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好的法律問題?以憲法和法律的區別及空白支票填1億為例

2020-12-24 法的第N解

嘗試新媒體寫作,我是打算從今日頭條入手,再切入百度號的。

因為開始選擇的是法律領域,就遇到了許多悟空法律問答,真是千奇百怪,琳琅滿目。

因為下一步可能還要涉及百度知道問答,於是,我對究竟什麼是好的法律問題,就有了一些思考。

一、自我降噪,我的心在等待,永遠在等待,等待一個好的問題翩翩而來

我已經暫停悟空問答好幾天了。

之所以拒絕了悟空問答的邀請,是因為不想把自己寶貴的生命,浪費在一些低質量的問題解答中。

我在守候一個好的法律提問出現。

只有優質的問題,才能讓答題的人和提問的人,生命共同提升。

低質的提問,只會讓人裹足不前,浪費生命,甚至墮落無間。

當然,確實有要解決的務實難題,不在本討論範疇。因為紓困解難的答疑,也是一種助人為樂。

但生命若長期陷入一些低質交流中,容易沉迷其中,很難自拔。

保持孤獨的清醒,方能夠克服湊熱鬧的人性弱點,不時反觀自性,去獲取生命的本有智慧。

保持適當的獨處很重要

對,就是要學好自我降噪。

這也正是今日頭條全國第二屆新寫作的主題詞「降噪寫作」的應有之義。

嚴格意義上講,悟空問答中的法律領域板塊,大多數提問屬於法律諮詢。而法律諮詢是為了尋求解決方案而來。所以網友們的解答,能夠滿足少部分人對務實方案的需求,同時也能夠起到一定的普法作用。

但是,這類問題局限於訴訟程序和技巧方面,對發問和答問者的深度啟發作用有限,也難以發揮對旁觀者醍醐灌頂的效用,對生命的引領和靈魂的提升,支持不大。

二、荒漠古堡中,與追夢少年匆匆一會,法律理性,助推金融夢成真或破碎

在上頭條號的整整一個月時間裡,於法律諮詢問答中,是發現過萬綠叢中一點紅的。

這個優質提問,是——

「被車撞了。肇事者寫一張空白支票給我。我填一個億。會被告嗎?如果會被告。會告我什麼罪?"

夢中都不敢定1億,膽子未免太小了

提問者勇於追夢,欲將一億小目標寄付支票奇想。

果然是追風少年。

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應該支持追夢少年。

四十年來公與侯,縱然是夢也風流。我今落魄邯鄲道,要向先生借枕頭。

所以,我以《你們雙方都有可能被告,可能美夢成真,也可能惡魔降臨》為題給予了下面的答覆: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應該得到優質回答。

我來拋磚引玉:

票據法規定,支票金額可以授權補記,肇事者寫一張空白支票給你,就是授權你可以補記填寫任意金額。

你填一個億,恐怕遠遠超出了 車禍損害。

但是也沒有什麼不可以。

可你填一個億,不等於你能夠拿到一個億。

你真能夠從銀行等金融機構支取到一個億,我個人認為,超出車禍損害9000多萬元,視為肇事者送給你的補償,已經產生了贈與的法律效力。

對方反悔了,也只能對你進行民事起訴。沒有理由對你進行刑事控告。

而且肇事者很難打贏這場民事官司。

因為他撤銷贈與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如果對方以有違公平的理由來告你,法官能否支持他呢?

我個人認為,案件可能要上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會上會有激烈爭論。

勝負難定。

如果,對方帳戶餘額不足,即開具的是空頭支票,則你可以告他。

但是建議你起訴時不要主張一個億了,按照車禍實際損失數額告吧!

這樣靠譜一點。

當然,你可以加上去銀行白跑一趟的相關損失,比如車票和誤工費損失。

如果,對方出具的支票是偽造或者變造的,你也一樣可告對方。

如果是空頭支票、偽造或者變造支票,則肇事者還有要被追究相關票據罪的刑事責任。

如果,你也明知是空頭支票、偽造或者變造支票,仍去銀行支取或者將票據轉讓他人,你也可能構成共犯,一樣要被追究刑責。

這個時候,就不是你告他,也不是他告你。

而是共同被公檢機關控告。

極有可能發生狗咬狗的狗血劇。

因為要相互甩鍋。

如果,你不知道相關情形而去銀行支取,則依法你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你要配合司法機關,查明相關事實。

也不完全排除冤枉你的可能。

所以呀,你的美夢,可以繼續公開做。

萬一支票是真的呢?!

