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差別殺人」
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學者提出。中國公安大學教授張小虎認為,無差別殺人犯罪是指並無犯罪組織依託的行為人,出於較為明顯的不滿情緒,針對不特定的被害對象,採取具有較大殺傷力的手段,肆意殺害無辜他人,造成一定社會驚恐的刑事違法行為。
這類犯罪的特點有:
一是行為人與被害人無直接利害衝突;
二是犯罪行為的對象並沒有明確的目標,而是針對不特定的他人或某種類型的人;
三是犯罪地點往往選擇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場所;
四是行為人無組織依託,均為個體作案。
有人認為,這類犯罪最可怕之處在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不易被人理解,任何人都可能成為潛在的受害者。
臺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於臉書貼文表示:「我曾經說過,頻率會愈來愈高,周期會愈來愈短。但是說實在話,這個也太高、太短了。日本為了這類的事件,做了研究,也立了法,雖然成效不彰,而且也有人權疑慮,但是至少做了。反觀臺灣地區至今除了死刑以外,好像都沒有什麼動作。不過,或許沒有動作會比較好,因為以臺灣當局能量與臺灣民眾智識程度而言,應該會有令人瞠目結舌的策略被提出來。不要問我怎麼做才好,我真的不知道要從何處著手。我只知道必須減輕社會壓力,但這牽涉到太多細微的部分,絕非個人腦力所能負荷。而應該負起責任的政府卻又顢頇無能。」
(圖片來源: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
什麼導致了「無差別犯罪」的發生?
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從
法律、媒體、醫生
若干角度出發
討論面對此類惡性事件
是不是
不應當一味譴責、痛恨罪犯
也應該去探求背後的原因
在此基礎上
尋找預防的方法
關於「無差別犯罪」的原因,有學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犯罪人的人格特徵:偏執、衝動、報復心強、內心封閉,但大多數人無犯罪前科且平時看起來很正常,具有較強的「隱藏性」;
2.基層社會的心理危機幹預體系不夠完備,心理脆弱群體的宣洩撫慰渠道匱乏;
3.社會矛盾的解決途徑仍需完善。
日本關於無差別殺人的規定
1.大阪池田市殘殺學童案推動制定精神病患法律
案件簡介:2001年6月8日,一名持刀歹徒闖入大阪府池田市某小學襲擊了正在上課的師生,造成8名學童死亡、13名學童及2名老師負傷。針對犯罪動機,宅間稱之前有諸多不愉快的回憶,使他產生厭世情緒,可又不願意自殺,想殺幾個人後獲得死刑。他想讓更多的家庭體會一下絕望的滋味,並以精英家庭的孩子為目標,以擴大犯案的影響。此次校園行兇案發生後,宅間認為自己處於精神疾病發作期間,案發前曾服用了大量鎮靜劑。幾天後,宅間又推翻了之前的供詞,承認自己偽裝發病。檢方為確保萬無一失,起訴前歷時70餘天,又對宅間進行了正式精神鑑定,認定其具有刑事能力。
相應措施:此案後日本校園加大了保安措施,如設置攝像頭,無關人員原則禁止入內,鼓勵學生集體放學等。2003年,發生慘案的池田小學,獲得世界衛生組織與瑞典卡羅林斯卡醫學院設置的「國際安全學校」(ISS)制度認證,成為日本第一家國際認可的「努力構建安全校園的學校」。
此案還引發了日本社會對精神病患者行兇如何管理的大討論。2003年,日本制定了《關於對在心神喪失情況下製造重大傷害人員的醫療與觀察的法律》。在保護觀察所設置了「回歸社會調整官」,負責對製造傷害精神病患者進行觀察、監督。
2.秋葉原「馬路惡魔」殺人事件引發《槍刀劍管制法》修改
案情簡介:前文已述
相應措施:2009年,日本修改了《槍刀劍管制法》,將加藤行兇所持的一種刀具列入管制範圍,原則上禁止持有刃長5.5釐米以上的雙刃匕首。事件發生後,內閣官房長官町村信孝提議加強銃刀法,要求購買特殊刀劍的買家出示身份證,並正式禁止生產或進口匕首。這也是日本首次決定禁止生產刀刃,並禁止18歲以下人士購買匕首。
我國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無差別殺人案」?
