嫌疑人的做法。他說,米蘭達權利確立之前,警察從不告訴犯罪嫌疑人有請律師和保持沉默的權利,他們認為讓嫌疑人回答訊問是想當然的事。如果嫌疑人說不知道案情,警察會對他說,我們已經掌握了證據,你與我們合作,大家的日子都好過,而且我們會減輕對你的指控。嫌疑人被捕後被指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緊張、焦慮,警察的誤導讓他們以為和警察合作對他們有利。因此,米蘭達權利有助於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壓力。

馬裡蘭州檢察院培訓部主任多恩律師認為,米蘭達權利的實施實際上對警方和法庭取證都有利。他說,從現實的角度看,有了米蘭達權利,你就有章可循,警察知道他們應該怎麼做,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詞被法庭所接受,法庭在確定供詞時也知道應該尋找哪些證據。

密西根大學法學教授卡米薩爾認為,米蘭達權利不僅要繼續執行下去,而且還要增加新的內容。他建議對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他說,沒有錄音和錄像,我們就不知道在訊問嫌疑人的過程中,警察是什麼時候告訴嫌疑人他的權利的,因此我們非常需要對當時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有趣的是,警察常常會把嫌疑人的供詞錄像後讓人看,這就好像是讓人在電影放了一半後才開始看,但是我們想看的是影片的開頭,了解他們在訊問嫌疑人之前說了些什麼。

但是,也有不同的意見。喬治梅森大學法學教授奧尼爾認為,米蘭達權利也許是個好的政策,但是卻不是憲法所規定的。他說,在刑事調查中,拷問逼供是一回事,提出合理問話則是另外一回事,即使被問話的人沒有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權利。我認為憲法並沒有規定警察在訊問嫌疑人之前要告訴他們的權利。警察有時會出錯,犯罪嫌疑人自己也會說漏嘴而認罪。在這種情況下,不把嫌疑人的供罪作為在法庭上證明他有罪的證據,和警察出錯相比,問題要更嚴重。比如在殺人案的調查中,警察在告知嫌疑人米蘭達權利上雖然出了一個小的技術錯誤,但是卻得到了嫌疑人認罪的供詞,這兩個哪個更重要呢,發現事實真相,伸張正義,還是遵守米蘭達權利的要求呢?顯然,得到證詞和證據更重要。

菲尼克斯市警察局發言人莫拉萊斯指出,對警察們來說,他們已經接受了米蘭達權利這個現實。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現任首席法官蘭奎斯特2000年在宣判迪克森一案時說過, 米蘭達權利已經深深植根於警察的日常工作中,以致於它已成為我們民族文化的一部份。米蘭達權利體現了憲法的一條原則,國會不能越權。

意義

作出「米蘭達警告」的大法官沃倫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美國一些學者根據新的實證研究結果和英國修改沉默權規則的啟發,再次對「米蘭達規則」和沉默權提出強烈批評,掀起了新一輪的爭論。在這一背景下,出現了引起普遍關注的「狄克森訴合眾國」一案。被告人狄克森因搶劫銀行等多項罪名於1997年被起訴,在一審法院開庭前,聯邦地區法院應被告方申請,排除了狄克森向聯邦調查局的一份陳述,理由是偵查官員在訊問被告人以前沒有向他提出「米蘭達警告」。控方不服,經聯邦副總檢察長許可後,提出了上訴。1998年4月,經第4巡迴區上訴法院審理,裁定撤銷了一審法院排除證據的裁定,理由是:雖然狄克森在接受訊問之前沒有收到「米蘭達警告」,但其陳述是自願的;「米蘭達規則」並非憲法所要求的,因此,國會有權以成文法加以修改;決定被告人陳述是否可採的依據應當是《美國法典》第3501條,而不應當是「米蘭達規則」。這一裁定明顯否定了聯邦最高法院的先例,在美國法律界引起震動,一時間,輿論譁然。聯邦最高法院鑑於案件的重大影響,決定應被告人的申請以「調卷令」程序提審。2000年4月19日,聯邦最高法院在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激烈辯論意見之後,於同年6月26日以7票對2票裁決,撤銷上訴法院的裁定,維持「米蘭達規則」,其主要理由有二:

(1)「米蘭達」判決是一項憲法性的判決,國會的立法無權取而代之。國會可以以立法修改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但沒有權力超越聯邦最高法院解釋和適用憲法的判決;

(2)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推翻以前的判例必須有特別的正當理由存在,「米蘭達規則」缺乏必須予以推翻的這種正當理由。

相關判例

吉迪恩訴溫賴特案

吉迪恩訴溫賴特案,372 U.S. 335 (1963)

這個判例根據美國聯邦司法系統的判例命名規則是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1963)。該案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歷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的判例。吉迪恩訴溫賴特案表明了聯邦最高法院在將憲法第六修正案(嫌疑犯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和第十四修正案(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推廣適用於所有公民(包括窮人)的歷程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2010年紐約汽車爆炸案

2010年5月6日,紐約汽車炸彈爆炸未遂案正在掀起美國朝野的新一輪激辯——即:是否該賦予恐怖嫌犯「米蘭達權利」。

這場爭論的導火索是製造上述未遂爆炸案的恐怖嫌犯費薩爾·沙赫扎德在被逮捕時,聯邦調查人員仍然告知他:「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放棄這項權利,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在2010年5月6日召開的美國參議院撥款委員會的一場聽證會上。出庭作證的美國司法部部長霍爾德為此強力辯護,他表示,賦予沙赫扎德米蘭達權利並沒有阻礙調查人員對他的調查,事實上,在獲知自己擁有沉默權之後,沙赫扎德仍繼續與政府保持合作,而且提供了許多有價值的線索。他堅持,作為一個美國公民,沙赫扎德應該擁有他的基本權利,他必須在民事法庭接受審判,而非軍事法庭。

2013年4月波士頓爆炸案

美國波士頓爆炸案嫌犯焦哈爾·察爾納耶夫在被宣讀「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後,開始拒絕與美國執法部門合作,此前他還通過手寫字條以及示意方式接受美國調查人員的問話。美國多名國會議員2013年4月25日對此表示強烈不滿,質疑法官擅自行事影響當局調查進展,但美國司法部表示,法官此舉符合程序,而且不會影響訴訟的勝算。

美國法庭這次向焦哈爾宣讀權利時,適逢有報導指出,焦哈爾及其哥哥有意襲擊紐約,因此美國多名國會議員批評涉事法官,擔心會影響當局查案。

美國眾院情報委員會主席羅傑斯說,焦哈爾如今已拒絕與聯邦調查局合作,美國聯邦調查局也對法官的決定不滿,認為需要更多時間錄取口供。

曾是美國聯調局探員的羅傑斯為此寫信美國司法部長霍爾德,質疑法官「擅自行事」,沒有與執法部門協調。

美國國會情報委員會另一名議員金恩則說,探員仍有很多問題想問,比如焦哈爾兄弟是否有同黨、兩兄弟有否在海外受訓等。

美國司法部表示,法官宣讀米蘭達權利,並不影響訴訟的勝算,就算探員繼續以特權豁免盤問焦哈爾·察爾納耶夫,也不能保證對方一定會合作。

法律效力

憲法性規則

「米蘭達權利」是根據美國憲法而制定的原則,因此在美國有著很高地位,很難被輕易改變。1997年,一名叫狄克森的人因搶劫銀行被捕。在地方法庭受審時,狄克森要求法庭不予採用他在警察局所作的口供,理由是他在被審問前沒有聽到「米蘭達告誡」。地方法庭表示認可。但美國巡迴上訴法院否定了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被告的口供是自願的,符合國會相關法律規定。鑑於這是對「米蘭達權利」的一次正面挑戰,最後經過反覆的法律訴訟,美國最高法院在2000年推翻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認為「米蘭達權利」是一個憲法性規則,高於國會制定的法律,不能被推翻。