你能夠成功從銀行支取到一個億,就是美夢成真!

若支票出票行為涉嫌犯罪,就可能會惡夢降臨。

《金剛經》云: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

就解答這麼多!

何時從夢中醒來?

你自己定!」

夢中都在笑的人生

原本一個異想天開的提問,為什麼我說是一個好的法律問題呢?

因為票據法是個比較偏的法律領域,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

填上一個億與拿到一個億,相差十萬八千裡。

該提問涉及到票據金額的授權補記問題,也關係到授權的範圍問題。

既有空頭支票的可能問題,也有票據變造、偽造問題。

有票據兌付問題,也可能涉及票據背書轉讓問題。

既有金融民事責任問題,也可能涉及到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問題。

既有可能開票人當被告或原告的問題,也有可能當被告人的問題。

既有可能收款人或持票人當被告或原告的問題,也有可能當被告人的問題。

所以,提問者或者答覆者,都不能夠只是簡單考慮某一方面的因素,若僅注意單一的風險或者權益,容易忽視其他。

三、猶如須菩提尊者的金剛一問,憲法是不是法律,期待中國法治的偉大實踐來回答

因勝思維菩薩的威神一問,才有了威神的《大乘離文字普光明藏經》!

是須菩提尊者的偉大一問,才有了偉大的《金剛經》!

佛不請自說的經典只有《阿彌陀佛》等為數不多的幾部經,大部分經典都是佛因應弟子們的請法提問,而對機說法。

《金剛經》云:

時,長老須菩提在大眾中即從座起,偏袒右肩,右膝著地,合掌恭敬而白佛言:「希有!世尊!如來善護念諸菩薩,善付囑諸菩薩。世尊!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應云何住?云何降伏其心?」

佛言:「善哉,善哉。須菩提!如汝所說:如來善護念諸菩薩,善付囑諸菩薩,諦聽!當為汝說: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應如是住,如是降伏其心。」

《大乘離文字普光明藏經》云:

於是勝思惟菩薩,即白佛言:「世尊,何者一法,是諸菩薩所應永離?何者一法,是諸菩薩應常護持?何者一法,是諸如來現所覺了?」

佛言:「善哉!善哉!善男子,汝以如來威神之力,乃能問我如是深義。諦聽!諦聽!善思念之,當為汝說。

正如古時大德們的偉大提問,能夠直通諸佛功德海一樣,其實好的悟空提問,也能夠激活廣大網友們的智慧海,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好的提問,有時一點也不複雜,往往還很簡單,卻非常不好回答,比如:

我是誰?

最簡單的,就是最高深的,比如:

你從哪裡來?

微笑的老太婆肯定是知道了往好的地方去

好的法律問題,也同樣如此,它能夠引發對法治中國的深度思考,從而帶出各種優質回答,包括法律理論上和實踐上的各種可能答案,比如:

憲法和法律有什麼不同?

這個問題,其實在中學政治和大學法律教材裡都有標準答案,但是實際上,又好像都沒有說清楚。

大家學了以後其實也都沒有整十分明白。

我個人覺得,其實也沒有幾個人能夠把它說得十分清楚,尤其是沒有誰能夠說得讓國人信服。

所以,才有人在悟空問答裡再次提問,也有很多人在答覆,甚至有直接把教材內容複製粘貼上來的。

但是,網友們的糊塗與困惑仍在。

再後來,悟空問答裡面,乾脆連這個問答都不再展現。

我認為這就是個非常好的法律問題。

憲法與法律的區別,有點類似於在問五臺山和山的區別一樣。

因為憲法是法律,法律包含了憲法,五臺山是山,山包含了五臺山,它們之間是一種包含與被包含關係,有著內涵和外延上的各自不同。

但是上述類比還不是非常妥當,更精準些的表達或許是:憲法與法律的區別,類似於五臺山和佛教名山的區別。

為什麼這麼講呢?

因為中國五臺山是文殊菩薩的道場,而文殊菩薩被稱為是「七佛之師,諸佛之母」,五臺山在佛教名山中的地位是非常特殊的,所以儘管觀世音菩薩的道場普陀山、地藏王菩薩的道場九華山也非常有名,但很多人也還是發願,此生一定要去朝拜一次五臺山。

而憲法也號稱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其他部門法,包括最新頒布的《民法典》,都是從憲法裡派生出來的。

正是因為憲法的根本地位決定了憲法與其他法律,在法條內容、法律效力和制定及修改的程序與主體上等方面,有了法律教科書上所描述的各種區別。

五臺山是文殊菩薩的道場

既然都是一種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那為什麼沒有人問,五臺山和山有何區別?

