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傑律師,北京姜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後,設定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對於羈押掌握的越來越嚴格,堅持慎用、少用羈押性強制措施,能不羈押的就不羈押。對於沒有人身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採取可不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堅持「不採取」;能採取低強度措施的,不採取高強度措施;採取強制措施後,隨著訴訟進展和案情變化,要對「必要性」進行審查,該變更的要及時變更或者解除。
這一次相關修改,一方面是要改變以往司法實踐中以「取保候審」代替結案的狀況,另一方面是要改變判決生效前擅用羈押強制措施,當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因為已經羈押也不得不判,造成冤假錯案的情況。
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申請人:姜傑,北京姜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事項:
申請把對被告人LZG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
LZG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一案,被告人劉志剛於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6月4日起訴到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日宣判時,被你院決定逮捕,當場被帶走。現羈押於大連市看守所。
辯護人於2020年12月7日到大連市看守所會見LZG,看守所告知疫情期間犯罪嫌疑人入所後要進行一個月的隔離,隔離期任何人不能會見。
現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尚未結束,被告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有關取保候審的規定,不應決定逮捕。
二、本案在審理期間,二審尚未結束,判決尚未生效,先行羈押,將佔用二審羈押期限,使二審快審快判,必然「綁架」二審造成案件糾錯難度。從而客觀上侵害被告人的權力。這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的立法精神。
三、你院是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在24小時之內對被告人進行捕後詢問?如果沒有,因前述疫情隔離已無法詢問,這將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性規定。
四、檢察院未作羈押必要性審查,疫情原因(隔離一個月)已使檢察院無法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羈押必要性審查。
五、疫情期間羈押也是被告人行使訴訟權利出現障礙。
六、疫情期間,非必要羈押的被告人,羈押也給看守所疫情控制帶來風險。
七、LZG本身有心臟病。
綜上,請你院綜合考慮本律師意見,撤銷逮捕決定或決定對劉志剛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此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姜傑
2020年12月8日星期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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