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王女士給其上初二的兒子在某課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報名了寒假補習班,約定的補習方式為線下授課。然而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打破了這一原定計劃,根據當地政府統一要求,培訓機構為避免人員聚集,通知家長稱其原先所有開設的線下補習班均改為線上形式,並表示授課的內容、教師和價格均不發生變化。
從面對面線下授課改為線上形式,且不說線上授課的教學效果是否會打折扣,同時學生與老師的溝通和互動也會減少,因而包括王女士在內的許多家長都表示不能接受。王女士前來諮詢律師,目前這樣的特殊情況,她可以主張培訓機構違約嗎?如培訓機構將線下授課改為線上形式,她是否有權解除原培訓協議?
浙江博方律師事務所孫建萍律師進行了這樣的分析——
如果培訓機構的授課協議未履行,消費者能否要求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違約責任?
培訓機構一般採取先報名付費後上課的預付費模式,因而若線下授課未能如期舉行,消費者有權要求培訓機構退還未授課的預付課程費用。
但這裡消費者要求培訓機構承擔違約責任的訴求可能無法得到支持。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近日出臺的《關於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商事糾紛的若干問題解答》(以下簡稱「《問題解答》」),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可以認定構成不可抗力。如果因疫情導致線下教學無法進行,則不能歸於是培訓機構的過錯,故培訓機構不承擔違約責任。
培訓機構將線下授課改為線上形式,消費者有權解除原培訓協議嗎?
若消費者解除意願強烈,同時培訓機構也同意解除培訓協議,則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若培訓機構不同意解除,消費者能否依據《合同法》上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從而主張解除培訓協議呢?
在適用該條款解除合同時,應當關注合同目的能否實現,而不是實現的方式。培訓協議就目的上來說,是通過教育培訓獲取知識和技能。如果教學內容屬於知識性的文化課程,在疫情背景下,線下培訓改為線上培訓屬於培訓機構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做出的努力,故不屬於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無法適用上述《合同法》條款解除培訓協議。但如果培訓內容系舞蹈、武術等需要教師當面指導的課程,線上教學則不能實現培訓目的,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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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省高院的《問題解答》:「疫情對合同履行雖有一定影響,但未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會導致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情形的,應當鼓勵交易,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變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內容等方式,繼續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以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故在司法實踐上,疫情當前,法院以鼓勵交易為主要裁判思路,消費者請求解除培訓協議可能得不到支持。
律師建議
加強協商
消費者與培訓機構要加強溝通,如若不能解除培訓協議,能否協商將課程延期等。
明確優勢
線上培訓也有其不可替代的優勢。無論是線上培訓還是線下培訓,都是獲取教學內容的途徑之一,且在疫情背景下,採取線上授課跨越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可以讓孩子足不出戶地安全學習,停課不停學,保證了孩子居家期間的學習時間利用率。
堅持自願
培訓機構在將課程轉為線上培訓時,以消費者自願為原則,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
(來源:蕭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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