1.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考慮到惡性事件發生的地點,將其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志軍因對自身狀況和社會現實不滿,為發洩情緒,在公共場所持刀隨意砍殺他人,其行為危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非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號:(2015)吉中刑一終字第00019號
2.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有時也會因惡性事件致人死亡的後果,將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
本院認為,上訴人肖明貴持刀故意殺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肖明貴在公共場合隨意持刀砍殺無辜被害人,社會危害性大,且手段殘忍,論罪應處死刑,但鑑於其案發時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及有自首情節,故對肖明貴判處死刑,可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案號:(2016)粵刑終1536號
如何預防「無差別殺人」案件?
有學者將我國可查詢的1980-2019年的無差別殺人案例匯總,篩選出76起案例,研究得出:針對無差別殺人案件的特殊性,應通過設立短期預警系統和長期預警系統實現對此類犯罪的預防。
短期預警系統=「特殊」人員監控+重點場所監控
1.「特殊」人員監控
對於犯罪人罪前釋放的異常信號(如書寫遺書稱「不想活了,想報復社會」),家人、朋友、警察等需要及時交換信息,並對其進行心理輔導和人身監控。
對於部分無差別犯罪人在罪前曾與他人有過激烈糾紛,並在糾紛中伴隨用暴力解決問題的傾向或針對處理結果嚴重不滿的,負責解決糾紛的相關人員及組織應當及時跟進案件,疏導其不滿情緒。
對於存在抑鬱傾向或精神障礙的群體,政府相關部門與社區應建立人員檔案,及時掌握此類群體的精神狀況及心理動向。
2.重點場所監控
加大對重點區域的見警率、增加治安警亭,建立合理的巡防巡邏制度,以有效地震懾犯罪分子,從而保障人們的人身財產安全。
長期預警系統=完善心理疏導機制(家庭+法治+媒體+... ...)
1.公益性心理疏導機構
配備專業心理諮詢師,開展心理諮詢專線服務、心理諮詢平臺等,使得公眾意識到心理問題有疏解渠道及疏解方法。
2.針對嚴重心理問題的群體建立人員檔案
對此類群體跟蹤調查,關注其心理狀態,疏導其可能的犯罪情緒。
3.建立心理諮詢志願者團隊
結 語
無差別殺人案件打破了人們傳統印象中的「冤有頭,債有主」的犯罪觀念。也就是說,一個壓抑已久的人突然在人群中露出爪牙,將武器伸向學校、地鐵站等公共場所,誰又能預判這樣的人會不會出現在自己的身邊呢?
這表明,我們個體沒辦法從源頭上去通過儘量避免讓自己處於太過極端的爭鬥氛圍中而減少被傷害的概率;而通過改善教育、醫療及縮小貧富差距等方式逐漸平衡諸多層面的社會矛盾,以減少犯罪發生率,又是非常複雜和緩慢的過程。值得注意的是,正如《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所提醒的那樣,媒體的發聲牽扯到群眾情緒的宣洩,面對惡性事件給社會帶來的傷害與衝擊,媒體該做的絕不是博取眼球式的推波助瀾,盲目慫恿群體泛濫情緒。因為,情緒宣洩會使情緒趨於原始、簡單和粗暴,也會誘發潛在的危險人群模仿的可能。
面對太難解決的問題,人們往往只能沉默啞然。也許,勇敢面對無差別殺人事件這一艱難問題,就是解決此類社會困境的重要一步。
你對此有什麼看法呢?
來源 |《無差別殺人者的心理動機》(作者:朱香)中國社會科學報(2018-07-13)、《無差別殺人案件的犯罪心理探究——基於76期案例的分析》(作者:郭風嬌)《犯罪研究》2020年第1期、臺灣《中時電子報》、中國新聞網、觀察者網、法制日報(作者:張超)、中國法院網、新華網、央廣網,封面圖片來自pixabay
【版權聲明】
本文圖文轉載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禁止用於商業用途,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智飛微信通-專注律師微網站建設與營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