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過身份證的情況下,多數地方想改名的確比較難,也有的地方只要有合適的理由,提交申請輕鬆就能改掉,有的地方派出所就是不同意改。說一說本人的經歷,希望給那些想改名,卻無法改名的人一些啟發。
公民要有合適的改名理由 ,並提交書面申請,且過去或現在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派出所不得拒絕改名,改名的理由可以是:我不喜歡這個名字,不好聽等。如果是一個人的名字很明顯能有性別上的誤判,那麼就也可以是一個理由,比如一個男孩姓名叫劉小紅,這讓大家一看就會以為是個女孩子,那麼這種情況,是完全可以支持改掉一個沒有紅字的姓名,比如劉小洪,或者其它名字。
當年,本人問過派出所兩次,都以進入社會辦過身份證為由拒絕修改,完全不提可以申請修改的事,那時候自己也不懂法律,後來才知道有網絡信訪,於是以派出所不為民辦事為由,提交了一封網絡信訪給市政府,文件下發到鎮政府,在鎮委的協調下,派出所才同意修改姓名,讓本人提交一份書面申請,家屬籤字,也就成功改了姓名。
辦過身份證的情況下,有合適的理由申請修改一次名字應該不難,但是還想修改第二次,估計就不大可能了,所以大家對自己的名字沒有多大的意見,最好不要過多申請修改名字。改名會給民警在一些案件偵辦中增加難度,畢竟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都是知道姓名,過去被拘留、坐過牢的人就別想改名了,申請自然會被拒絕。犯過事的人,在系統中都會有記錄,民警會在改名前進行調查的,避免壞人修改名字。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之規定,公民依法享有更名權,但需要有充分的理由,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18周歲的人變更姓名,由本人或者父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18周歲以上的人變更姓名,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