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4日電 曾獲選臺灣十大廉潔公務員的黃傳志,擔任臺灣警政部門政風室警務時與人妻王姓女子發生婚外情,分手後王女與黃男、黃母當街大吵。黃大罵三字經,黃母則也以閩南語開罵,王女提告要求30萬元(新臺幣,下同)精神賠償。樸子簡易庭判決1.1萬元精神賠償,王女不滿上訴,昨被嘉義地方法院駁回。
據臺灣《聯合報》報導,黃傳志妻子2008年過世,他半年後與已婚王女發生關係。王女前年初離婚,黃另將200萬元與嘉義縣套房過戶給王女。黃男當年10月另娶他人,王女不滿與黃家數度爭執。
前年11月王女在街上與黃男、黃母大吵,黃男大罵三字經,黃母也以閩南語開罵。爭吵過程被王女錄音,以精神備感痛苦,人格法益受侵害,向黃與黃母提告要求30萬元精神慰撫金。
嘉義樸子簡易庭認為,該三字經均表鄙夷不屑之意,又指女子行為不檢點,輕蔑原告人格,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考慮黃經濟狀況,判1萬元精神撫慰金。
法官認為,黃母所說的三字經,應是不要再行為不檢之意,雖非適宜,但因王女自承與黃傳志交往1年半,難認黃母刻意侮辱王女名譽,判處黃母給王女精神慰撫金1000元。
王女認為,黃母不譴責兒子還罵她,絕非善意規勸,提起上訴。
黃傳志說,王女多次騷擾母親與妻子,他結婚當天報警要求到她住處取回內衣褲,還損壞他車子,爭執當天還是王女到他家門口挑釁。法律無法保護他免受不法侵害,他忍無可忍才脫口三字經,母親罵人則是要王女停止騷擾。
嘉義地院法官認為,該三字經確有辱罵王女之意,考慮兩造因感情事導致後續紛爭,且黃母到爭執最後才插話罵人,認定母子倆給王女精神撫慰金1.1萬元為適宜,駁回王女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