例外

「米蘭達權利」並非牢不可破,後來「米蘭達權利」中增加了「公共安全例外」原則,也就是說,在緊急情況下,基於公共安全利益的考慮要高於一切。「9·11」事件後,美國政府加強了對恐怖主義的打擊,一些反恐措施中已經限制甚至中止恐怖分子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另外,為了避免審訊恐怖分子嫌疑人時受到「米蘭達權利」制約,美國方面乾脆將一些嫌犯秘密引渡到美國本土以外進行審訊,從而免於違反美國的憲法和法律。

相關焦點

  • 法律小知識:米蘭達規則
    法律小知識:米蘭達規則在一些美式大片中,我們經常能見到這樣一組鏡頭:警察抓到疑犯後,忙著搜槍,取手銬的同時,嘴裡還念叨:「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話有可能在審判中成為不利於你的證據這即是「米蘭達規則」運用中的具體表現。
  • 淺談米蘭達規則與沉默權
    1966年通過米蘭達案件所創設的米蘭達規則(Miranda Warnings)是其重要的裡程碑。然而有學者將米蘭達規則等同於沉默權,甚至作為沉默權的代名詞;也有學者認為米蘭達規則包含沉默權。實際上,在米蘭達規則存在之前的數百年,沉默權(反對自我歸罪特權)已栽入很多國家的成文憲法。米蘭達規則作為一項訴訟規則,只是對憲法性權利——沉默權保護的外國規則,其賦予犯罪嫌疑人的只是沉默權的受告知權,其本身並不具有實體上的意義。
  • 米蘭達規則是個什麼鬼
    下面我們先來聽一個故事: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國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歲)下班回家時,一輛汽車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從車裡鑽出來,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將她塞進汽車後座,把手腳都捆住,並在車內將其強暴。該女孩被放開後,馬上跑回家給警察打了電話。根據她的描述,警察於3月13日將米蘭達抓獲。
  • 什麼是米蘭達警告?美國警察抓人時為什麼說:你有權保持沉默?
    看到這裡,很多人心中不免有疑惑,為什麼美國警察在逮捕或詢問嫌疑人時要說這麼一句話?首先,警察對嫌疑人說的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規則」,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米蘭達警告」是美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
  • 【知識庫】「米蘭達法則」即沉默權簡介(一)
    「你有權保持沉默」的由來——美國刑事訴訟中的「米蘭達法則」(一)「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在美國電視連續劇《神探亨特》和其他偵探、警匪中,我們看到美國警察在拘捕人犯時,無論當時情況多麼緊急,總要不厭其煩地說上面一段話。這不是亨特的口頭語,也不是編劇的創造,而是美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就是美國刑事訴訟中赫赫有名的「米蘭達法則」。要介紹「米蘭達法則」規則,就不能不介紹「米蘭達強姦案」和「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 崎嶇的正義|米蘭達|辛普森|程序正義_網易新聞
    但所有的正義必須沒有絲毫破綻,不允許存在任何風險,只有在法律面前無懈可擊的正義才能恆久   姚宏科  美國有兩個非常著名的案件,不只深刻地影響著美國的司法制度,同時也深深地嵌進中國人的心中,給中國的法治建設帶來了很多啟示,一起案件是辛普森案,另一起是米蘭達案。
  • 什麼是 「米蘭達規則」(Miranda Warning)?
    在美國警匪罪片中這段宣告,稱為「米蘭達原則」(Miranda Warning),又稱米蘭達警語。這個警語的名字由來,要回溯到1966年的「米蘭達案」。1963年,恩尼斯託·米蘭達(Ernesto Miranda)因為綁架、性侵罪名被捕。在沒有告知憲法賦予他應有的權利的情況下,米蘭達坦承犯行。
  • 聰利說法‖經典案例:「米蘭達警告」——你有權保持沉默!
    今天,我們分享一個法律人沒有不知道的案件——『米蘭達案』。即使你對這個案件不熟悉,但是只要你看過美國的犯罪片,就一定會對其中的一句話印象深刻:「你有權保持沉默。」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規則』(Miranda warnings,中文又譯「米蘭達警告」)。
  •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美國刑事訴訟中的米蘭達權利(mi-randarights),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利,是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    米蘭達權利來自於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v.Arizona,384U.S.436(1966)),該案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66年審理並最終以5比4作出判決的一個裡程碑式的案件。
