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沈軼
法官王成忠接到一起二審案件,在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後,他自己捲入其中。判決過後第69天,他被指「枉法裁判」,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20年9月1日,一審刑期將滿的前一天,封面新聞(thecover.cn)記者從王成忠家屬處獲悉,王成忠已經辦理了取保手續,將於9月2日回到離開三年的家中。在此前的一審判決中,王成忠的刑期也正好是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雖然刑期已滿,但王成忠仍不認可這個罪名,據其家人介紹,在一審判決結果出來以後,王成忠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4月通化中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目前暫未宣判。
起因:林權糾紛
王成忠最早曾在遼源市龍山區法院工作,後來調至遼源市中院,主要從事民事裁判案件。對於王成忠,認識的人對其褒貶不一,其妻子表示,王成忠在單位工作能力突出,曾獲得過不少嘉獎,其朋友也表示,王成忠邏輯清晰,對於案件的判斷「非常準確」。但同時也有人表示,王成忠比較「聽話」,為人較為圓滑。
他的「枉法裁判罪」,源自2017年6月26日他所判決的一起民事官司。原告是家住遼源的郭永貴,被告是家住長春的郭長興。
相關判決書顯示,2008年,遼源中院的法警工勤人員金寶華與丈夫李笑巖以5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塊林地,登記在金寶華姨夫郭永貴的名下。
2015年11月,李笑巖先後與郭長興籤訂了未定價「林地林權轉讓協議書」和標明轉讓價為60萬元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書」,意將涉案林地過戶給郭長興。
2016年1月19日,李笑巖與郭長興親屬李國輝,分別代郭永貴、郭長興再次籤訂了一份該林地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書」,不過,這次的轉讓價為600萬元。
8天後,該林地以轉讓價為60萬元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書」在相關單位備案,隨後過戶到郭長興名下。
一塊林地的轉讓,竟然出現了三份轉讓書,也讓此案成為了雙方爭議的焦點。
2016年12月,郭永貴起訴郭長興,請求判令郭長興償還轉讓林權林地款542萬元(600萬扣除郭長興已轉帳的58萬)。
東遼縣法院一審認為,庭審中核實郭長興知道並同意第三人李國輝籤訂協議,只是價格不清楚,籤完經告知後,郭長興知道籤訂轉讓價款為600萬元,但未做出明確否認表示,應視為同意,該合同對郭長興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意見,東遼法院作出判決:「被告郭長興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給付原告郭永貴林權林地轉讓款542萬元。」
郭長興不服,上訴到遼源中院。案子被分配給了該院民三庭庭長王成忠。王成忠任審判長,與王濤、王詣淵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二審。
2017年6月26日,遼源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讓王成忠沒想到的是,他的判決並未給這起案件畫上句號,反而讓自己身陷囹圄。
案發:枉法裁判
2017年9月1日,遼源中院審判委員會認為該案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作出對該案進行再審的裁定。
兩天後,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1月16日,遼源市西安區法院對王成忠涉民事枉法裁判一案公開審理。
公訴機關認為,王成忠在審理上述民事案件二審中,受其單位同事金寶華以及金寶華的哥哥,遼源中院常務副院長金寶巖的影響,在審理該案中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對應當調查核實的事實不予調查,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給上訴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作為合議庭成員的遼源中院民三庭副庭長王濤和審判監督庭副庭長王詣淵,通過證言表示,評議前王成忠說過,該案中的李笑巖是幹警金寶華的丈夫,金寶華是副院長金寶巖的妹妹。評議時,主要由王成忠匯報,其通過對案件分析及證據的採信,提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兩人均同意了他的意見。
同時公訴方提供了王成忠本人針對此事的「供述」,在這份「供述」中,王成忠表示,金寶華確實曾在案件審理前找過自己,並希望「予以關照」,而王成忠本人也當即表示「沒問題」。
而最開始,王成忠主張採取書面審理,但上訴人律師吳迪要求開庭審理,在王成忠向主管領導李平匯報了案情,李平告知王成忠,郭長興正在上訪,該案要慎重處理,所以王成忠進行了開庭審理。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在供述中,王成忠承認,60萬元的協議在有權機關進行過登記備案,該協議的證明力明顯應該更高,應予以採信,不過為了使600萬元的協議能夠得到認定,他仍然是以被上訴人提出的避稅為依據,否定60萬元協議的真實性。「在庭審中我問到辦理林權證時是否需要交稅,上訴人回答不知道,被上訴人回答不需要交稅。如果按正常邏輯再繼續追問、繼而繼續調查,避稅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我沒有追問的原因是金寶巖副院長和同事金寶華的因素,只想在庭審中不發生可能影響維持原判的情況。合議時審判員王濤、王詣淵均沒有提出異議,表示同意我的意見。因為合議前我向二人提及了李笑巖與副院長金寶巖的關係,金寶華告知我希望案件維持原判,我在合議後將結果告知了金寶華,並在生效後給她出具了生效證明。」
不過,在庭審中,王成忠並未認可這份供述,同時,金寶華與金寶巖也均未承認授意王成忠影響案件。
一審法院認為,證人王濤、王詣淵證實,該案合議前王成忠暗示其二人,本案被上訴人郭永貴系金寶巖副院長及同事金寶華家親屬,合議時給予關照,據此,王成忠受人之託事實成立,其當庭翻供未受金寶華等人授意,顯然與事實不符,此節其翻供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採信。最終,王成忠被判民事枉法載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
現狀:一審「刑滿」,二審仍未宣判
對於一審的結果,王成忠表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正是王成忠的原供職單位遼源中院。
在2019年4月進行的二審中,王成忠的辯護人徐昕表示,王成忠本人的「悔過書」沒有同步錄像,應該從證據中予以排除,「同步錄像顯示,2017年9月3日上午八點半,偵查人員拿紙筆給王成忠,要求其寫《悔過書》,並反常地帶王成忠離開訊問室。偵查人員明確表示,『換個屋子寫』,而之後並無同步錄像,完全有理由懷疑偵查人員是有意規避同步錄像進行非法取證。王成忠的陳述及《悔過書》內容的反常證明了這點。」
此外,徐昕認為王濤與王詣淵的證言法庭也不應採信,「這兩人作為合議庭成員,按指控邏輯,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尤其是王成忠被抓後,面對同樣可能被抓的處境,害怕、撇清才是正常人的理解。所以王濤和王詣淵證言才會有推卸責任的內容。」
同時,徐昕表示,民事案件做出判決之後,只有經過再審程序,做出再審終審判決認定有判決錯誤,才可依法認定,否則,不可認定原判錯誤。王成忠審理的民事案件雖然已經啟動了再審程序,但在再審程序沒有終結之前,不能得出原判決是否為錯案的結論,因為再審不意味著必然改判。
2020年9月1日,王成忠的家人為其辦理了取保手續,儘管馬上就能再次見到丈夫,但孫女士依然無法打開心結,「人是出來了,但我們依然希望能夠得到他無罪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