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學員微信上問我,她說自己收到一家公司的offer,但自己猶豫要不要去,不去吧,怕以後找不到更好的公司。去了吧,又不甘心,想找個更大點的公司,於是糾結自己到底要不要去?
其實這個問題需要擔心的點就是放了企業鴿子,是否要承擔責任的問題,如果不用承擔任何責任,我想大部分人可能會先接受offer,作為自己的保底,大不了到時候不去入職就行,雖然從道德上來說,這樣做比較失信。
那如果我們接受offer又不去入職,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首先我們給offer下一個定義,這裡的offer是指企業發出的,表達願意錄用應聘者的一封信件,通常是由企業的HR發郵件給應聘者,應聘者需要在XX時間給出答覆,可以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通常在XX時間之前沒有回覆則自動失效。這個時候,offer Letter只對用人單位有法律約束。如果應聘者選擇接受,則offer自動生效,對雙方產生約束,如果應聘者選擇不接受,則不會有任何法律效力。
相反,如果公司的HR沒有發郵件,只是口頭錄取,則對雙方沒有任何法律約束,這隻叫表達了口頭錄取意向而已。
很多人說,我口頭回復接受offer是不是就不具備法律效力了?
也不是這樣的,從法律角度來說,不論你是電話答應、微信回復答應、還是通過回覆郵件答應,該offer都具備了法律約束力。
很多人可能說,我電話答應,如果對方沒有錄音,如何舉證我答應他們offer了?這種情況對方還真不好舉證,一般也就算了。
如果你是微信/郵件回復答應,則不太好抵賴,不過一般的offer都會寫上XXX時間之前進行回復,否則offer自動失效。
一般的offer也不會寫,如果違約,需要承擔啥責任。但如果offer上寫了,一旦違約,需要承擔啥責任,這個時候我們則需要慎重回復,不要輕易答應。
那我們接受offer,又不去,需要承擔啥法律責任呢?
一般來說,也不需要承擔啥法律責任,大部分公司也不會因為你不來入職,就去告你。頂多給你拉入企業的黑名單,一段時間內無法求職該企業,不會說讓你賠償啥的,畢竟打官司也是需要人力、物力成本的。
即使這樣,我還是不建議大家答應了別人,然後又放鴿子,你可以說:「可不可以多給我幾天的時間考慮一下,我會在XX時間之前給您具體答覆。」
如果是那種,你找不到更好的,也不想去的公司,則建議你委婉拒絕。
如果實在想先拿個保底的,也不要拖別人太長的時間,一定要儘快決定自己去不去,這樣別人也好準備新的招聘,當你決定不去的時候,一定要提前告訴別人,然後委婉的說一下自己的情況,不能等到入職那天才說,這也是基本的職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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