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遊戲與法研究中心」的第81篇原創。
「人們無法通過邪惡的手段來達到美好的目的。
因為手段是種子,目的是樹。
人類必須為所有的人類衝突找到一種解決辦法,一種排除復仇、侵略和報復的辦法。
在你反對一切罪惡和暴行的時候,就必須同時放棄任何不正當的手段。」
馬丁·路德·金的這段話,很好的詮釋了從法律的視角如何看待「人肉搜索」。在網際網路的歷史上,有一些非常知名的「人肉搜索」案例,例如:姜巖死亡博客事件、虐貓女事件、銅須門事件等。
人肉搜索在本質上,引發了我們對於隱私權的探討。
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中,人格權編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規則,並對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等作了明確規定。針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作了一些規定,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努力從民法角度回應社會關切,並為下一步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留出空間。
一些人肉案件的被人肉者,往往在當時引起了民憤,而越是在這種時刻,越要保持理智,不要總去看自己想看到的東西,更不要對輿論焦點進行「網絡審判」。不公正的程序一定會帶來不公正的結果,這就是「毒樹之果」。
為何君子要一日三省吾身?因為每個人的內心都有或多或少的幽暗,君子雖論行不論心,但依然要寧靜致遠,養心修德,以免行為被幽暗之思所支配。
公民的隱私權與知情權在很多情景下,是需要平衡的。將公民的信息以「人肉搜索」的手段公之於眾,此時隱私權是否要優先於知情權?而將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信息公之於眾,涉及到公共利益,此時的知情權是否要高於隱私權?
羅翔教授曾說,「人肉搜索」讓我們思考道德批判與隱私保護的限度問題,焦點的問題其實就是隱私權和知情權表達自由的衝突。人的本性總是希望更多的知道他人的信息,但是又不希望自己的信息過多的洩露,我們喜歡八卦別人,但不喜歡自己被八卦,我們喜歡窺探別人,但不喜歡自己被窺探,這就是人性。這個世界很多的時候,不是善與惡的對決,而是善與善的對決。
魏徵曾說:憎者唯見其惡,愛者止見其善。愛憎之間,所宜詳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