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實在太出名,不多做介紹,辛普森是美國著名橄欖球運動員。被指控殺了妻子,但是最後法庭無罪釋放。多說一句,這個案子要是放在中國,是絕對得定故意殺人罪的。
辛普森最後無罪釋放,歸功於資本主義法治的看事也看人,得益於辛普森背後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本來想說這是最偉大的辯護,但是美國人說:所有人都看見了辛普森殺人,法律沒有看見。的確當時所有的證據都指向就是辛普森殺了妻子,在這裡我也就相信了辛普森確實殺了他妻子,所以讓一個殺人犯不被法律處罰,這不是一個偉大的辯護,但是律師將原本鐵板釘釘的事實推翻了,足以稱得上是最成功的辯護。
那麼,辛普森律師團隊的辯護策略是怎樣呢?
1、夢幻律師團隊,一個字:牛,兩個字:牛逼,三個字:賊牛逼
薩皮羅,大名鼎鼎的猶太裔律師,曾出任好萊塢影星馬龍·白蘭度(《教父》、《碼頭風雲》、《凱撒大帝》、《欲望號列車》)的律師。
柯克倫,著名黑人律師,在70年代出任過洛杉磯市副檢察長,後來下海開業,成為法律界聲望極高的大律師,曾幫助音樂巨星麥可·傑克遜打過官司。
李貝利,著名刑事律師,此公被譽為美國律師界最拔尖的盤詰高手之一。
舍克,是擅長在刑事案中應用DNA證據的頭號權威。
貝登(MichaelBaden)博士,解剖和法醫專家,他曾在甘迺迪總統被刺案中擔任首席法醫。
烏爾曼(GeraldUelmen),加州法律專家、加州大學聖塔克拉拉校區法學院院長,他曾為「五角大樓文件洩密案「(NewYorkTimesCo.vUnitedStates,1971)的主角艾爾斯伯格(DanielEllsberg)擔任過辯護律師。
德肖維奇(AlanDershowitz),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這位教授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哥德伯格(ArthurJ.Goldberg,1962-1965任職)的法律助理,是全美聲望極高的憲法權威和上訴律師。
李昌鈺(HenryLee)博士,康乃狄克州警政廳刑事化驗室主任,此公是美籍華裔刑事鑑識專家,以精湛、獨特的刑事偵查與證據鑑識技術享譽國際警界,因屢破奇案被媒體譽為「當代福爾摩斯」。
2、引導媒體開展社會輿論攻擊
這一點沒啥好說的,在中國也有,藥家鑫案,復旦研究生投毒案等等,還有著名律師朱明勇無罪辯護的那一系列案子。不怕一個人罵,就怕全世界罵,這就是輿論的威力。
3、愚蠢的警察VS精明的律師
警察非法搜查。福爾曼警察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獨自一人進入辛普森住宅進行搜查。
警察攜帶血液樣本返回兇案現場。瓦納特警長得到辛普森樣本後,卻攜帶樣本返回現場,才將樣本交給正在現場取樣勘察的刑事檢驗員丹尼斯·馮,使得該血樣被汙染,無法指控辛普森。
有種族歧視傾向的福爾曼警察。福爾曼警察被舉報稱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納粹德國黨衛軍的軍功章。在被一位作家採訪的錄音中用「黑鬼」稱呼黑人此書達41次。在該問題上,福爾曼在法庭上律師盤問的如同喪家之犬。
戴不進去的血手套。警察在辛普森住宅搜獲兩隻帶有被害人和辛普森血跡的手套,然而法庭上,辛普森確很難將手套戴上去。
帶血跡的襪子。警察提供的襪子兩邊的血跡完全相同,但是只有在襪子沒穿的時候血跡才會兩邊一樣,穿在腳上的時候,血跡會從襪子左邊經腳踝浸透到右邊內側。而警方下午4點13分拍照的現場照片上,沒有這隻血襪子,可是,4點35分拍照的照片,卻出現了血襪子。出處矛盾
3、關鍵核心的證據和證人都出現了問題,還是重大問題。而辛普森案並沒有目擊證人,控方只能使用警方搜集的血跡、手套、襪子、血液樣本來指控辛普森。換句中國話來說:人證物證俱在,你還有什麼可以抵賴的。但是辛普森案中不僅沒有人證,關鍵的物證還出現了這麼多問題。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僅僅憑藉間接證據定被告人的罪,絕非易事。必須要一系列間接證據相互證明,構成嚴密的邏輯體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準確地證實案情。如果其中有的證據出現矛盾或者漏洞,則該證據就不可靠,不能作為定罪的確鑿根據。
4、本案中,關鍵核心的證據可信度嚴重打折;其次,受「品格證據」傳統影響,如果出庭證人的品格被證明有缺陷,則證人呈庭的某些證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福爾曼警官正中此下懷,被證明有種族歧視傾向,反而後來還因偽證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
5、最後,美國的刑事案件採用的定罪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在法庭審判時,檢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確鑿可信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毫無疑問,任何證據都會存在某種疑點,但陪審團只有在確信證據已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時,才能判決被告有罪。
這個術語包含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則:由於刑事案人命關天,所以陪審團在裁決無罪時,不一定非要確信被告清白無辜。只要檢方呈庭證據破綻較多,沒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儘管有很多跡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審團仍然可以判決被告無罪。
順帶提一下,美國刑事證明標準極高,但民事證明標準相對較低,最後在被害者家屬對辛普森的索賠訴訟中,法庭認為辛普森殺了妻子,判處巨額賠償。
辛普森案到現在的影響力也是非常巨大的,它代表了美國的司法制度中的程序公正。我們在刑訴法課程中,經常會討論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問題,究竟哪一個更重要,或者兩者該怎樣協調。但是辛普森案給出的答案是:即使所有人都看見了辛普森殺了人,但是法律沒有看見。在這裡,不去討論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孰輕孰重的問題,而應該討論孰先孰後的問題,我們相信法官會秉公司法,但是我們更應該相信集中了無數人智慧的制度設計,相信不帶有人類感性的客觀程序,這是每一個人首先應當遵守的。
我之所以說辛普森案在中國一定會定罪,是有借鑑的。世紀悍匪張子強,綁架勒索李嘉誠之子李澤鉅、香港富豪郭炳湘幾十億,還策劃綁架澳門著名富豪何鴻燊。他的事跡還被拍成電視劇《插翅難逃》,(個人感覺,這部電視劇實際上英雄化了張子強)。張子強一次搶劫運鈔車被香港警察抓獲,一審定罪,但是最後香港高院無罪釋放。最後張子強因為在內地購買炸藥箱劫獄而被我公安機關抓獲,廣東高院連之前搶劫行為一併判了,執行死刑。
說一下辛普森的近況,辛普森在坐牢,但是因為「綁架、武裝搶劫」,前幾天,70歲的辛普森假釋出獄。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遵紀守法,做社會主義好公民,因為一般人是花不起600萬美元請一個夢幻律師團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