  • 美國朝野激辯是否應給恐怖分子「米蘭達權利」
    新華社發(吳凱翔攝)  紐約汽車炸彈爆炸未遂案正在掀起美國朝野的新一輪激辯——即,是否該賦予恐怖嫌犯「米蘭達權利」?  這場爭論的導火索是製造上述未遂爆炸案的恐怖嫌犯沙赫扎德在被逮捕時,聯邦調查人員仍然告知他:「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放棄這項權利,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 2019福建事業單位公基法律知識:你有權保持沉默
    一、來源——米蘭達規則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該修正案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權利。暗含的意思是,國家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有義務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 手捧鮮花迎接「米蘭達警告」
    這便是「零口供」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在有罪認定和處以刑罰中,被告的供詞在證據中的地位可有可無、無足輕重。既然如此,又為什麼不能容忍被告擁有「沉默權」?接納「沉默權」是中國在刑事偵察中的一次偉大的飛躍和進步。「米蘭達警告」即將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於「米蘭達規則」,中國人並不陌生。
  • 從米蘭達警告分析「反送中」的原因之一
    但固執的摩爾將案件向亞利桑納州最高法院上訴,聲稱米蘭達的認罪並非完全自願因此不應為法庭所接受。而亞利桑納州最高法院則在亞利桑那州訴米蘭達案中同意了之前法院的意見,並特別強調米蘭達並沒有主動要求要有律師。    年邁的艾爾文並沒有放棄,他繼續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1966年,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優勢推翻了之前法院的判決。
  • 論法律解釋規則
    上海 200050  內容提要:法律解釋規則是法律解釋方法的基本構成要素,它為法律解釋提供確切的思維路徑指引,並為法律解釋過程提供精細化的操作準則。倡導法律解釋規則的適用,在於解決法律解釋方法研究的哲學化、複雜化之問題,凸顯法律解釋規則的實踐意義。
  • 規則只能是法律 細數國外那些「國安法」著名案例
    西班牙:「規則只能是法律」2019年10月14日,西班牙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加泰隆尼亞自治區(加區)前副主席奧裡奧爾·洪克拉斯等9名加區「獨立派」代表人物9年至13年有期徒刑。根據裁決,洪克拉斯犯有煽動叛亂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13年有期徒刑。
  • 美國議員不滿法庭向美爆炸案嫌犯宣讀米蘭達權利
    美國議員不滿法庭向美爆炸案嫌犯宣讀米蘭達權利     當地時間2013年4月19日凌晨,美國聯邦調查局中新社發 李洋 攝     中新網4月27日電 據美國媒體報導,美國波士頓爆炸案嫌犯焦哈爾•察爾納耶夫在被宣讀「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後,開始拒絕與美國執法部門合作,此前他還通過手寫字條以及示意方式接受美國調查人員的問話。
  • 米蘭達警告!
    1963年,美國人(Ernesto Arturo Miranda,部分文獻譯為埃內斯託·阿圖羅·米蘭達,小學教育水平)因涉嫌對一名18歲的菲尼克斯女性居民搶劫、綁架和強姦而被當地警察逮捕。他在警局接受了兩個小時的訊問,並在一份自白書上簽名。之後進行了非常簡短的審判,法庭根據米蘭達的供詞而判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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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東方網>英語>英語學習>娛樂英語>影視英語>影視資訊>正文「謝耳朵」出品美版《米蘭達》曝新近況 2020-03-13 10:41 來源:TVLine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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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東方網>英語>英語學習>娛樂英語>影視英語>影視資訊>正文美版《米蘭達》公布選角名單:《生活大爆炸》Amy加入 2020-04-07 11:19 來源:TVLine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