或者問五臺山和佛教名山有何區別呢?

如果有人問海南省與中國的區別,你會不會覺得,這問題很愚蠢?!

或者覺得,這提問的人怪怪的?!

那現在有人問憲法和法律有什麼區別,你難道不覺得問題是出在法律上,而不是出在提問的人身上嗎?

之所以,造成這種怪怪的現象,其中有個原因是,法律界把問題搞複雜化了。

據說,簡單問題複雜化,是專業的體現。

反正,不把一般人搞昏頭,就不叫學術水平高。

假專家眼裡只有你

因為在法律界有一種知見,即所謂的狹義的法律概念一說,他們認為狹義的法律並不包括憲法,從而將憲法與法律割裂開來。

這種法學理論,造成了一種現實中的認知困境,即憲法是法律(廣義),但憲法又不是法律(狹義),那憲法到底是不是法律?!

其實,當有人在提問」憲法和法律有什麼不同?「的時候,其潛臺詞是在問:

憲法是不是法律?!

如果是,我們怎麼感覺不出來?!

憲法,本應時刻護佑著老百姓的基本權利,但是老百姓卻感覺不到,其中的原因,除了憲法規定的是宏觀而抽象的內容外,還在於憲法的實踐活力沒有被充分激發。

因為,我國憲法司法化的改革一直在途中:

早在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新疆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此問題的請示作出《關於在刑事判決中不宜援引憲法作論罪科刑的依據的復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國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對刑事方面,它並不規定如何論罪科刑的問題,據此,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在刑事判決中,憲法不宜引為論罪科刑的依據。

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2001年7月24日發布,法釋〔2001〕25號)指出: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個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姓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作出的。該《批覆》發布後,司法界和法學界普遍認為是開創了引用憲法作為裁判依據的先河,甚至被詡為我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而且該司法解釋推翻了之前「不得引用憲法作為裁判依據」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已於2008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廢止)

2016年6月28日發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法【2016】221號)中作出的。按照《製作規範》,各級法院在製作民事裁判文書「正文」需要引用「裁判依據」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裁判文書不得引用憲法和各級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會議紀要、各審判業務庭的答覆意見以及人民法院與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文件作為裁判依據,但其體現的原則和精神可以在說理部分予以闡述。

也就是說,在公民受教育權的保護上,最高人民法院曾經一度於2001年7月24日批覆許可引用憲法作為裁判依據的。

但是,後來於2008年12月18日2又廢止該批覆了。

而早在1955年7月30日作出的「憲法不宜引為論罪科刑的依據」的批覆,一直還在。

而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民事裁判文書不得引用憲法作為裁判依據的一錘定音,再次將憲法司法問題束之高閣。

很多人期待,山東20年後再次爆發的冒名頂替,侵犯受教育權的事件,能夠續寫憲法司法化鮮活案例。

山東自古好漢多

知名憲法學大家王人博老師,剛好也是山東人,他曾經在一次答網友問答中,回答過五嶽散人關於憲法司法化的提問:

五嶽散人:王老師好,在前些時候,有人曾提出把憲法司法化的說法.這種行為對憲政以及落實憲法的權力是否有效?或者說這種方式對於憲政具有什麼樣的效果?

王:說實話,我很關注這個問題。但我沒做這方面的研究,那就全當聊聊天吧。憲法肯定需要司法化,否則,怎麼能成憲「法」呢。問題是,我們面對著我們的現行憲法,怎樣司法化。我不太同意一個統一的憲法文本,一部分司法化,一部分不司法化。因為,對一個憲法文本而言,一個適用者只適用其中的一部分,這在法理上是很難說通的。如果要全面的司法化,我們現行的憲法文本有很大的困難。譬如,序言、總綱怎樣一個司法化?我的看法是討論司法化單就理論層面而言不是不可以,如果作為一種呼籲,一種行動,可能首先需要一部能夠司法化的也更想司法化的憲法。

我的《外國法制史》就是王老師教的。

青春飛揚的王老師為法治已經白髮蒼蒼

王老師的認知邊界始終在拓展,其生命境界也在不斷提升。

當發現好的法律問題,而自己又提供不出優質悟空問答時,我就從老師那尋求智慧。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

王老師在答覆中也提到了兩個關鍵詞——

「行動」和「更想」 。

你還別說,單就這點,還真的有點像淨土法門哦——

關鍵在於信、願、行。

阿彌陀佛慈悲看眾生

想去極樂世界,

念,就對了!

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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