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繼承糾紛案中,由於父母沒有留下明確遺囑,兄弟姐妹又因為履行贍養義務的多少,各說各有理,都想多分些,相互之間爭執不下,往往會將最後的情誼都消磨掉。
家住北京陳先生,就因為父母留下的房子,哥哥、妹妹與他斷絕了關係,好在他的父母在生前留下遺囑,遺囑內容堪稱範文,幫助他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陳先生兄弟姐妹四人,陳大姐遠嫁黑龍江,陳大哥、陳先生和陳小妹都居住在距離父母不遠的地方。
1998年10月,陳父與單位籤訂《房屋買賣契約》,購買位於北京市區的一套三居室,並於1998年11月取得房產證。
2000年4月,陳父與陳母立下一份公證遺囑,內容大意為:「我們夫妻是坐落在北京市區這套三居室的產權所有人,由於上述房屋是由我們的兒子陳先生出資購買,所以我們雙方共同立遺囑如下:一、上述房屋是我們夫妻共有財產,雙方如有一方先辭世,將上述房屋遺留給在世的一方;二、在我們雙方都辭世後,將上述房屋遺留給我們的次子陳先生。遺囑人陳父、陳母,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2002年1月,陳父因病去世;2012年2月,陳母也去世了。
父母去世後,陳先生希望將房屋產權變更至自己名下,可陳大姐、陳大哥、陳小妹一直不配合,並稱這套房子是父母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平分房產。
陳先生無奈之下,於2019年3月,將陳大姐、陳大哥、陳小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三被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庭審中,陳大哥和陳小妹稱,他們與陳先生已經斷絕關係,沒什麼親情了,陳先生不應該再來打擾他們的生活。而雙方發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則是因為涉案房屋是三居室,當初父親單位分房時,考慮了陳小妹作為大齡子女在家居住的因素,所以陳小妹要求與陳先生換房子,被拒絕後,陳小妹又要求給予補償,陳先生也不同意,於是,雙方鬧僵,就斷絕關係了。
同時,陳大哥和陳小妹都不認可遺囑和公證書。陳大哥稱自己曾要求看遺囑,陳先生不給看,直到開庭才看到,陳大哥感覺陳先生一直在防備自己。另外,遺囑上寫的涉案房屋是由陳先生出資購買,但購房契約上寫的是陳父購買的,二者矛盾。
陳大哥認為遺囑在做公證時,應該把房屋的相關人員都叫過來,而他們的父母並沒有告知他們遺囑的事情,也沒有讓他們籤字,所以,公證書是無效的。並且,陳父當時腦血栓、意識不清、語言不清,根本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也不可能蓋章,所以,他不認可公證書和遺囑。
陳大姐由於距離比較遠,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發表任何意見。
法律知識小筆記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公民可以依法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陳父、陳母的遺囑是否合法有效。被繼承人陳父、陳母生前立有公證遺囑,明確表示涉訴房產在雙方辭世後由繼承人陳先生繼承。而被告主陳父立遺囑時意識不清,卻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主張公證遺囑沒有其他子女籤字、內容與購房契約不符故而不認可遺囑效力,缺乏法律依據,所以,法院認定陳父、陳母之遺囑合法有效。
另外,陳小妹主張涉案房屋分配時考慮了其作為大齡子女的因素,其可以在取得相關證據後,就其可能享有的使用權或其他權利另行提起訴訟。而陳大姐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其相應權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最後,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陳先生所有,陳大姐、陳大哥和陳小妹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配合陳先生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
其實,無論父母想要將房子給誰,都是父母自己的權利,更何況這房子本就是陳先生出資購買。或許有人會認為不公平,但真當了父母的人,面對多個子女,怎樣才能做到絕對的公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