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金融公司將迎來監管評級!
1月13日,銀保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公司治理與內控(28%)、資本管理(12%)、風險管理(35%)、專業服務質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五大維度,將消費金融公司劃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
其中,監管評級為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風險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糾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應責令提交合併、收購、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救助計劃,或依法實施接管;對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消費金融行業專家蘇筱芮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此次《辦法》的頒布有利於防範「劣幣驅逐良幣」風險,在「需求側改革」增加消費的宏觀大背景下,對消費金融公司扶優懲劣、以規範金融業態帶動服務實體,進而促進消費升級形成利好。
消費金融進入評級時代
具體來看,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與內控(28%)、資本管理(12%)、風險管理(35%)、專業服務質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五方面內容。
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得分滿分為100分,根據具體評級得分,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數值越大表示機構風險或問題越大,需要監管關注的程度越高。
其中,監管評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1級;70分(含)至90分為2級,其中:80分(含)至90分為2A級,70分(含)至80分為2B級;50分(含)至70分為3級,其中:60分(含)至70分為3A級,50分(含)至60分為3B級;50分以下為4級;無法正常經營的直接評為5級。
對於發生重大案件、存在嚴重財務造假、被給予重大行政處罰或監管強制措施的,應區別情形確定是否採取評級下調措施,且監管評級結果應不高於3級。監管機構認定消費金融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風險問題、足以影響監管評級結果的,可視情節輕重決定下調措施。
監管評級為3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存在的問題較多或較為嚴重,整體風險管控能力較弱。對3A級的公司,應重點關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環節,進行監管提示或通報,督促公司採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對3B級的公司,應給予持續監管關注,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和深度,並可視情況對業務活動依法採取一定限制措施,積極化解風險。對3級的公司,原則上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
監管評級為4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和風險,甚至危害公司的生存能力。監管中應給予密切關注,增加監管會談的頻率,原則上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督促公司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補充資本金,必要時可依法採取限制高風險業務活動、限制股東權利、限制分配紅利、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監管措施。
監管評級為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風險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糾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應責令提交合併、收購、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救助計劃,或依法實施接管;對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或加劇行業內部分化
在蘇筱芮看來,《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等監管文件作為綱領,標誌著我國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工作進入深化落實階段,為促進消費金融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帶來積極意義。
蘇筱芮分析稱,《辦法》從公司治理與內控、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服務質量、信息科技管理等五方面內容對消費金融公司的組織架構、風控能力、經營能力等進行規範,既有利於明確監管思路,也能夠符合行業實際,為消費金融公司今後踐行合規提供了完善參考,便於機構後續依規遵照執行。
消費金融行業資深業內人士馮建新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開展評級後,會對不同等級的機構有不同的監管指標要求,不同等級的機構也會按等級劃分成不同的業務資格。
「以後對於評級結果較好的消費金融公司,可開展的業務類型會比較豐富,而評級結果較差的公司,不僅要受到愈加嚴厲的合規考核,更會在業務資質上受到很大限制。對那些『不好挽救』的機構可以安排逐步退出。總結下來,宗旨還是要求做金融的要在各方面能力建設上下功夫,不能單純地指望靠玩資金賺錢。」 馮建新指出。
蘇筱芮最後總結稱,2020年消費金融牌照迎來了「開閘期」,而2021年則會迎來「規範期」,宏觀審慎、分類監管成為近年來金融監管的工作風格。此次《辦法》的頒布也不例外,有利於防範「劣幣驅逐良幣」風險,在「需求側改革」增加消費的宏觀大背景下,對消費金融公司扶優懲劣、以規範金融業態帶動服務實體,進而促進消費升級形成利好。
(文章來源:國際金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