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399年,雅典公民蘇格拉底被人控告腐蝕青年人的心靈,說他相信自己發明的神靈,而不相信國家認可的諸神。審判蘇格拉底的是由雅典城邦501名公民組成的一個名叫500人議會的機構。在法庭上,蘇格拉底申辯,稱他並未腐蝕青年人的心靈,並且他的一生都在從事哲學研究,追求知識、美德和靈魂的完善,是按照神的指示在行事。但蘇格拉底最終還是被500人議會投票判處了死刑。
蘇格拉底被判處死刑後,好朋友克裡託去監獄看他,對蘇格拉底說,已經打理好了一切,只要蘇格拉底願意,隨時都可以越獄逃走。蘇格拉底最後拒絕了好朋友的幫助,選擇了遵守法律,服從判決。他說:「人即使受到惡待,也一定不能作惡。」國家也許給了他不公正的對待,但是他不能以違背法律的形式逃避懲罰。
在蘇格拉底看來,逃避法律就是一種惡,如果法律的判決沒有約束力,那麼整個城邦的法律將不復存在,他不能以惡的行為來反抗法律。蘇格拉底寧願忍受不公正的對待,也絕不做不公正的事,即使需要以付出生命為代價。蘇格拉底以生命捍衛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給後世留下了一個永不磨滅的守法公民的形象。
一個公民為什麼在受到法律不公正的對待時還要遵守法律、服從法律?蘇格拉底說,因為法律是我們的父母,法律是我們的衛士,給了我們安寧的生活和良好的秩序,沒有法律,我們就不可能生存下去,國家也會遭受毀滅。如果以一種以錯還錯、以惡報惡的方式逃跑,無異於是踐踏了自己與法律之間訂立的協議,最終受到傷害的不僅是自己,還有受到法律保護的自己的親人、朋友以及整個國家和法律本身。法律雖然有缺陷,但只能逐漸完善,而不是在自己遭受不正義時,就否定法律,逍遙於法律之外,因為所有人的長遠利益,正是靠法律來予以保障和實現的。
蘇格拉底不願意以逃跑的行為來否定法律,因為法律是一種公共的善,否定法律是一種罪惡,不服從法律更是一樁罪行。如果每個人都以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為由來否定法律,不服從法律,那麼整個國家的法律將無以自存。法律是穩定與秩序的象徵,法律以其自身的穩定性帶來了整個國家的穩定性。在某種程度上說,法律就是正義。如果以一種抽象的正義、主觀的正義,去否定法律所確立的正義,那麼國家將不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正義。因為抽象的正義、主觀的正義都是不確定的、模糊不清的、因人而異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只有法律的正義才是公開的、具體的、明確的、一致的,只有遵守法律,我們才能享有切切實實的正義。
蘇格拉底這種尊法、守護、護法的法治情懷,對今天我們的法治建設仍有啟示:法治國家的建設離不開公民的守法意識。守法不僅是公民的義務,而且是法律賴以存在的基礎。一個真正的守法公民,在任何時候都不可作惡或傷害別人,尤其是不能傷害法律。
當一個社會處處瀰漫著守法的精神,當一個社會的公民時時刻刻以法律作為衡量自己行為善惡的標準時,這樣的社會,必將是一個洋溢著法治精神的社會,這樣的國家,必將是法律擁有最高的權威和地位的國家。法律培養了守法的公民,而守法的公民則使法律最終成其為法律。
(作者單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