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終於過了,客戶的有關問題可以及時更新了,今天早上有個客戶問了我一個問題,現在高速公路通行費的發票還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嗎?
我們可以一起來回顧一下這個高速公路發票進項稅抵扣的稅法文件,然後在看這個問題的答案。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已經全文廢止)裡面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可以計算抵扣。是從2016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
2、《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文件規定了,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計算抵扣。
等於說,在2018年1月1日開始,高速公路通行費就要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但是國家給了6個月的緩衝期,就是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哪怕沒有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按照通行費發票計算抵扣。
所以,上面的問題答案就顯而易見了,那就是現在不可以了,必須要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才可以抵扣進項稅了。