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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開始的這一輪掃黑除惡「小額貸款公司」成為普遍打擊對象,這裡所說的小額貸款公司大部分是經過工商註冊,但未經省主管部門批准從事民間借貸的,這類小額貸款公司在2015年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出臺後得到蓬勃發展。由此產生的債務(含高利貸)催收問題,成為這次掃黑除惡的治理對象。姜傑律師認為高利貸需要治理,但仍需堅持法治原則,不枉不縱。
擔任二審辯護人的這起天津渤海新區這起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依然存在拔高處理問題。案件存在通過騷擾要求還債、騰房的行為,但沒有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公訴機關為了證明損害結果,受害人LJ向法庭提供了其女兒的病案,但實際這病案是治療婦科疾病的,跟被告人行為無因果關係,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這份病案竟然存在偽造的情況。
另一親屬辯護人,拿著這份病案中的手術記錄到天津市第五中心醫院詢問,發現原件在「手術醫師籤字」處只有醫師籤字,並沒有蓋章。而這份涉嫌偽造的病案在「手術醫師籤字」處蓋了「天津市中心婦產醫院」的病案複印專用章。與「天津市第五中心醫院」不是一個醫院,而且是病案複印章。(詳見下圖)
鑑於這種明顯的造假行為,姜傑律師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調取證據申請書。(詳見下圖)
姜傑律師認為,上述病案證據不具有證據的合法性和關聯性,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即使是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任務下,案件調查、審判也應該客觀公正。案件社會危害性是否達到黑社會犯罪的危害程度,要以真實的案例、證據去證明,不能允許偽造的證據公然存在。
此前,姜傑律師也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原審中以「審計報告」作為認定犯罪的證據提出過重新鑑定申請。詳見《審計報告是不合法的證據》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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