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關注我們的小夥伴,一定都知道,為了避免子女因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糾紛,最好的方式,就是立遺囑,其中公證遺囑最佳。
可家住北京的李大爺和李大媽,足足立了三次遺囑,還是沒能避免子女為遺產打官司,這是怎麼一回事?
李大爺和李大媽共生育了六個孩子,分別是李大姐、李二哥、李三哥、李四哥、李五哥、李小妹。幾個孩子長大成人後,因工作生活等問題,都沒能留在父母身邊,分別居住在朝陽區、西城區、豐臺區等地。
李大爺和李大媽有一處宅基地,也算是祖業產,原本只有正房4間。2000年,在李大爺和李大媽的同意和主持下,未經相關行政職權部門審批,兄弟姐妹6人共同出資,將院內原有房屋拆除後,翻建成北房7間、東房2間、西房4間、南房4間、內廳、外廳、門過道一間。
2009年12月,一家人聚在一起,對翻建後的房屋籤訂了一份《房屋分配方案》,載明:「李大姐北3室、4室;李小妹北1室、2室;李二哥北7室+西3室;李三哥北6室+西1室、2室;李四哥北5室+南1室+東1室;李五哥南2室、3室、4室;父、母:東2室、內廳、外廳、門道、西4室(衛生間)」。分完後,八人均在該分配協議上簽名、摁手印。
《房屋分配方案》
2010年10月,李大爺和李大媽委託兩位律師作為見證人,訂立代書《遺囑》,載明:「立遺囑人二夫婦過世後,所留財產,尤其是老院房屋院落,以及基於該房院所得全部利益,由六個兒女平均分配。其中小女兒李小妹為遺產執行人。」同日,兩位見證人還就訂立遺囑事宜,對李大爺和李大媽做了談話筆錄,並拍攝了當時談話和訂立過程的錄像。
2011年1月,李大爺和李大媽又分別委託另外兩名律師作為見證人,訂立兩份代書《遺囑》,均載明:「由於兩人年事已高,為避免將來對其名下房產繼承產生爭議,特立此遺囑。兩人擁有的老宅房產,在2009年12月,家庭成員已經自行分家析產,兩人分到東2室、內廳、外廳、門道、西4室,在兩人去世後,由孫子大海(李四哥之子)和大洋(李五哥之子)平均繼承。」訂立兩份遺囑時,亦對訂立過程和相關內容進行了錄像。
2012年3月,李大媽去世。
2012年4月,李大爺訂立自書《遺囑》,載明:「依據2009年12月家庭會議決定的房屋分配方案,本人現決定將自己名下的房屋財產由長子李二哥、次子李三哥、長女李大姐和小女兒李小妹四人平均繼承。此遺囑永不變更。」落款處有李大爺籤名並摁手印,並書寫了具體日期。
2014年8月,李大爺去世。
面對父母前前後後三次所立的遺囑,李小妹等人並不能達成統一意見,有人認為父母的最後一份遺囑有效,有人不認可父親自己寫的遺囑。那麼,李大爺和李大媽的房產到底應當怎樣繼承?他們選擇打官司。
李小妹作為原告,將自己的哥哥、姐姐和兩個大侄子一起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父母的房產依據遺囑依法繼承。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具體到本案,2009年12月,李家所籤訂的《房屋分配方案》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亦合法,故該房屋分配方案合法有效。同時,即使是在宅基地範圍內建設,但涉案房屋在翻建時,並未經過相關行政職權部門的審批,且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特定身份相關聯,所以法院依法判決訴爭房屋歸相應當事人居住使用。
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李大爺和李大媽前後共立三次遺囑,均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同時遺囑內容亦不違法,所以三份遺囑均合法有效。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所以,李大媽的遺產處分應以2011年1月其本人訂立的遺囑為準,李大爺的遺產分割應以2012年4月的遺囑為準。鑑於訴爭房屋的現狀和功能劃分,涉及被繼承人遺產的房屋部分難以實物分割,法院認為劃分份額為宜。
最後,法院判決:老宅東2室、內廳、外廳、門道、西4室由李二哥、李三哥、李大姐、李小妹分別繼承八分之一的份額;由大海、大洋分別繼承四分之一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