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偽造證據被罰10萬元 具有警示和普法意義

2020-12-23 齊魯壹點

6月19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通報,在審理楊紫名譽權侵害案時,發現被告張某偽造證據,對張某罰款10萬元。楊紫方表示,張某在微博上多次發表有損楊紫名譽的言論。而張某卻稱,自己身份證和手機早已丟失,微博帳號是他人冒名註冊,並出具了派出所證明材料。派出所表示,未給張某開過身份證丟失證明。法官認為張某偽造公安機關的多份證明材料,妨礙審理工作,對張某罰款10萬元。

據報導,該新聞一度衝上了微博熱搜榜的第一位,而絕大多數網友均為法院的處罰點讚。應該說,此事件之所以引起轟動,既有明星效應的結果,也有公眾對不誠信行為深惡痛絕的結果。而該事件的廣泛曝光,無疑能夠起到警示作用和普法作用,讓更多人認識到向法庭撒謊的代價。

誠實信用既是一個人為人處世的原則,也是從事社會活動和市場交易的準則,更是參與訴訟活動的底線。現實生活中,人們難免會遇見糾紛,進而通過訴訟方式加以解決。但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和強制力決定了人們參與訴訟活動時,必須實事求是地陳述事實,提供真實的訴訟材料,不得有虛假陳述,隱瞞真相,偽造、篡改證據材料等「撒謊行為」。

虛假陳述,偽造、篡改證據材料這些欺騙法官的行為,極易導致法官據此作出錯誤的裁判。這既嚴重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也將損害司法的權威和尊嚴。因為,任何裁判都是法官代表國家依法作出的具有定分止爭作用的權威法律文書,是對法律具體應用的結果。可以說,向法庭撒謊,欺騙法官的行為既是對法律的蔑視,也是對誠實信用的踐踏。因而,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嚴懲欺騙法官的行為,這是維護法庭尊嚴的應有之義。

對此,根據《民事訴訟法》,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對個人的罰款為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為5萬元至100萬元。由此可見,此事件中,法庭對偽造證據的行為人張某實施了頂格處罰。

而梳理報導可知,其被頂格處罰一點也不冤。張某偽造了公安機關的多份證明材料,且均加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以試圖證明涉案微博帳號不是其註冊並使用,而這對裁判結果具有非常緊密的利害關係。因而,其具有十分明顯的主觀惡意,以及對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管理秩序的蔑視。

進而言之,其偽造公安機關印章和證明文件的行為,既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可能觸犯《刑法》,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也就是說,法庭僅對該行為人予以頂格處罰而未深入追究其更重的法律責任,已屬於網開一面了。

應該說,登上微博熱搜的該事件,具有不可忽視的警示意義和普法意義。並向公眾普及這樣一個常識,即敬畏法庭,不向法庭撒謊是不亞於官司勝負的「大事」。不把法庭當回事,向法庭撒謊者,無論其官司勝負,都將承擔高昂的代價。只有少些投機取巧,將誠實信用作為從事社會活動和訴訟活動的準則,才會降低訴訟風險,不至於弄巧成拙,得不償失。(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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