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誓詞永遠是婚禮上最感人、最重要的部分。那是新人發自肺腑的對彼此最堅定的承諾。那句「我會永遠愛你,無論貧窮還是疾病」的誓言曾感動過無數人。其實只要面對彼此說出最真實最樸實的話語,無需字斟句酌,情到足矣。
但是,今天我們要和大家分享的這個案例,卻完全和當初的山盟海誓背道而馳,令人唏噓不已。
我們知道,人食五穀雜糧,難免會生病,這個時候,錢往往就成了很重要的東西。因為錢而衍生了不少矛盾,也讓我們看到人性的真善美。今天我們來說一個案例: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卻將患病的妻子趕出家門,妻子絕望之際將丈夫起訴到法院。那麼,妻子是否可以要求丈夫履行扶養義務呢?
案情介紹
許某和於某系夫妻關係,2017年10月,於某被檢查出患有癌症,住院期間花費各項醫療費用共計5.24萬元。出院後,於某遵醫囑在家休養,夫妻之間產生諸多矛盾,夫妻關係開始緊張。2018年1月,許某將於某趕出家門。無處可去的於某隻能回到自己父母家生活,在此期間許某一直沒有前去探望,也拒絕給付於某後續治療費用。無奈之下,於某將許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許某履行扶養義務,並給付醫療費2.13萬元。
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於某患有癌症未治癒,後續還需要進行治療。因為疾病影響於某勞動能力,導致她生活困難;而丈夫許某的收入遠遠高於當地最低的生活保障水平。因此法院認為,許某和於某結婚多年,現在雖然分居生活,但仍然是夫妻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應互負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的義務。於某因患病在家休養,缺乏生活來源,無法支付後續的醫療費用。而許某的收入高於當地最低的生活保障水平,應當承擔相應的扶養義務。
以案釋法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這裡所稱的扶養義務,主要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養的法律責任,既包括經濟上的供養,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顧。從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分析,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的前提條件有兩個:
(1) 夫妻一方確實需要扶養,指一方無獨立生活能力,具體包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缺乏生活來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將急劇下降,不能維持當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
(2)對方確實具有扶養能力,應履行扶養義務的一方應該是從婚姻中獲利的一方,並且是有相應經濟能力和經濟條件承擔的一方,可以通過物質上的資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夠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本案中於某患有癌症,且該疾病導致其勞動能力受影響,從而缺乏生活來源,生活極其困難,而她的丈夫許某確實具有撫養能力。夫妻雙方的撫養義務的前提條件已經形成,許某應當履行他對于于某的撫養義務。
拒絕履行扶養義務的後果:
1、如果許某拒絕履行該義務,結合《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有能力給付扶養費用的一方拒絕給付的,要求給付的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獲得扶養費。
2、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夫妻互相扶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法定義務,一旦雙方離婚後,原夫妻雙方就不再負擔互相扶養的義務。如果一方在離婚後,生活困難的,另一方可以給予其適當的經濟補助。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現實生活中丈夫與妻子作為一個命運共同體,在遭遇人生變故時,理應風雨同舟、禍福同當、相互扶持,這才是幸福婚姻的真諦。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