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和小保姆結婚,生前沒立遺囑,房子憑什麼就不能給繼母?

2020-12-20 驊駿說教育

老張和老王是一對夫妻,婚後養育兩個子女。後來老王先是撒手離世,老張便找了一個小20歲的保姆,日久生情,兩人登記結婚。

老張跟保姆結婚了,但是房子是老張和前妻婚後買的,前妻老王去世後,老張一直沒有辦理繼承手續,仍登記在老張名下。

子女考慮老張年事已高,多次和父親商量對房子立個遺囑,避免以後紛爭。

這個遺囑也不好立,老張考慮一邊是親生子女,一邊是照顧自己後半生的年輕老伴。都是親人啊,給誰多少確實不好定。所以老張礙於情面,更怕年輕老闆不高興,一直拖著沒立遺囑。

後來老張突發疾病去世,房子一直由後老伴住著。

那麼問題來了,按照法律規定,老張的兩個子女總共可以繼承房屋總額的九分之七,後老伴可以繼承九分之二,兩個子女自然佔大頭,但卻無法佔有、使用房屋。

本想讓繼母居住到死,但繼母也有自己的子女,繼母去世,繼母的子女還能繼承那九分之二份額呢。

老張的兩個子女急啊,他們訴諸到法院,要老爸的這套房產。

法庭上總算把遺產分割清楚了,房子歸老張的兩個子女,給繼母100萬的折價補償款。

兩個子女勝訴後,他們就開始趕繼母走。

但繼母沒房子啊,總不能掃地出門吧。於是,他們到處給繼母找出租屋,找到了出租房,繼母才算含著淚搬了出去。

雖然問題解決了,但親情也徹底沒了,反而成了仇人。

要我說,老張這兩個子女埋怨父親生前沒有立遺囑,他們眼裡還是只盯著那份財產,沒有親情。

試想一下,如果老張立遺囑要把房子給後老伴,他們會怎麼樣呢?憑什麼老張的財產就一定要給子女?憑什麼就不能給繼母?

老人如果有財產,生前應該立遺囑,死後讓法律說話,避免了很多是非紛爭。做子女的,也因該守法守道,不應該為了一點財產做出忤逆的事情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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