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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線在潁上縣某鎮,張某是一位很受大家尊敬的老人,膝下共有兩男三女。1989年,張某夫婦自建了一處房子,帶有樓房和院落。正是因為這處房產,在老人去...
在潁上縣某鎮,張某是一位很受大家尊敬的老人,膝下共有兩男三女。1989年,張某夫婦自建了一處房子,帶有樓房和院落。
正是因為這處房產,在老人去世後,他們的兩個兒子對簿公堂。近日,潁上縣法院成功調解這一糾紛。
張某夫婦共生了五個孩子,兩男三女。1989年,張某夫婦在潁上縣某鎮自建了一處房子。幾年後,因妻子去世,張某再婚。在此期間,張某的大兒子張老大一直在這處自建房裡做小生意,二兒子張老二接父親的班,在某單位工作。
2012年2月19日,張某去世,他的三個女兒和再婚妻子都放棄了繼承權,而兩個兒子卻各自拿著一份遺囑,都說房子是自己的。
原來,2011年10月15日,張某考慮到大兒子沒有工作,又需要在房子裡做生意,於是立下遺囑,將房產給大兒子繼承。同年10月19日,張某改變了主意,又立了一份遺囑,說2011年10月15日立的遺囑無效,將房產交給二兒子繼承,存款及撫恤金由兩個兒子平分。
為了得到房子,張老二將哥哥告上了法庭。
張老二說,父親生前立有遺囑,說明其死後房子由他繼承,但哥哥和嫂子在房子裡住著不願搬出來,多次協商無果,所以才起訴。
而張老大認為,父親生前於2011年10月15日立有遺囑,明確說房產由他繼承,張老二提供的父親在當年10月19日所寫的遺囑不真實。
張老大分析說,父親於2011年10月15日立有遺囑,明確將該房屋給他,而幾天之後,怎麼會給張老二另立一份遺囑?這應是張老二事先草擬好逼迫父親所寫的。另外,父親平時籤名都用「張某某」,而張老二提供的遺囑籤名是「張某」,說明該籤名不是父親的親筆籤名。再說,父親生前曾立有多份遺囑,但都是用「遺書」而非用「遺囑」,這也說明原告提供的「遺囑」不真實。更重要的是,房子是父母生前所建,母親的那份財產,父親無權處分,所以張老二提供的遺囑無效。
訴訟中,張老大申請對後一份遺囑進行筆跡鑑定,但由於兩份遺囑所用的書寫工具不同,一個是用硬筆書寫,一個是用軟筆書寫,司法鑑定部門無法鑑定,所以被退回。
但張老大和張老二的舅舅和姨表弟證實,立遺囑的時候,他們都在場,遺囑確實是張某所立。
張家兄弟所爭議的房產,經評估價值約為17萬元。張某去世後,存款及撫恤金約1.7萬元。
潁上縣法院審理認為,張老二提交的「遺囑」部分無效,張老大提交的「遺囑」無效。張某自建的房子,張老二享有六分之五的產權,張老大享有六分之一的產權。
張老二不服法院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又轉到潁上縣法院重審。法官在了解案情後,建議協調解決。
最終,兄弟倆自願達成協議:張某所留房產歸張老大所有,但張老大給付張老二約13萬元,另外存款及撫恤金1.7萬元歸張老二所有。雙方就此事再無糾纏。
遺囑繼承是指立遺囑人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立下遺囑,待自己死後,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此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的法律制度。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互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遺囑人處分了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確認無效,但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部分應當有效。(潁州晚報 記者劉越越 通訊員李強)
責任編輯: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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