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中院事件發人深思:現行法律有漏洞和空白

2020-12-24 搜狐網

  大洋網訊 昨天下午,瀋陽市人大7樓會議室。一個特殊的座談會在靜悄悄地舉行。會期被安排在瀋陽中院整改報告獲得人大審議通過的次日,使會議具有了不同尋常的意味。

  召集此次座談會的是從北京專程趕至瀋陽的全國人大調研組。包括全國人大分管立法的副秘書長周成奎、地方聯絡局和秘書局兩位局長和調研室副主任等一行10人。

  7名瀋陽市人大代表和3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坦誠地談了對「瀋陽中院事件」的深刻反思,探尋其引發了哪些法律上的問題。調研組認真聽取他們對處理該事件的看法以及今後如何處理類似問題、對人大監督制度有何建議等問題。

  儘管2000年4月發生過青海省共和縣法院工作報告未通過事件,但此次「瀋陽市中院事件」發生在一個副省級市,在全國絕對是首例。瀋陽大學法學院院長尹良培代表認為,處理該事件全過程實際上暴露了現行法律的漏洞和空白。比如說,工作報告既然提交審議,就存在通過和不能通過兩種情況,而現行法律只規定了人大會可以審議法院工作報告,報告未獲通過之後該怎麼辦,卻沒規定。

  尹回憶,今年2月的人大會上,當瀋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宣布「報告經表決不予通過」時,會場一度出現混亂,代表們、大會主席團都不知該怎麼辦。情況緊急,主席團成員轉身背對著500多名代表當場開會研究應對措施。最後做出決定:「閉會後,由市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報告,並將審議結果向下次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尹良培認為,這個決定是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做出的,當時可以理解。但後來發現,這個決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必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而不能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

  

  直到3個月後,瀋陽市人大召開13個縣(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工作聯繫會經認真研究作出一個「開創性的決定」:於8月9日召開瀋陽市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五次會議。這次會議不是將上一次未獲通過的中院工作報告拿來重新審議,而是審議中院根據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進行整改的情況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報告。

  尹認為,此次「開創性」操作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裡以立法方式固定下來。而且還得設置法律責任,一旦兩院工作報告未獲通過,大會應同時提出兩院院長罷免案交付大會表決,根據表決結果做出進一步決定。今後人大會上兩院工作報告未獲通過,應照此模式處理。

  「現在的兩院應當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只有法律依據而沒有憲法依據。」在尹良培看來,這是這次事件暴露出來的第二個法律上問題。憲法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向產生它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但光說了負責,而沒有提及必須報告工作和怎麼負責。

  尹良培認為,將來在修憲時,應考慮這個問題並明確規定「兩院必須向人大負責並匯報工作」。

  正是從這個角度考慮,尹認為,瀋陽市人大對「瀋陽中院事件」的處理對今後加強立法、完善我國的立法體制、推進民主政治的進程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全國人大已經有了監督法的徵求意見稿,但囿於各方面原因至今尚未正式出臺。怎樣修改和完善監督法,也是調研組今天座談會聽取的一個主要內容。有「瀋陽第一代表」之稱的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馮有為教授呼籲:應該加快制定出臺「監督法」的步伐。

  

  馮曾在2000年人大會上尖銳地談到了瀋陽市法院在審判工作和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八大主要問題,但其批評未引起有關方面任何反應。今天馮有為仍覺遺憾:「如果當時中院深受觸動積極整改,也許就不會出現今年2月14日人代會上那令人難堪的一幕了。」

  馮有為說,按現行有關法律規定,人大監督權可以通過詢問權、質詢權、決定權、撤銷權、罷免權得以體現。在這些權力當中有些規定不明確、操作性不強。如質詢權,現在的地方組織法規定,在人大會上有10名以上代表聯名就可以提出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作出答覆。答覆以後不滿意,代表法規定可以讓其再答覆。但也就到這裡為止了,關鍵在於再答覆代表還不滿意怎麼辦,有關責任人應該怎麼處理。他認為,法律對此應該明確規定,可以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受質詢對象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決定。

  此外,在罷免權問題上、人大個案監督問題上也存在同樣問題:其內容、範圍、方式、程度和相應機關在法律規定上不明確。馮認為,這實際上造成了人大監督無法真正到位。「如果人大監督到位,估計將有更多地方出現人大不通過案,有些單位的工作報告將無法像過去那樣走過場。」馮說。

  一位代表強調指出,現在「瀋陽中院事件」的意義也許還不明顯,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在推進我國民主政治進程中具有的裡程碑似的重要意義將越來越清晰地體現出來。

  座談會進行了將近3個小時。據參會人士透露,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周成奎認為,有關方面很周到地處理了「瀋陽中院事件」,為今後在這方面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經驗,對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項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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