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我國已經正式實施《民法典》物權法的規定已經正式的失效了,但有一點也要重點說明,物權法也沒有明確說到小區的停車場全部歸全體業主所有。
我們要深入地了解一下最新的《民法典》257條規定中,小區內的車位有兩種性質,一種是本身的規劃,車位是屬於開發商所有的可以進行出售出租,無需經過業主的同意。
有一種是佔用了業主的公共地方來進行修理,停車位是不可以進行出售的,開發商沒有權利,業主需要進行投票決定,通過之後最終所收取的利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要了解停車位的種類,哪些是歸業主所有,哪些是屬於開發商所有。
我們要記住一點,車位只有歸業主的共同所有和開發商所有物業公司是沒有錢去過問停車位的事情,除非開發商把車位全部授權給物業公司或者出售給物業公司進行處理。
(1)停車位種類。
●規劃停放車位:地下停車庫的停車位基本上都是屬於開發商的規劃用途,停放車位這類型的車位可以出售出租也可以贈送給業主。
在所有的使用權上面都是由開發商進行決定的,並非是業主共同共有的。
要清楚地知道一條比例我國的公攤面積是不包括地下停車庫的,所以地下停車庫也沒佔到業主的面積。
●人防車位:這類型的人防車位是當地人防辦授權給開發商進行使用的,在戰爭的時候必須服從統一調配。
人防車位的使用權是屬於開發商所有,但是資產是屬於國有資產。
開發商出錢建設的人防車位當然是有相關的權利收取合理的費用,在開發商籤訂的人防車位合同,一般最長20年。
●業主公共使用權車位:這種公共車位一般都是在花園內露天的車位設計,我們也可以很明顯地知道,這些車位最終定價都是比地下停車場的費用要低上很多,而且這些收取的費用都是由業主共同共有的。
(2)不少的業主吐槽,停車位就應該免費使用。
有不少的業主都認為收停車費幾百元一個月太貴了,額外還加上幾十元的物業管理費,一年下來都是好幾千元的支出啊。
你這位置應該屬於居住的業主公共配套,覺得不用收費就好,也有不少人認為連物業管理費都不要說最好,這就導致了人們什麼事情都想享受,但又不想花錢。
物業公司,開發商業主是否可以找到一個更適合的平衡點。
業主覺得物業公司亂收費,物業公司覺得開發商收費的事情並非是我們公司物業公司所造成的,這個矛盾點一直成為了這三方難以解決的問題。
(1)要了解收費的標準。
停車費的收費標準並不是由開發商物業公司隨便定奪的,這些是要根據當地的物價局來定奪的停車收費標準,每個地方擁有一個最高的收費以及一個最低的收費。
所以開發商也是嚴格地按照當地物價局來進行收費的,不要覺得費用太高了去投訴,這個確實是沒有什麼用處。
(2)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有不少的業主認為在樓盤開發的時候,開發商已經把下面地下停車庫的錢都算進去了,然後再按照正常的價格銷售給他們,而現在又要進行額外收費,感覺不合理。
我們要明白開發商在建設地下車庫的時候是花費了大量的費用,並沒有業主的公攤面積在裡面,所以進行一定程度的收費是屬於合理的範圍。
例如建築了一棟房子出租出去,進行合理的租金回報以及房屋買賣,這不屬於很正常的範圍嗎?不要選擇不花錢就能使用到。
費用的收取上物業公司只是代理收取費用並非是物業公司收取的,而沒有免費這個事情所產生,即便是業主公共車位也不可能是免費的,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度進行收費,這才對得起其他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