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阜陽名叫「勝男」的女網友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留言稱,申請改名遭到拒絕。阜陽市政府回應稱,改名理由不在變更範圍內。
按照安徽省和阜陽當地的相關規定,名叫「勝男」的女網友申請改名遭到拒絕,當地派出所確實不是在刻意刁難人,不屬於行政不作為。《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範》、《阜陽市戶政管理工作規範》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一)學齡前兒童;(二)父母離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三)依法被收養或者收養關係變更的;(四)姓名或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而不論是「勝男」,還是其諧音「生男」,都不算違背公序良俗。從這個角度說,的確如當地官方所言,「勝男」這個名字改名不在法定變更姓名情形範圍之中,派出所作出不予變更決定有政策依據。
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女子名叫「勝男」申請改名被拒,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侵犯了公民改名自由。事實上,不論是從法律角度說,還是從情理角度講,名叫「勝男」的女子申請改名屬於合理正當的改名申請,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尊重和滿足這個要求。
從法律角度說,公民改名只要不違法違規,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沒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屬於公民正當行使權利,公安機關不該拒絕。《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即將實施的《民法典》也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戶口登記條例》則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從情理上講,女子因叫「勝男」引起他人誤解,遭到他人嘲笑,造成心理傷害,選擇申請改名,這個明顯屬於正當理由。按照《公安部下發戶口管理規範》的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的,沒有正當理由的,原則上不予辦理;有正當理由,以一次為限。」
筆者以為,不論是保護公民的改名自由、改名權利,讓人們改名更方改變,還是防範一些人濫用改名權,都必須在全國層面完善和細化公民改名的法律法規,公安部在2007年研究起草的《姓名登記條例》有必要加快完成立法程序,為公民改名作業一錘定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